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知不觉,2020年已过去2个多月,在过去的这段时间里,全国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关注度居高不下,疫情防控攻坚战成为全民首要任务!各个行业受疫情影响,在年后未能如期复工复业,一些正常上马的环保项目节奏放缓。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秘书长苏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虽然当前疫情对环保行业造成的困境还难以预测,但疫情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不确定性的一次把脉和历练。
回首2019年,我国密集出台环保政策,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监管力度,政策红利逐步凸显,环保产业已经从政策播种时代进入到全面的政策深耕时代。
未来环保行业发展走向,让我们拭目以待。
闲言少叙,进入正题。
前两篇文章,我们汇总了《2019年最受环保行业关注的TOP10政策类文件有哪些?》、《2019年最受固废行业关注的TOP10政策类文件有哪些?》、《2019年最受关注的垃圾焚烧发电TOP10政策类文件有哪些?附要点解读》
垃圾分类政策早有出台,近年来不断加码。
对于民众,由提倡变为强制,法制确立处罚挂钩,自上而下全面推动。对于地方政府,新增垃圾分类工作成果考核,住建部打分,政绩考核下驱动力增强,此次垃圾分类的强制推行将对整个固废产业链产生深远影响。
垃圾分类是当下制约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也是造成环境污染、资源再利用困难的根源之一。近年来,我国正加速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本篇文章我们来盘点一下2019年一年来针对垃圾分类的专项政策标准、方案类等文件(不含国家及地方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文件)。
TOP1《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以下简称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工作目标。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各地级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通知》提到,分类运输环节防止“先分后混”。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运输,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系统。要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有中转需要的,中转站点应满足分类运输、暂存条件,符合密闭、环保、高效的要求。要加大运输环节管理力度,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做好物业部门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要加强有害垃圾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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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2《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条例第三条规定,上海市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按照国务院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本市将于2020年底前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效率,从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填埋过程中产生的空气和水体污染,降低填埋场等垃圾处理设施对土地的占用,优化人居环境,保障城市生态。推行垃圾分类管理,还能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公德意识。
如果生活垃圾在投放环节未做到有效分类,后续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就无从谈起。根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市民可在“上海发布”“绿色上海”等微信公众号中查询具体分类情况。垃圾桶等收集设施也按照分类标准统一图文标识,区分不同颜色(可回收物-蓝色、有害垃圾-红色、湿垃圾-棕色、干垃圾-黑色)。
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产生的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应投放到专用的收集容器。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建筑垃圾处理,单独投放到管理责任人设置的堆放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则可预约回收或投放至指定场所,相关办法正在制定。
条例对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规定可处以五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规定可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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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3《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个大类。
相比于2008版标准,新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个大类和11个小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表示,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推进,部分垃圾分类工作与目前的分类模式已不匹配,特别是厨余垃圾、湿垃圾命名等问题上,需要制定更清晰统一的标准。刘李峰说:“四个类别中,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个类别的内涵和定义、名称都是一致的。另外一种垃圾,在上海叫湿垃圾,其他地方有的叫厨余、有的叫餐厨,命名有不太一样的地方,在这个方面要尽快统一一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介绍,目前全国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3.9%,其中上海、厦门、宁波、广州等14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超过70%。刘李峰介绍:“30个城市已经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6个城市将垃圾分类列入立法计划。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和各省直机关已经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工作。浙江、福建、广东3省已出台地方法规,河北等13省地方法规进入立法程序。地级以上城市,现在按初步统计,三季度末,200多个已经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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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4《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全国首部!浙江发布中国首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标准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下称《标准》),统一了分类设施标志标识和颜色,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操作规范。这也是中国第一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标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标准》明确了生活垃圾类别,主要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并对“四大类”垃圾的投放规定、收集设置、运输要求、处理方式、分类标志、收集容器等方面作了明确说明。同时详述了居民区、农贸食品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医院、学校等不同场所的垃圾投放点应按照不同区域设置、摆放收集容器等要求。为便于操作,《标准》重点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作了相关规定,细化到不同分类垃圾的投放、运输车辆配置、装载方式、装载标准和运输要求,每个垃圾投放点、集置点的设置、摆放规定,以及每种分类垃圾宜采取的处理工艺及方式等。除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外,《标准》还对易混入生活垃圾的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的种类也作了分类投放、分类处置的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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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到2019年底前,各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建成5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和示范社区。2020年底前,各市公共机构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相关企业和居民社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30%以上。石家庄、邯郸市作为首批国家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张家口市作为2022年冬奥会协办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雄安新区要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按照“无废城市”标准规范做好规划设计和建设。全面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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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6《广州市发布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广州市发布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2021年,力争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98%以上,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匹配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2.8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
2019年,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环节的短板和问题,集中力量开展全方位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全面启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适应的新一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85%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2020年,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上取得新突破,督导机制长效运行,宣传发动持续深入,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局面。加快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适应的新一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力争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8%以上。
2021年,形成具有广州特色的政策完善、机制健全、技术先进、全程闭环、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新格局。力争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98%以上,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匹配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2.8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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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7《江苏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运设施配置指南(试行)》
江苏省为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全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并印发了《江苏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运设施配置指南(试行)》
在推行垃圾分类的过程中,江苏省不同地市的分类方法也有所不同,有“三分类”的,有“四分类”的,而且分类标准也不一样。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指南》作出规定,除南京、苏州市以外,其他设区城市建成区应在2017年推行“三分类”且大力推行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的基础上,结合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积极推进“四分类”;县级城市可因地制宜确定实施“三分类”或“四分类”的区域及实施时序。其中,“三分类”是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四分类”是指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这里“三分类”或“四分类”指的是居民源的生活垃圾,近几年推行的城市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则是社会源的垃圾。
对于小区的分类设施配置,《指南》提出,采用相对集中收集时,宜设置不少于1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房),可结合小区装修垃圾、绿化修剪废弃物、大件垃圾等临时堆放点合并设置。暂无条件集中收集的小区,仍以楼栋或单元为单位设置垃圾收集桶。
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面,实施“四分类”的小区,应配置规范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实施“三分类”的小区,可暂不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收集方面,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房)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米,服务户数一般不超过1000户,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米。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可回收物暂存场所。另外,不再是每个单元都要求设置可回收物垃圾桶,定时定点收集和适当撤桶,对于改善小区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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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8《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城管可对10类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10类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
(二)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
(三)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
(四)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
(五)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六)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七)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
(八)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
(九)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
(十)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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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9《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省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海南省实际,代拟了《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湿垃圾,指家庭、农产品市场、餐饮单位及大型食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肉骨残渣、剩菜剩饭、废弃食物及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干垃圾,指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除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生活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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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10《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垃圾分类的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标准、各类责任主体、推行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全程覆盖等内容,确定分类标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四分法”,结合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来推进无锡的生活垃圾分类。
“虽然无锡很早就开始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但由于各个区的分类标准不同,甚至同一区的不同小区分类标准也不同,再加上一些市民分类意识不高、部分地区分类设施建设不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诞生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姚爱军说。
《条例》还规定,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极少数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无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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