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
鲁环函〔2020〕73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管,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693—2019)将于2020年3月27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其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应稳定运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该标准仍不能保证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仍发生水体黑臭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严于该标准排放限值的排放控制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水质标准。
二、对日处理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分类进行水质监测
将全省日处理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质监测工作纳入2020年度全省环境监测方案。各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县(市、区)对照摸底清单(按市另发),对日处理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进一步核实增减,对通过整体验收的,填报《2020年XX市日处理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核实清单》(见附件),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确保“应纳尽纳”。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开展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监测2次。
三、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机制
各地要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管理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市、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排放水质和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打包运维,实行运维绩效考核。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管护设备,建立日常管护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养护、维修和监测,形成运行维护记录;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应当进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对污水处理终端,应当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至少每周巡视1次污水处理终端现场,排查并解决设备运行故障,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可实时监控设施进出水、设备运行等情况;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产生的剩余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置,并做好记录;对于因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设备故障或损坏等导致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联 系 人:李剑,0531-66226071
联系邮箱:sthjtncc@shandong.cn
附件:2020年XX市日处理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核实清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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