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期”间,如何强化医疗污水与城镇污水处理监管成了各地“头号任务”。日前,广东相继印发《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加强污水污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0〕60号》《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强化杀菌消毒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通过加强污水污物全链条监管,防范病毒通过粪-口传播风险。
对医疗污水处理,强化源头管控
定点救治医院所有生活污水均要接入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收治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隔离病区产生的污水、粪便等,要按照有关指引进行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严禁污水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
加强医疗污水分类收集上述机构已实施病区、非病区、传染病房和非传染病房医疗污水分别收集的,应强化分类收集的效果。对已实施医疗污水分类收集,但疫情期间病区发生改变的,污水分类收集也需作相应调整。
定点救治医院要按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的粪大肠菌群和余氯等指标开展检测,采集污水送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条件的定点救治医院应安装污水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污水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达标排放。
对在化粪池前设置了预消毒池的机构,应加强消毒剂的投加量,采用含氯消毒剂的,可接触消毒时间≥1.5h,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不低于50mg/L。化粪池前未设置预消毒池的机构,应考虑实时在三级化粪池的一级池的进水管末端投加含氯消毒剂,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不低于50mg/L。对医疗污水处理站栅渣进行杀菌消毒医疗污水处理站设置的机械格栅,可分离来水中较大的漂浮物,为确保栅渣对人体健康不产生影响,应对栅渣喷洒消毒药剂,如次氯酸钠等。
采用污泥脱水装置对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设立防渗、防漏和防风的污泥暂存区,及时清运贮存污泥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污泥转移清空后,要对贮存区域、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应尽量避免污泥裸露脱水处理,污泥脱水过程须强化空间密闭效果和气体处理,脱水后的污泥须密闭封装、运输。对于污水处理工艺较简单的医疗污水处理站,疫情期间除保障杀菌消毒的效果外,其它指标可暂不考核。
对城镇污水处理,强化过程管控
强化工艺控制和运行管理,采取积极的应急措施,确保生化系统高效运行,强化杀菌消毒工艺,应急增加杀菌消毒环节或适当提高消毒剂投加量,确保出水达标排放。采用含氯消毒剂杀菌消毒保证杀菌消毒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每天监测一次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如发现出水粪大肠菌群指标出现波动,可考虑加大含氯消毒剂的投加量。同时应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的病毒性、病理性水质指标内部管控。
采用紫外杀菌消毒及时维护保养、清洗紫外消毒灯管,保证紫外消毒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每天监测一次SS及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如发现出水SS及粪大肠菌群指标出现波动,需要考虑优化生化运行效果,适当调整混凝剂投加量,对沉淀池及时排泥,保证泥水分离效果,降低出水中SS浓度,保证紫外杀菌消毒效果。
加大污水管网设施运维监管, 尤其定点救治医院和集中隔离观察点污水收集管网要严防错接、漏接。加强污水系统精细化管控和调度,保证管网低水位运行,防止降雨溢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余氯检测,加大运行巡查频次,密切关注进水余氯含量对生化处理单元的影响,根据水质、水量变化适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对采用加氯措施进行消毒的污水处理厂,防疫期间还应开展出水余氯检测。相关检测数据应每天报告当地污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异常数据应第一时间报告。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有针对性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充分采购储备污水处理所需药剂及防护用品,保障正常生产的必要物资供应。
原标题:盯牢两大板块全链条监管 广东治水新规持续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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