日前,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如下:
运环函〔2020〕4号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永济市华信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报批申请等资料、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和临猗分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运永环函〔2019〕51号、临环函〔2019〕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报告书》内容,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4月22日对你公司《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晋环函〔2016〕286号),批复项目场址位于永济市城北街道下朝村与开张镇古城村之间、永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场地内已建成的垃圾填埋场之北侧,日处理生活垃圾规模500t/d,工程采用2×250t/d机械炉排炉垃圾焚烧炉、1×7.5MW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经过论证决定拟在原项目基础上进行技术提升和机组扩容,永济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2月22日对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永发改审批发〔2019〕5号),项目编码:2019-140881-44-01-001688,同意变更。主要内容变更为: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600t/d,采用2×300t/d机械炉排炉+1×12MW汽轮发电机组,总投资约36177.46万元,厂区占地29135.91m2(43.7亩),服务范围包含永济市和临猗县所有地区。因此,你公司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了《报告书》上报我局审批。
二、目前,项目主厂房及附属土建框架结构部分、主厂房钢结构安装已基本完成,垃圾入厂主干道路基路面硬化、总高度80米的烟囱、空冷岛、综合水泵房、油罐区土建部分、雨水收集池、锅炉水处理设备均已完成,土建主体工程已完成90%。在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调整变更后的项目实施建设。同时,在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全面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废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56号公告)规定的要求。物料贮运环节分别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的规定要求。落实恶臭气体排放管控措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2、落实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全厂所有污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通过采取回用、自建污水处理装置等措施处理,出水满足回用标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认真做好场地分区防渗工作,重点做好垃圾仓及渗滤液收集池池、渗滤液处理站各废水池、生活污水处理站各池体、初期雨水池、油罐贮池及配套的废污水埋地管道等部位的防渗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地下水防控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设置足够容量应急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池,做好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工作。
同时,加强土壤污染防控工作,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土壤环境防控措施,保障环境安全。
3、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功能区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二次污染。炉渣用作制砖等建材原料综合利用不外排,经脱水后污泥、生活垃圾送本厂垃圾坑焚烧处理。
废机油等所有危险废物须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做好收集、暂存工作,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规定进行转运,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生产中若发现《报告书》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或者出现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情形,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危险物质、风险装置等环节和部位的设计、监控和运行管理,逐项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同时要实现与当地政府的应急预案联动。
6、严格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规范排污口建设,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按环境监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56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
7、根据《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的规定,实施环境工程监理,按要求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
8、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按照《报告书》确定的300m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主动向当地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周围的规划控制工作,在确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机关、养老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9、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今后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排放标准或出台新的污染防治要求,届时你单位应从严执行新标准或新要求。
三、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排污许可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并获取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批复后若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开工建设,须按《环评法》规定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
四、我局委托永济、临猗分局负责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永济、临猗分局,并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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