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兴化市人民政府发布《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各办、局、园区,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兴化市工作要求,现将《兴化经济开发区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兴化经济开发区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按照《兴化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决定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由区环保办牵头组织在全区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深刻汲取“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明确监管部门、村(居)、企业各方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到2020年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0%,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
二、整治范围
这次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包含以下产生、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一)全区化工行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C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肥料制造C262、农药制造C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合成材料制造C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钢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制造等行业。(区工服中心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二)全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的单位。(区安监局牵头确定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单位排查整治名单;区道路办牵头确定运输单位排查整治名单)
(三)全区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区环保办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四)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及填埋处置单位。(区城管中队、环卫所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五)全区报废汽车拆解单位和加油站。(区道路办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六)全区汽车维修单位。(区道路办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区医疗机构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八)全区具有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区教育机构、科技部门、医疗结构、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等牵头分别确定实验室排查整治名单)
(九)非法入境且无法退运危险废物的堆存场所。(参考泰州海关牵头确定的排查整治名单)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源头风险
1.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是否落实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各相关部门2020年1月17日前分别对整治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手续履行情况完成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分别制定方案、责令限期整改,并于9月底前督促整改到位。对限期无法整改的,向区管委会汇报。(责任单位:区工服中心、国土所、环保办、城建站、城管中队、安监局分工负责,各村(居)负责配合,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村(居)配合,不再列出)
2.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推进前期已排查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问题整改工作,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改销号;新发现的固体废物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科学规范迅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区环保办牵头,区工服中心、城建站、城管中队、环卫所、道路办、医疗机构、安监局分工负责)
3.核实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整治范围内产生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于2020年9月底前全部纳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督促企业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于2020年9月底前按不同类型重新报批环评、编制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或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责任单位:区环保办负责)
4.核实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区安监局、工服中心、环保办和派出所备案。区安监局应当会同环保办和派出所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责任单位:区工服中心、派出所、环保办、安监局分工负责)
5.核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和接收单位的飞灰产生、预处理、贮存、包装、标识、检测分析、转移、处置等是否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未能及时处置的企业是否制定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措施,不能满足处置需求的地区是否制定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区城管中队、环卫所、环保办分工负责)
6.核实废汽车拆解和加油站在日常经营、地下储罐改造、废气治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排查汽车维修、零部件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区道路办牵头负责)
7.核实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和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实验室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区教育机构、科技部门、医疗结构、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等分工负责)
8.核实非法入境且无法退运固体废物是否开展属性鉴别,临时贮存场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是否交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区环保办负责)
(二)严格贮存管理
9.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识设置等相关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装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企业中控室联网。(责任单位:区环保办负责)
10.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建立规范的贮存台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设施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区环保办负责)。
对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剧毒化学品管理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区派出所、环保办分工负责)
(三)强化转运监管
11.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责任单位:区环保办牵头,教育机构、科技部门、城建站、城管中队、道路办、医疗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分工负责)
12.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核实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规定。(责任单位:区道路办、地方海事处分工负责)
13.对危险废物运输船舶和车辆开展常态化检查,在跨区界的重点航道、重点收费站设立综合检查站,对其他码头和收费站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严控危险废物非法转运。(责任单位:区派出所、环保办、道路办、地方海事处分工负责)
(四)规范利用处置
14.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责任单位:区工服中心、国土所、环保办、城建站、城管中队分工负责)
15.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区环保办负责)
(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
16.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区环保办牵头,区教育机构、科技部门、工服中心、派出所、城建站、城管中队、环卫所、道路办、医疗机构、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六)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17.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管,通过聘请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中介机构评价成果进行抽查评估,对发现中介机构评价存在重大问题的,对权威机构及专家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上报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环保办分工负责)
四、时序安排
(一)排查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月17日)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全区统一部署,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范围,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相关整治计划和问题清单于1月17日前报区环保办备案。
(二)整治阶段(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9月底)
一是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月至9月按照整治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全部整改到位。二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及各自整治计划,每月梳理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机制,及时梳理出在政策、制度方面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以便作出制度性安排。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
区管委会将组织开展督查,督促完成整改工作,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的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将提出处理建议。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11月1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区环保办。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管委会成立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环保办牵头,成员包括区教育机构、科技部门、工服中心、派出所、国土所、城建站、城管中队、环卫所、道路办、医疗机构、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等单位负责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周期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二)强化问题整改
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产废和经营单位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发现存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方面相关问题的,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要求,对限期无法整改的,向区管委会汇报。
(三)强化问责问效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对本次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提交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速查处,顶格处罚。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和危险废物管控工作不落实、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将上报有关部门将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整治行动中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进度缓慢的,将视情适时采取警示约谈、书面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保障环境安全。
(四)强化协调联动
区安监局要切实承担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环保办要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区安监局和环保办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对发现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消防、环保、运输等方面问题隐患,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协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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