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发布《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安全水平提升与绿色发展促进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安全水平提升与绿色发展促进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要求和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安全水平提升与绿色发展促进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0日,如有修改意见,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长三角处。
联系人:吕浩杰,电话兼传真:0571-81050429,邮箱:xuchon.fgw@zj.gov.cn,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箱:310007。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0日
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安全水平提升
与绿色发展促进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按照党中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化我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提高化工产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施策,依法依规深化推进产业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突出“两高两低”(高科技、高效益,低排放、低风险)产业导向,加快建成高端化、特色化、智能化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取得突出成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行业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到2025年,通过实施“三个一批”(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培育一批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产业布局
(一)严格化工产业准入。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和浙江省实施细则。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外化工企业只允许在优化产品结构、不增加排污总量、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前提下,进行项目提升改造。禁止在合规园区(包括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高污染项目(详见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17版),严格项目立项审批,限制化肥、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等高污染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淘汰限制类项目。科学确定我省化工产业发展方向和支持重点,推进化工传统产业向高端专用化学品、先进化工新材料等方向转型,推动有机硅单体、有机氟等优势化工产品向下游高附加值、深加工产业延伸,促进化工产业提质增效。
(二)推进化工企业分类整治。集聚一批小散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加大投入产出低、安全风险高、环境隐患大的企业和项目的关闭力度。坚持“三远离、两集聚”〔远离生态敏感区、远离人口密集区、远离饮用水水源地和流域上游,向沿海集聚、向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集聚〕原则,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达标的企业集聚入园。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按计划推进落实城市建成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其中2020年底前完成一批城市建成区内化工重污染企业搬改关。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培育一批示范企业。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确定一批优势企业,培育成为行业标杆,其他化工企业特别是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外企业按照示范企业要求制定整治提升方案,限期整治到位。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三个一批”企业清单梳理,并报省经信厅备案、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区域布局管控。编制实施我省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理顺各地产业发展链条,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布局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做好产业转移衔接管理,遏制化工污染向我省八大水系中上游转移。落实国家石化项目布局要求,充分发挥舟山绿色石化基地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化工产业差异化集群发展。
三、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
(一)开展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摸底排查,2020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梳理,形成“一园一档”。督促各地政府加强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应设置专门的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规划符合性、管理规范性、产业链完备性、环境质量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类管控。经充分评估论证,具备扩容条件的保留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可适当扩容。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取消定位的化工园区,应加快园区化工项目的关停搬迁,严禁新建化工项目,各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指导、检查、督促。
(二)推进化工园区绿色发展。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应制订入园项目评估制度,从产业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经济效益等方面设定准入指标,优先选择产业关联度高、工艺先进、绿色安全的项目,推动产业强链补链。以特色化工园区为引领,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炼化一体化生产基地、国内领先的高分子新材料和高端专用化学品生产基地。对保留区内的化工园区全面制定和实施包括循环化改造在内的提升改造,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2025年底前完成改造。
(三)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健全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快完善初期雨水收集、雨污分流、明管明沟等改造,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新建化工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难以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或含重金属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工业废水的,评估废水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编制限期退出方案,并按计划实施。深入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示范带动全省化工园区信息化建设。推动建立集日常管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加快雨水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覆盖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大气自动监测监控体系。
四、加强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一)推进产业技术进步。积极推进原料药、炼油、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有机化工等传统化工产业清洁生产,从源头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通过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建设,提升资源配置、工艺优化和过程控制等的智能化水平。引导企业加快发展生产体系密闭化、物料输送管道化、危险工艺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等生产模式,建设一批绿色工厂。鼓励化工企业积极推广运用多功能中试装置,以及安全风险低的管式反应器、微反应器。
(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取水计划管理,优化工艺和循环冷却水利用,推动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提高中水回用率,落实企业取水计划管理。积极推动非常规水利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利用城市再生水、海水或海水淡化水。贯彻实施能耗限额标准,落实化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推广余热余压综合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应用,推动化工企业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能耗在线监测,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鼓励对标能效“领跑者”企业实施追赶行动。
(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按规定全面、高质量地推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精细化工企业按规范性文件全面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积极排查化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通过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等方式,坚决淘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和项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落实自动控制措施和设施,积极推动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切实落实有关防护装备和应急设施、应急物资配备,全面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倒逼企业向大型化、自动化和标准化过渡,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1000家左右。
五、严格化工行业监管
(一)全面推行依证排污。建立健全污染排放许可机制,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加快实现化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
(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提升执法装备科技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无人机、热感仪、便携式光谱仪等。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面实施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
(三)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开展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绘制环境风险地图。加强化工企业环境安全 “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完成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试点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清单。推动化工园区落实“五个一体化”(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救援、社会服务)。严控园区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完成园区安全风险评价,以后每5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及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加快形成定位明确、分级负责、实时响应的长江经济带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四)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监控能力。大力推进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建设,构建涵盖生产安全、物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等协同治理系统。不断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线上监测预警和线下精准执法。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成《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根据区域风险,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企业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各设区市制定出台本区域实施方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抓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化工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关停搬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优化布局等工作,指导督促城市建成区化工重污染企业搬改关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支持。规范利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规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化工整治提升。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化工整治提升,支持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和相关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在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企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污染治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探索开展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污染防治托管。
(三)加强监督问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化工产业整治提升中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健全化工产业信用体系,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化工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等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开展联合惩戒。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做好宣传引导,及时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化工企业集中地区加强政策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夯实化工产业整治提升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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