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不落地,城市更美丽。长宁是一座整洁美丽的文明城市,在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都离不开环卫工人的辛勤工作,维护美丽的城市环境,同样需要全民的支持和参与。依法缴纳垃圾处理费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近日,长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发布了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长宁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将有调整赶紧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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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广大居民住户:
2004年我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县城人口持续增加,县城环境卫生服务压力越来越大。为保证县城环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实现环卫工作良性循环,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弃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市民、各行各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经市场调查、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价格听证等程序,并经长宁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长宁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区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调整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民政部门管理的低保收入家庭、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减半征收。
二、征收主体
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为长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征收采取自觉缴费和上门收取两种方式。征收后缴入县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三、征收时间和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新标准:
原标题:长宁居民注意!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这样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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