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封印发《开封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开封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部署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国家、省、市明确的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深入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强化工作落实,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各类保障,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高质量完成三年目标任务,为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完成省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含治理修复)、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农业县区全覆盖;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完成杞县、尉氏县农膜回收试点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一是开展高风险地块布点采样、检测分析及全程质控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实施辖区高风险企业地块布点采样、检测分析及全程质控工作;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检测实验室、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配合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是开展数据汇总上报和优先管控名录确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实施辖区高风险企业地块检测数据报送,并依据国家风险分级系统分析企业地块风险等级,确定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三是形成企业用地调查成果: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2020年12月20日底前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落实)
(二)建设全市土壤监管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按省统一要求,持续推进环境监测能力提升,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施定期监测,完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做好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2020年底前,实现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局依职责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三)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
1.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不同的管理制度机制,配套相关政策。(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未污染耕地保护,着力防控新增污染。依据“三类”农用地面积、分布、性质,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台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转变病虫草害防控方式,大力推进绿色防控;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行动,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2020年底前,尉氏县、兰考县要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在完成尉氏县,杞县农膜回收试点相关任务基础上力争实现全市农膜回收利用全覆盖,着力防控农业生产活动对耕地造成的污染。(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做好受污染耕地风险防范。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细化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实施风险管理。特别是对农产品污染物指标超标的耕地,要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有针对性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10月底前,实施安全利用类耕地技术措施全覆盖,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粮食和储备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种植区域。进一步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监管,严防复种复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抓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1.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用地准入,加强联动监管。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认真落实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污染地块管理相关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台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并每季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动多图合一。及时将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信息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2020年10月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汇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做好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并及时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要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地块信息,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责任主体及时采取覆盖、移除、封存或者清理污染源等防止污染扩散的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3月20日前,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于10月10日前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差异化措施,实施“一块一策”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风险管控区域现场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统一部署,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根据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各县区督促企业建立土壤污染环境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制度,形成企业污染隐患排查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持续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加强风险防范和公众监督。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应当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公示牌要醒目,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鼓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协商周边社区街道等建立居民监督委员会,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周边群众监督。各县区要制定涉土舆情处理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关注涉土舆情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治理
1.完成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各县区涉重金属企业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企业排查整治,推进尉氏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区污染防治。及时更新排查清单和整治清单,10月上旬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市组织验收并核查“一企一档”建立情况。加强对涉镉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量,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途径,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严格控制新建涉镉等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限期关闭并拆除。(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进一步做好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持续开展好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持续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排查和综合整治,对照排查清单,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兰考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动全市垃圾处理水平提升。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法规,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按省统一要求,逐步建立生活源类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法规,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完成非正规垃圾堆存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已有的非正规垃圾堆存点整治任务,持续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开展好固废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工作,按照《河南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计划》,持续推进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持续强化对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90%、9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分别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或低危化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企业,要加强对留存和废弃装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与处置,制定企业拆除污染防治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拆除活动环保工作总结报告,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杜绝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搬迁改造企业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等制度。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应依法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全面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能力建设。持续推进环境监测能力提升,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并实施定期监测,完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继续依法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工作。依托省驻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培训,引进培养一批满足我市土壤环境监管需求的高层次人才。持续加强县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灌区水质监测长效机制,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支撑。(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局依职责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数据资源在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打通共享渠道。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信息;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信息、农用地信访举报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等。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农用地类别划分信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结果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1.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试点工作。尉氏县、杞县要完成农膜区域性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建立配套完善的回收处理体系,形成试点经验材料。(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参与,尉氏县人民政府、杞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完成顺河区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顺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防范化解土壤环境风险
1.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落实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制度。制定开封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预警办公室,明确预警标准,确定研判程序,细化预警处置方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中“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体系,实施土壤污染三级预警制度”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耕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快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实施专企收购、分仓储存和集中处置,确保其不流入市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粮食和储备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做好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停止涉事企业生产排污活动,查明污染源并依法实施管控,防止污染扩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布调查进展和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到有关部门,于3月20日前将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工作任务,于3月底前,将部门年度工作方案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
(二)强化监管,加大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据土壤违法行为的特点,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和案例教学,提升执法能力。通过信息公开、完善参与程序、征求公众意见、受理公众举报、提起公益诉讼等,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中来。开展土壤环境执法监察活动。加大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污染者责任。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统筹用好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市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项目为抓手推进重点工作落实,探索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机制。
(三)谋划好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战略,兰考县、龙亭区、祥符区要积极谋划黄河流域县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要重视流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单独建立工作台账,统计工作进展,加强工作指导。
(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的科学知识。
(五)严格考核,定期调度。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每月调度各县区、各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召开推进会、现场会等,指导推进工作落实。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部门,实施通报批评、提请公开约谈、专项督办等,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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