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绿色建筑实践稳步推进、发展效益明显,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理念、认识和需求逐步提升,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共评出10 927个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亿m²,2018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6%,绿色建筑进入了规模发展阶段。与此同时,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还面临满足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需求。
总结过去10多年绿色建筑实践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少,仅占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全部项目的7%左右,侧面反映了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落地的不足;其二,“以人为本”体现不足,2014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主要围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两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体系,侧重评价建筑本身的绿色性能,而对从使用者角度的关切不多,使用者难以感受到绿色建筑在健康、舒适、高质量等方面的优势;其三,过去的5年建筑领域科技的快速发展,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建筑信息模型、健康建筑等新理念和新技术需要纳入标准。
2019年3月颁布的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主要从新《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和水专业内容的修订要点方面进行分析和介绍。
1 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1.1 评价指标体系
新《标准》在原《标准》“四节一环保”基础上,拓展了绿色建筑以人为本的内涵,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构建了围绕五大性能的新指标体系,见图1。
新《标准》的评价条文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组成,与水专业相关指标共计15项,分布在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4类指标中,见图2。
1.2 评价方法
除了评价指标体系的变化,新《标准》对评价方法也进行了较大调整。为了引导和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的实施落地,新《标准》重新设定了评价阶段,相较于原《标准》,取消了设计评价,代之以设计阶段的预评价,而绿色建筑的评价则放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见图3。
新《标准》相较于原《标准》还增加了新的绿色建筑等级,参考国际上主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了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和规模化发展,兼顾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地域不平衡性,增加了基本级的设置,新《标准》绿色建筑等级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及三星级共计4个等级,见图4。
新《标准》各类指标均分为控制项与评分项两类,并统一设置加分项。对于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水专业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体现在节水器具的用水效率上,一星级绿色建筑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需满足不低于3级的要求,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需满足不低于2级的要求。
另外,新《标准》取消了不参评的情况,对于条文的判定结果,只有是否达标或取得分值,没有不参评,也不需要根据参评情况进行分值调整。
2 “健康舒适”章节中的水专业内容
新《标准》拓展了绿色建筑的健康内涵,“健康舒适”章节包含水专业相关要求的条文共有4条,包括水质要求、水质保障措施、排水卫生、系统标识等,均为新增条文,为建筑使用者提供安全、高品质的用水,保证生活环境的卫生与舒适性,见表1。
2.1 水质要求
建筑生活饮用水的出水水质应达标,用水点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常规指标及建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规定的非常规指标,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绿色建筑,对于所有合格的建筑同样适用。
市政供水通常更关注公共供水单位出水水质是否合格,容易忽视输水过程中的水质变化,而这一环节往往存在水质恶化的隐患。因此,控制项5.1.3条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的取样点应在项目范围内,每年应提供合格的水质检测报告。设计时,可参考同一水源临近项目的水质检测报告,针对供水水质现状进行设计,确保绿色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水点水质达标。
建筑中除了生活饮用水之外,通常还有其他用水需求,评分项5.2.3条在控制项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分质供水的绿色建筑采取措施保证直饮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及景观水体等其他各类用水的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水质标准规定。对于未设置分质供水系统,且能够保证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的项目,评分项5.2.3条可以直接得分。
2.2 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
新《标准》针对建筑二次供水提出水质保障措施要求。控制项5.1.3条要求绿色建筑在运行环节重视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保障,必须针对二次供水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制定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率不低于每半年1次,旨在引导绿色建筑通过规范的定期清洗、消毒,消除水质恶化的隐患。对于未设置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的项目,因为没有储水水质恶化的风险,控制项5.1.3条的储水设施相关要求可以直接达标。
与控制项要求相对应,评分项5.2.4条对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的设计与选型,提出了防止水质恶化的措施要求,鼓励绿色建筑选用成品水箱,并在水箱设计安装时充分采取便于水箱清洗、避免“死水区”出现及防止生物进入等其他避免水质恶化的措施。对于未设置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的项目,与控制项5.1.3条处理方式相同,评分项5.2.4条可直接得分。
2.3 便器水封
新《标准》将便器水封设置要求纳入控制项,5.1.3条要求绿色建筑必须选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旨在实现卫生排水,保障室内空气品质。当建筑采用构造内不带水封的便器时,需要通过在便器排水管道下游安装存水弯的形式设置水封,而便器排口至存水弯之间的这段管道管壁容易附着污物,其产生的有害气体仍能逸入室内,产生异味甚至危害人身健康。选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水封位于便器排水口最上游前端,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排水系统内有害气体进入室内。
2.4 管道标识
建筑给排水管道及设备按照系统分类设置标识,能够有效避免在施工及运行维护阶段可能发生的误接情况,避免分质供水系统的低水质系统对高水质系统的污染。控制项5.1.3条要求对于容易误接且误接危害性较大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管道和设备,必须设置标识。
评分项5.2.5条在控制项5.1.3条的基础上,对绿色建筑给排水管道及设备标识提出更高要求,鼓励所有给排水管道和设备都设置标识,最大限度避免误接情况的发生。标识的设置关键在于分类明确、覆盖全面、内容完整、材质不易损坏或剥落。
3 “生活便利”章节中的水专业内容
新《标准》“生活便利”章节包含水专业相关要求的条文共有3条,包括用水远传计量、水质在线监测、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指标、水质定期检测及公示等内容,除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指标沿用自原《标准》条文外,其余均为新增条文,见表2。
建筑给排水系统设置完善和高效运行,是绿色建筑实现健康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必要条件。给排水系统的设置为运行管理提供硬件支持,而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与否也影响到给排水系统的功能发挥。新《标准》引导绿色建筑从节水和水质保障方面,重视建筑供水系统的科学管理维护,实现高效运行、智慧运行。
3.1 用水远传计量
用水远传计量系统采用远传水表代替传统的机械水表,通过远传水表的信号采集、数据处理、存储及数据上传功能,可以实时的将用水量数据上传给管理系统。评分项6.2.8条鼓励绿色建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对各类用水进行计量,可以及时、准确掌握项目用水状况,分析用水的合理性,为节水运行提供信息辅助和效果验证。同时,远传水表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分级安装,还可以帮助物业管理方随时了解管道漏损情况,及时查找漏损点并进行整改,避免不必要的水量损失。
在评价项目用水远传计量的实施情况时,对于未投入使用的项目,考核其远传计量系统的设置情况;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在前者的基础上还要考核其运行记录。
3.2 水质的在线监测与定期检测
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建筑供水系统水质,可以帮助物业管理方有效掌握水质情况,及时发现水质超标状况并进行相应处理,确保用水安全。评分项6.2.8条、6.2.12条(第4款)分别对供水水质的在线监测和定期检测提出了要求。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通过配置在线检测仪器设备,实时检测关键性位置和代表性测点的水质指标,并将监测数据上传到远程数据管理平台,由数据管理平台对监测数据进行存储、自动分析及事故报警,能够随时提醒管理者发现水质异常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水质恶化事故扩大。
相对于水质在线监测的实时监测与反馈,水质定期检测虽然在即时性上有所不足,但是胜在检测的水质指标更加全面。在实时监测的基础上定期检测更多水质指标,可以与水质在线监测互为补充和验证,有助于对建筑二次供水水质的全面了解,杜绝水质监测的盲点。此外,考虑到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标准》还鼓励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方及时将水质检测结果面向建筑使用者进行公示,达到让使用者放心安心、增强公众监督和提升公共安全感的目的。
在评价项目水质在线监测的实施情况时,对于未投入使用的项目,考核其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设置情况;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在前者的基础上还要考核其运行记录。
3.3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指标
评分项6.2.11条关于建筑平均日用水量的评价指标沿用自原《标准》。根据建筑实际运行期间的年总用水量、用水天数及用水单位数量计算得到的平均日用水量,可以体现建筑采用的各项节水技术和节水运行策略的综合实施效果,能够更加直观的体现了绿色建筑的实际节水效果。在评价方法上,评分项6.2.11条只针对已投入使用1年及以上的建筑进行考核,未投入使用的建筑无法在该条得分,旨在鼓励建筑在充分落实了节水技术和策略,并取得成效后,能得到更高的分。
4 “资源节约”章节中的水专业内容
新《标准》“资源节约”章节包含水专业相关要求的条文共有5条,包括水资源利用方案、用水计量、节水器具与设备、节水措施、非传统水源利用等内容,均沿用自原《标准》,并进行了整合或调整,见表3。
4.1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基本要求
控制项7.1.7条对原《标准》的控制项和部分得分项进行了保留、提高和整合。保留了原《标准》中关于绿色建筑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的控制项要求。
水资源利用方案是所有绿色建筑节水设计的基础与依据,目的是合理规划建筑可资利用的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随着我国节水理念的普及、用水器具和用水设备节水技术及产业的发展、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实施,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依然是绿色建筑水资源节约的首要措施之一。
随着绿色建筑的发展,原《标准》引导和鼓励的用水量分项计量、减压限流等节水措施,已得到大范围推广,并且节水实施效果突出。为顺应绿色建筑发展的趋势,进一步普及节水技术,新《标准》将用水分类计量和减压限流措施两项要求纳入了控制项。
4.2 节水器具用水效率
评分项7.2.10条沿用并提高了原《标准》关于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的要求,分值的设置从二级用水效率等级开始得分。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是衡量用水器具节水性能差异性的最直观指标。近年来,我国关于各类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标准在不断更新和扩大适用范围,同时越来越多节水性能更高的节水器具开始得到普及和应用。
4.3 节水灌溉与节水冷却系统
设置绿化和空调系统是营造建筑室内外良好环境的重要手段,而绿化灌溉用水和空调冷却水系统补水也在建筑用水构成中占据着相对份额。评分项7.2.11条沿用并整合了原《标准》关于绿化灌溉及空调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的要求。考虑到节水灌溉和冷却水系统节水产品的普及,通过分值权重调整,鼓励绿色建筑进一步采用灌溉系统节水控制措施和无蒸发耗水冷却系统。从节水角度出发,对于不设置空调设备或系统的建筑,因为没有空调系统相关水耗,7.2.11条关于空调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的条款可以直接得分。
4.4 景观水体的雨水利用
结合场地的地形地貌汇集雨水,用于景观水体的补水,对于项目的节水、雨水控制利用和修复水生态环境方面都有增益。评分项7.2.12条沿用了原《标准》关于水景补水采用雨水的相关要求,鼓励绿色建筑因地制宜的结合雨水利用设置室外生态水景。对于先天条件不适合采用生态形式室外水景的项目,则不鼓励设置室外水景;位于雨水资源匮乏且季节性差异较大地区的项目,及因其他原因不适宜设置室外景观水体的项目,可以通过不设室外景观水体而直接得分。
条文鼓励用于削减径流污染的生态设施包括绿地、雨水花园、人工湿地、生态滤池等,但不包括人工、机械式的生物水处理构筑物。利用水生动、植物保障室外景观水体水质时,可以在生态自净为主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辅助处理措施保证水质的稳定。此外,为避免物种入侵问题的发生,保障室外景观水体水质的水生动、植物应尽可能采用本地物种。
4.5 非传统水源利用
随着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建筑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建筑功能的复杂化也导致了不同建筑的用水构成差异性越来越大。而原《标准》以总用水量为分母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指标,在评价建筑类型或功能差异较大的不同项目时,很难就非传统水源利用程度得到准确公平的评判结果。为解决这一问题,评分项7.2.13条沿用了原《标准》评价“其他类型建筑”或冷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时采用的方法,对申报项目范围内的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冲洗、洗车、冲厕、冷却水补水等各类杂用水的非传统水源利用比例分别进行评价,避免建筑用水构成的差异对评价结果造成影响。
5 “环境宜居”章节中的水专业内容
新《标准》“环境宜居”章节包含水专业相关要求的条文共有3条,包括场地竖向、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等海绵城市方面的内容,均沿用自原《标准》,并进行了沿用与调整,见表4。
5.1 场地竖向设计与雨水控制利用
为顺应我国海绵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需求,引导绿色建筑重视对项目场地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专项设计,避免雨水控制与利用的各系统各自独立设计所带来的场地利用、竖向设计不合理、资源配置重复、统筹衔接不当等问题。控制项8.1.4沿用了原《标准》中对场地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的要求,并扩展加入了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控制利用的要求。场地竖向设计时,应充分项目原有地形地貌划分汇水区域,分散设置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合理引导场地径流进入绿地等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从源头减少径流量、削减径流污染,防止径流外排对周边场地和环境形成洪涝和污染,缓解集中设置雨水控制设施导致的占地广、成本高、管理维护复杂、控制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5.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评分项8.2.2条沿用了原《标准》中关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指标。根据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原则,年径流总量控制应以低影响开发为原则,优先采用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如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树池、干塘、湿地等,辅以少量甚至不用雨水调蓄池等传统灰色雨水设施。同时,结合控制项8.1.4条的要求,场地竖向设计应能够保证各雨水控制设施对应汇水分区内的雨水均能顺畅的进入控制设施,汇水区域的划分需要与雨水排口协调一致。应按汇水分区分散设置雨水控制设施,分别计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项目总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将各汇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按区域面积加权平均计算。
5.3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
为了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评分项8.2.5条在保留原《标准》中关于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设置相关要求的基础之上,对原有的措施评价提出了细化要求和量化指标。
在进行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时,明确“绿地面积”指计入绿地率的绿地(含水面)的总面积,计入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应按当地园林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折算,分子和分母的绿地面积折算原则一致。有调蓄雨水功能的水体也应进行调蓄容积计算,和水位变化、岸线处理及溢流口的设计。
对衔接和引导屋面、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的要求提出了汇水面积的量化指标,即屋面或道路面积的80%。
明确地下室顶板范围内透水铺装的认定原则,当透水铺装下为地下室顶板时,若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深度能满足当地园林绿化部门要求且覆土深度不小于600 mm时,地下室顶板设有疏水板及导水管等可将渗透雨水导入与地下室顶板接壤的实土,方可认定其为透水铺装地面。
6 结论
回顾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十几年来的更新与变化,绿色建筑的水专业评价内容也在不断扩充与完善。从2006年初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绿色建筑的水资源节约要求开始,到2014年修订增加的水生态环境要求,再到2019年再次修订后加入的健康用水、智慧运行等要求。新《标准》的变化响应了建筑科技新理念和新技术的发展,契合了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原标题:给水排水 |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水专业要点你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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