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江苏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律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就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污水处置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了专项研讨,以问答的形式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供相关专业人士及公众参考适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广大医务人员不畏艰险、逆行而上,我们在此向他们致敬。
Q:什么是医疗污水?防抗新冠疫情期间的医疗污水有什么特点?
A: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明确,医疗污水是指医院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办公、食堂、宿舍等处的排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亦视为医院污水。
一般来说,医疗污水来源和成分十分复杂,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试剂,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而防抗新冠疫情过程中,医治感染者的医疗污水中可能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可能通过医疗污水扩散传播,因此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这也导致该类医疗污水的处理难度加大,对处理后的出水水质稳定性也带来一定的冲击。
Q:医疗污水排放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医疗污水排放适用什么标准?
A:
医疗污水排放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污水排放适用的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Q:防抗疫情期间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临时隔离场所所产生的污水该如何处置?
A: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应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据此,对于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临时隔离场所所产生的污水,应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Q:从事医疗污水处理的一线操作人员如何进行防护?
A:
疫情期间,从事医疗污水处理的一线操作人员更应注重自身的防护,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服、护目镜、防护手套、急救用品等。避免与污水直接接触,应采取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等措施预防污水的病毒对自身带来的风险。
自身防护可参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露风险防范手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护理手册》。
Q:防抗疫情期间,如何确保排放水质达到标准,避免超标风险?未达标的医疗污水直接排放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A:
防抗疫情期间,为确保排放水质达标,应做到:
(1)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2)重点保障消毒设施的运行,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中对消毒指标的要求进行操作;
(3)医疗污水处置单位应建立水质超标应急预案;
(4)加强出水水质的人工检测。由于常规检测方法需要时间较长,建议医疗污水处置单位采购相应的快速测定仪、快速检测试剂进行应急检测;
(5)积极做好台账建设,对设施、检测结果做好记录。
排放未达标的医疗污水,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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