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全文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坚定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大局意识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应牢固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在做好自身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的基础上,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做好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二、强化监测预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一)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辖区内国控空气自动站和地表水自动站运行维护协调保障工作,为第三方运维/采样机构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国控城市空气站和地表水自动站稳定运行,地表水采测分离工作正常开展,实时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监测数据。按要求做好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正常稳定运行。结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例行监测,具备条件的地方视情况开展余氯和生物毒性的监测。各地根据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监测频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三、制定和完善应急监测预案,认真落实环境应急监测各项工作
(一)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本区域风险源分布情况、医疗废物废水处理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制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进一步完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加强应急监测车辆、仪器、材料和防护装备等物资储备,努力提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质量异常应急监测的应对能力。
(二)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监测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见附1),于2020年2月5日前报送我厅生态环境监测处邮箱(hnjiancechu@163.com)。
(三)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环境次生灾害时,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应第一时间报我厅。
(四)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得不到保障时,不得进入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区域。
四、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科学研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原因,准确评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环境次生灾害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保障公众生态环境质量知情权,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3日
(联系人:王旭日、黄薇;联系电话,15808966760、1363752958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应急监测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密切关注我省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时掌握疫情应急处置时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指导全省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直接参加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并上报监测信息。
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本辖区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同级生态环境局。
二、监测内容
(一)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加强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及后勤服务工作,保障正常运行,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开展核实并及时上报。特别是已发生肺炎疫情市(县、区)的环境空气、城市污水处理厂下游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1.监测点位
根据已发生肺炎疫情市(县、区)情况及防控需求确定。目前主要对全省县级以上30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测。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②特征项目:生物毒性、余氯。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9项指标。
②特征项目:生物毒性、余氯。
3.监测频次
现有30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1次。同时根据防控需求调整监测频次,如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异常,应及时增加监测频次。
4.监测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4、表5、表6所列方法执行。
地下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附录B所列方法执行。
生物毒性监测方法参照《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GB/T15441-1995)、《污水生物毒性监测技术规程 发光细菌急性毒性测试-费歇尔弧菌法(试行)》、《
<水质中生物毒性的检测 发光细菌法>
(QHJ-03-513-2016)作业指导书》执行。
水质中生物毒性的检测>
余氯监测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5750.11-2006)中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执行。
三、评价标准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结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地表水自动监测结果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相关限值进行评价;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限值和表2、表3相关限值进行评价;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Ⅲ类限值进行评价。生物毒性参考《污水生物毒性监测技术规程 发光细菌急性毒性测试-费歇尔弧菌法(试行)》进行评价。正常情况下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发光抑制率应该小于20%,余氯未检出。
四、工作方式
按照属地化原则,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监督性监测。辖区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站/地表水水质自动站由国家委托第三方负责运维,各市县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国控地表水水质采测分离按国家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负责地表水水质采样,各市县做好协助配合及保障工作。
五、应急监测信息报送和发布
(一)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汇总本辖区内应急监测数据,编写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参考附2),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监测结果和总体评价,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急监测室(邮箱:hnszyjjcs207@163.com)。
(二)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各市(县、区)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参考附3),同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向社会化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省生态环境厅适时发布全省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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