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20/50/200的限值,其他地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50/100/300的限值。
生物质锅炉是以生物质能源作燃料的锅炉。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农作物秸秆(玉米秸、高粱秸、麦秸、稻草、豆秸和棉秆等)、农业加工业的废弃物(稻壳)等都可作为生物质锅炉的燃料,生物质锅炉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量较低,因此与燃煤锅炉相比,生物质能源特点是可再生性、低污染性、广泛分布性、总量十分丰富。国家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各项相关政策。
2014年6月18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规定,项目锅炉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的国家地方标准要求,示范项目应按以下要求严格控制排放: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mg/m3;SO2排放浓度小于50mg/m3;NOx排放浓度小于200mg/m3。
2014年7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烟尘排放浓度小于50mg/m3;SO2排放浓度小于300mg/m3;NOx排放浓度小于300mg/m3。特别排放限值: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mg/m3;SO2排放浓度小于200mg/m3;NOx排放浓度小于200mg/m3。
2014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联合部继续发布《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20号),此项通知是对国能新能[2014]295号文件的补充。此通知对锅炉设备与燃烧排放要求做了进一步要求。要求示范项目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大型项目应采用先进循环硫化床锅炉,配置旋风除尘加布袋二级除尘装置,并安排烟气排放连续检测系统,对SO2、NOx不达标的项目追加脱硫脱硝装置。排放标准在满足国能新能[2014]295号通知的基础上,达到或优于天然气排放标准。
2017年12月5日,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定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生[2017]2100号),首次明确了清洁取暖的概念和范围。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清洁化燃煤(超低排放)、核能等清洁化能源,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DB22/T2581—20164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包含以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为目标的取暖全过程,涉及清洁热源、高效输配管网(热网)、节能建筑(热用户)等环节。生物质热电联产应实现超低排放,在城市建城区生物质锅炉要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
随着国家及地方对锅炉烟气排放环保标准的提高,生物质锅炉已经不适应新的环保要求。北极星环保网汇总各地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标准,以供参考。若有疏漏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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