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记者从山西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获悉,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解决垃圾围城现象,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3月3日,市政府出台了《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今后市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将统一收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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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出台 对随意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2020-03-12 16:31 来源: 运城晚报 作者: 祁克宁

3月10日,记者从山西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获悉,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解决垃圾围城现象,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3月3日,市政府出台了《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今后市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将统一收集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或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沿街门店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土、弃料等废弃物。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运城市城区范围(包括运城市中心城区、运城开发区、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山生态区)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倾倒、消纳、回填、再生利用等处置活动。

根据该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同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号)的规定,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获得授权的企业成为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

建筑垃圾处置实施核准制(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非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

居民、沿街门店因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分类堆放,并委托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临时地点分类堆放,并委托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收集、运输建筑垃圾的,须报经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规定的中、高考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禁止建筑垃圾运输。

对于违规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的,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法处置数量不足100吨的,可处1万元~4万元罚款;违法处置数量满100吨不足500吨的,可处4万元~7万元罚款;违法处置数量500吨以上的,可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面积不足50㎡的,可处5千元~1万元罚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面积满50㎡、不足100㎡的,可处1万元~3万元罚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面积100㎡以上的,可处3万元~5万元罚款。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法处置数量不足100吨的,对施工单位可处1万元~4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可处5千元~1万元罚款;违法处置数量满100吨不足500吨的,对施工单位可处4万元~7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可处1万元~2万元罚款;违法处置数量500吨以上的,对施工单位可处7万元~1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可处2万元~3万元罚款。

(五)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数量不足10吨的,对单位并处5千元~1万元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数量满10吨不足50吨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数量50吨以上的,对单位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个人,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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