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
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废塑料等环境污染治理,切实防控环境污染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摸清底数、环境整治、防控风险为重点,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和废塑料污染综合治理,助力美丽龙江建设。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要求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整治台账,实行“一源一档”,确保整治到位,逐一销号,从源头实施管控,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一)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隐患。摸清我省工业固体废物(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底数,核查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情况,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列出问题场所清单。
(二)整治不符合标准的堆存场所。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堆存场所,按照“谁产生、谁治理”原则,由责任主体单位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问题整治台账,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督促企业落实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全省所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通过黑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申报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四)推进废塑料等污染综合治理。按照《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持续推进废塑料、废轮胎加工利用行业整治,加强废塑料、废轮胎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分布及存量规模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废塑料、废轮胎加工利用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排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废塑料、废轮胎加工利用行业排查清单。
(二)建立整治清单阶段。各地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已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逐一开展现场检查,筛选“三防”设施不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同时结合中央环保督查和省级环保督查等途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问题整治清单。
(三)制定整治方案阶段。对已列为整治清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排查中发现的废塑料、废轮胎加工利用存在污染的企业,各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制定环境问题整治方案和整治台账。
(四)综合整治阶段。各地按照“边查边治,立查立治”原则,继续深入排查,督促废塑料、废轮胎加工利用中存在污染的企业要立查立治;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责任主体单位于 2020 年 11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对情况复杂、整治工程量较大的,报当地政府确定限期治理时间,最晚不得超过 2020 年 12 月底前。
(五)核查总结阶段。各地整治任务完成后,要对整治任务进行逐项核查,认真填写台账,总结整治总体情况,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总结、环境问题整治台账及相关材料报省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前,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凡是影响疫情防控的,都要服从大局,以疫情防控阻击战为重为要为先,坚决做到只帮忙、不添乱。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做到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两不误,要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及时分析研判形势,结合疫情实际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细化落实整治方案,灵活掌握每个阶段的时间节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2020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堆存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点)和废塑料、废轮胎加工利用行业整治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所涉企业名单、堆存场所名单及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进度、整治结果等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定期督导检查本地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对情况复杂、整治难度较大的,要跟踪督办、限期完成。我厅将组织抽查,对组织不力、进度慢、成效差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问题突出、造成工作损失或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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