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什么呢?
通常,生态环境政策法规的出台,需要考虑资金和技术等方面。《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然而,两个《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均未获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尚不清楚是否财政部对此有不同看法。毕竟,责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土壤基金的规模和使用。
同时,技术进步不可能在近期有突破性进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场地土壤污染”专项实施情况基本反映了上述判断。这意味着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将居高不下。根据21世纪中心报道,自2018年12月启动以来,专项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各项目间研究任务存在重复、项目内部各课题之间结合不紧密、项目亮点工作较少等。其中,六个项目自启动实施以来,存在项目目标定位不够准确、项目研究内容与指南内容有偏差以及项目内部协调管理不力等方面的问题。一般预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将在十四五期间投入运营。按照当前市场规模,初期的基金盘子大约在500亿元,中期可达1000亿元。按照《行业视角 | 分析了873个项目,土壤修复市场原来是这样的【上篇-咨询篇】》,江苏、广东、天津、山东等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的省市有望先期设立基金。
有趣的是,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的运作方式。但是,上述任务重的省市缺乏名列行业前列且具有投资价值的土壤修复企业标的。现在从头培育,可能已经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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