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于2月20日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旨在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的公告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我厅组织编制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0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
前 言
根据“两美浙江”和“五水共治”的总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2018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导则编制计划的通知》(建村发〔2018〕21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标志,专用标志,标志设置,管理与维护等。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由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钱陶公路越州大道东,邮编:31203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参编单位:绍兴市上虞区排水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冯梁峰 马春雨 陈关海 朱湖波徐国洋何利民 易嘉雨许兴国
蒋宁丰 沈绍良邓铭庭
主要审查人:赵 萍 方 强 陈 鸣 卢汉清 竺 强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
1.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2.0.2安全色 safety colour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
2.0.3对比色contrast colour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和白两种颜色。
2.0.4标志 sign
表明特征的记号。
2.0.5安全标志safesign
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2.0.6禁止标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2.0.7警告标志 warning sign
提醒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2.0.8指令标志 direction sign
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2.0.9提示标志 information sign
提示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
2.0.10地面标志 on-ground sign
设置在地面,表明地下管线及设施信息的图形标志。
2.0.11地上标志 above-ground sign
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表明地下管线及设施信息的图形标志。
2.0.12地下标志 under-ground sign
设置于地下,表明地下管线及设施信息的图形标志。
2.0.13标志桩 marker post
表明埋地管线位置、属性和参数的标志,是地上标志的一种。
2.0.14专用标志 special sign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建设、使用、管理与维护过程中传递信息的标志。
2.0.15设施责任牌equipment responsibility board
传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信息的标志,是专用标志的一种。
3 基本规定
3.0.1 标志牌分为安全标志牌和专用标志牌。
3.0.2 标志牌的形状、尺寸宜根据设施规模、周边环境、制作工艺和美观等要求合理设计制作。
3.0.3 标志牌内容应准确、清晰和简洁。
3.0.4 标志牌文字应规范、正确和工整。标志牌文字字体宜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楷体、宋体或仿宋,文字字号、间距和行距应与标志牌尺寸协调。相同用途的标志牌所用字体应统一。
3.0.5 标志牌设置应牢固稳定和安全可靠。
3.0.6 标志牌出现倾斜、破损、变形、变色、字迹不清或老化等情形,应及时维护更换,保证标志牌的完整性和可视性。
4 安全标志
4.1 禁止标志
4.1.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文字辅助标志在其正下方。其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斜杠;文字辅助标志为红底白字。其基本型式如图4.1.1所示。
图4.1.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
4.1.2禁止标志的尺寸宜根据最大观察距离确定,禁止标志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的关系
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禁止标志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2 警告标志
4.2.1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文字辅助标志在其正下方。其颜色为黄底、黑边;文字辅助标志为白底黑字。其基本型式如图4.2.1所示。
图4.2.1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
4.2.2警告标志的尺寸宜根据最大观察距离确定,警告标志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的关系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3警告标志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3 指令标志
4.3.1 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为圆形,文字辅助标志在其正下方。其颜色为蓝底、白图形;文字辅助标志为蓝底白字。其基本型式如图4.3.1所示。
图4.3.1 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
4.3.2指令标志的尺寸宜根据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指令标志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的关系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 指令标志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 污水处理设施架设在通航河道上的跨河排水管道应设置航道管线标志。管线标志应设置在需要标示跨河管线的两端或一端河岸上,禁止船舶在这些水域抛锚、拖锚航行或垂放重物,警告船舶驶至架空管线区域时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
4.4 提示标志
4.4.1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文字辅助标志在其正下方。其颜色为绿底、白图形、白字;文字辅助标志为绿底白字。其基本型式如图4.4.1所示。
图4.4.1 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
4.4.2提示标志分为一般提示标志和消防设备提示标志两种。
4.4.3提示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提示标志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的关系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4.4.4提示标志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5 专用标志
5.1名称标志
5.1.1 名称标志可分为泵站名称牌、终端名称牌、处理池名称牌和设施管理责任牌。
5.1.2 泵站、终端名称牌应设置在设施大门显眼处。
5.1.3 泵站名称牌型式宜符合表5.1.3的规定。
5.1.4 泵站名称标志牌的基本形状为长方形,其基本尺寸为600mm×800mm,泵站名称下方可标注企业、单位名称。
5.1.5 处理池名称牌应设置在池体显眼处。
5.1.6处理池名称牌型式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5.1.7设施责任牌内容为机电设备名称、编号与管理责任人。
5.1.8设施责任牌背景颜色宜为银灰色,文字颜色宜为黑色。
5.2 制度标志
5.2.1制度标志的基本形状为长方形,标志内可标注企业名称。
5.2.2制度标志的名称、设置范围与地点宜符合表5.2.2的规定。
5.3 管线标志
5.3.1管线标志应能提示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对位置,可分为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和地下标志3种形式。标志上应标注管线内流体相应名称字样及属性,还可根据需要选择标注其他说明性文字。
5.3.2管线地面标志的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椭圆形或圆形。
5.3.3 管线地面标志的底色为安全色时,图形符号、说明文字的颜色应选用与相其对应的对比色。
5.3.4 管线标志的图形符号及含义可按表5.3.4的规定执行。
5.3.5管线地上标志应包括在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桩)等永久性标志。地上标志桩的主横断面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三角形。地上标志桩的颜色宜为黄白相间色,桩顶部可涂刷不小于100mm逆向反光或自发光材料的安全色区,标志桩顶端应固定,阴面标识管道路径方向或折点。
5.3.6当采用警示牌作为地上标志时,警示牌基本形状应为长方形,底色应为黄色,文字应为黑色。
5.3.7 牵引管设置的地下标志应设置于管道正上方且应能利用设备对其进行探测。示踪线(带)、电子标识器宜采用黄色作为基本色,示踪带应配以黑色字体的警示语;警示带(板)应标注企业名称及报警电话。
5.3.8接户井内的管线标志应区分户内管线及公共管护管线。
5.4 窨井标志
5.4.1窨井标志宜提示窨井的类别、内部连接管道的走向等,窨井标志包括窨井警示牌、窨井标志牌。
5.4.2窨井标志牌由304不锈钢标志牌与M6螺栓焊接组合,标志牌内容应包括窨井编号和单位联系电话等。
5.5 标色
5.5.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道标志应涂刷色环,并可配以说明性文字和箭头。管道标志应标明管道的介质种类、流向或介质状态等。
5.5.2设施终端内管道色环宜根据管道内的介质种类和用途确定,并可按表5.5.2的规定执行。
6 标志设置
6.1一般规定
6.1.1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通行安全和紧急疏散。
6.1.2 标志不应与广告及其他图形和文字混合设置。
6.1.3 标志在露天设置时,应防止日照、风、雨、冰雹等自然因素对标志的破坏和影响。
6.1.4 标志材料应采用坚固、安全、环保、耐用、不褪色的材料制作,不宜使用易变形、易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6.1.5 施工现场涉及紧急电话、消防设备、疏散等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其他标志宜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
6.1.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施工现场、巡查及养护应在合适距离设置围挡。
6.1.7标志设置应便于回收和重复使用。
6.2 载体与版面布置
6.2.1 标志的载体可根据标志的种类选用,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牌、板、带作为载体的,应将信息镶嵌、粘贴在平面上,可固定在多种场所;
2 用灯箱作为载体的,应在箱体内部安装照明灯具,通过内部光线的透射显示箱体表面的信息,宜用于安全标志和导向标志;
3 用电子显示器(屏)作为载体的,应利用电子设备。滚动标志发布信息,宜用于名称标志;
4 用涂料作为载体的,应将信息用涂料直接喷涂在地面或其他表面。宜用于标线。
6.2.2标志载体的尺寸规格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和标志的功能确定。尺寸规格不宜繁多。
6.2.3 标志的版面布置应简洁美观、导向明确、无歧义。
6.2.4同类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同一支撑结构上的同类标志应采用同一高度和边框尺寸。
6.3 设置位置
6.3.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且应使进入现场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注视其所表示的内容。
6.3.2标志牌不宜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3.3 安全标志设置的高度,宜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专用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现场情况确定,但不宜低于人眼的视线高度。采用悬挂式和柱式的标志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6.3.4 标志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宜接近90°,当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宜小于75°。
6.3.5 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标志的类型、数量应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分别设置不同的安全标志。
6.3.6 当多个安全标志在同一处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4 设置方式
6.4.1 标志宜采用下列方式设置:
1 悬挂(吸顶):通过拉杆、吊杠等将标志上方与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物连接的设置方式;
2 落地:将标志固定在地面或建筑物上面的设置方式;
3 附着:采用钉挂、焊接、镶嵌、粘贴、喷涂等方法直接将标志的一面或几面固定在侧墙、物体、地面的设置方式;
4 摆放:将标志直接放置在使用处的设置方式。
6.4.2标志的设置应牢固可靠。
7 管理与维护
7.0.1标志应保持颜色鲜明、清晰、持久,不得擅自拆除。应及时修整或更换缺失、破损、变形、褪色或图形符号脱落的标志。
7.0.2应登记归档窨井、阀门等标志。
7.0.3 应建立巡查养护制度,设施维修改造时应及时更新相应标志。
本导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漆膜颜色标准》GB/T 31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GB17945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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