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出台六项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推高质量发展。同时要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加强环境监管服务,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全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
了解掌握企业困难需求,指导帮助解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有序有力有效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畅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省生态环境系统亲清服务平台线上办理,推行电子证照、电子批文等,引导更多企业采取非现场方式申请办理,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
优化审批方式,对因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豁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医疗机构(含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用于肺炎诊断X射线影像设备,可豁免办理环评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并确保建设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指导督促辖区内复工复产的企业合理设置废弃口罩等敏感垃圾的定点收集贮存装置,做好收集、清运和处置工作;指导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逐步恢复生产,鼓励危险废物就近就地利用处置,减少远距离跨省转移运输的环境风险。
防疫期间,对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在确保指导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进行;需要组织技术审查的,可采取视频录像、现场照片、视频会议、专家函审等方式,尽量不组织现场踏勘、集中评审等聚集性活动。对开展应急处置涉疫垃圾、医疗废物的企业,组织专家团队赴现场加强业务指导服务。
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
主动靠前服务重点项目,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可以从地方排污权政府储备中协议出让,地方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协调解决;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疫情期间水质情况,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对因受疫情影响的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企业上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时间。
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控
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及发热门诊等落实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收集和规范处置等各项措施;针对疫情期间消毒余氯浓度高、复工期水量激增等情况,会同住建部门督促指导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做好保稳定运行的各种措施和应急准备,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督促指导化工企业、渉重金属企业,危险化学品、油库等重点行业经营单位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效能
加大对一般、较多病例疫情区等区域的非现场检查力度,尽可能减轻企业迎检负担。根据环境信用等级对排污单位实施差别化监管。企事业单位因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加处罚款,罚款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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