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汾印发《临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临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安全环保部: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守住疫情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全力支撑保证,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的通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临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4日
附件
临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肺炎疫情期间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种类、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中的卫生防疫,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和医疗废物处置备选单位应对肺炎疫情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
四、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号)
(六)《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
(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8 号)
(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
(十)《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十一)《应对甲型 H1N1 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 号)
(十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十三)《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
五、组织管理
组 长:李永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徐红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赵向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明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素丽(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成 员:各分局局长、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组织应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工作。
领导组下设6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李永芳(兼)
成 员:办公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二)日常监督管理组
组 长:徐红平(兼)
成 员: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固体废物技术服务中心及各分局
(三)执法检查与应急组
组 长:赵向阳(兼)
成 员:综合执法队、法规与应急科、环境应急与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四)环境监测协调组
组 长:赵素丽(兼)
成 员:自然生态保护科
(五)环境应急监测组
组 长:邓明生(兼)
成 员: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分局
(六)宣传指导
组 长:赵向阳(兼)
成 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六、应急处置环境管理要求
(一)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分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联防联控相结合、集中处置与就近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同级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二)合理确定应急处置设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优先使用本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临汾市环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侯马市环杰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采用高温焚烧方式处置,当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处置能力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时,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事先确立的危险废物处置实施和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应急处置设施(山西汇丰屹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洪洞县民生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医疗废物。
(三)规范应急处置活动。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处置效果,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可实行日报或周报。
(四)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各分局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七、应急收贮、转运、处置要求
(一)收集与暂存。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应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再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感染性废物”标识;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密闭后外套黄色垃圾袋,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医疗废物需要交由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时,包装尺寸应符合相应上料设备尺寸要求。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二)转运。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运输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或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医疗废物应在不超过 48 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可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
(三)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处置单位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四)其他应急处置设施的特殊要求。山西汇丰屹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洪洞县民生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针对医疗废物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划专用行车路线,并配置专人管理。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进料方式宜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配伍,保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可控。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技术培训。
(五)人员卫生防护。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等的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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