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我们小区以前是个化工厂,后来企业破产了就把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了,不知道土地有没有被污染啊?”类似的疑问你听过吗?
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工厂、农地被开发,用于建设城镇住宅和商超,大家格外关心脚下这片土地的“前世今生”、有没有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继气、水后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新的关注点。
为确保人居土壤环境安全,自2019年1月起,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对相关建设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试行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 率先出台管理制度,“堵”住污染地块
据统计,2019年南京市共交易地块141块,其中108个住宅等敏感用途地块开展了污染场地调查,参与的第三方调查单位共26家。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互配合,经评审符合用地条件的地块才可上市交易,保障了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的环境安全。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处刘琉介绍:“2019年的管理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调查单位水平良莠不齐,过度调查、报告质量不高,各土地运作主体对场地调查要求不清楚等。”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了去年某地块的调查报告足有3本,每本都有一元硬币竖起来那么厚。虽然外表厚实,但报告内容却“水分”不少。大量从环评报告中照搬照抄的气象气候、生物环境等内容存在拼凑充数之嫌,涉及调查地块的地形地貌用其他信息替代,评审专家无法找到对应信息,这样的调查报告显然不太合格。
经过一年的试行,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及调查报告质量提升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多次内部研讨,反复细化,也充分征求相关专家及第三方从业单位意见,在国家评审工作指南印发仅半个月后,南京市率先制定出台了《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对于疑似污染地块、敏感用途地块的调查报告评审提出全面规范的要求。
■ 重视污染因素,大幅降低守法成本
地块调查就像谈恋爱,对它的“身世”“品质”都要有了解。这块地的历史和现状是怎样的?有没有被污染?污染有没有超标?能不能用作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了突出这些重点,《办法》提出了精简调查报告篇幅,重点加强前期污染识别,但也要避免不必要的采样分析,防止过度调查。
例如去年,鼓楼区某地块被转让,当时这一地块为超市及宾馆用地,但调查部门在前期资料收集时发现这一地块40多年前曾是汽车制造厂。为了确保土地后续使用安全,进行了必要的采样分析,在其中部分区域发现了污染物,目前这一地块正在修复中。
这样先查“祖孙三代户口”,确保了地块“历史污点”不遗漏。但对于历史上无污染源的地块,应充分开展污染识别,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样分析的必要性,在避免过度调查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守法成本。
“其实,只要信息收集到位,可以证明土地历史用途一直是农用地、林地或其他无污染可能的土地,可以少采样甚至无须采样分析,否则就是多此一举。”刘琉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对土壤采样分析,仅一个点位的检测成本就要约1万元,检测时间至少要1个月。有些调查单位不顾事实,重复多次采样调查,等于把它当成了‘摇钱树’,时间还拖得很长。”
如2019年一块农用地重金属超标的报告,引起了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注意,送检的全部土壤样品中均有重金属污染,但根据这一地块历史用途无污染可能。相关部门立即联合专家实地检测,却没有发现异常。后经过多次比对分析、联合专家实地踏勘论证发现,是第三方调查部门采样钻机的钻头污染,导致土壤样品污染。这也凸显出了第三方调查单位的水平参差不齐,过度调查反而画蛇添足。
■ 加强评审把关,筛选高质量“第三方”
为了对资料准确度以及信息真实性严格把关,落实第三方主体责任,《办法》提出了分类评审原则。具体来说,就是由南京市本级生态环境局先对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进行初审,首先审查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及地块风险程度3个方面,高风险的地块留在市级评审,低风险的地块由派出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初审在5日内可以完成,二轮评审会在15日内开始,时间成本大幅降低,初审细则已在酝酿中。同时,做好评审会议记录,组织专家对报告质量进行打分,定期公示第三方调查单位的平均得分和一次性通过率,保证评审流程及结果的公开透明,逐步筛选出高水平的第三方调查单位,将“劣币”驱除出市场。
此外,评审程序还强调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充分利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管理,相关材料上传系统,评审结果网络告知。利用这个平台,部门之间可以少跑路,土地使用权人只需登录账号,足不出户,就可以清晰地看到自己的申请进行到什么步骤,如同快递的物流信息。
目前,《办法》已得到很好执行。经过实践探索,未来两部门还计划通过出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专家培训指导,以及完善对第三方调查单位的监管机制,基于优化营商环境内容,不断提高评审效率,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原标题:南京出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摸清土地的“前世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