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年来国家对VOCs治理力度持续加强,政策上从物料的储存、装载到废水的集输、储存、处理再到有组织排放、设备动静密封点等对各环节作出了约束规定;相应的重点行业企业对VOCs的减排治理也热火朝天,但现状怎么样?是否实施了减排措施?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的排放限值?本文以VOCs排放“大户”---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为案例对象,结合对多家石化企业的考察,分析石化废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石化废水通常指在石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生的废水,含有多种污染物、浓度高、危害大。废水中的各种污染物会随着温度的变化释放到空气当中,是石化行业VOCs排放的重要环节。目前多数企业对废水池采用密闭加盖并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来进行减排治理。但实际情况是虽然现场废水设施密闭加盖,也增加了废气收集处理,但是投用率、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废气排放浓度往往与政策要求与设计值相差甚远。
二、政策要求
我国对于石化废水VOCs排放及治理要求明确规定:
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5.4.3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非甲烷总烃(VOCs)排放浓度应小于120mg/m³。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中9.1.2 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含 VOCs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200 µ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动顶盖;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三、石化废水治理现状
1、敞开式废水收集与处理系统
常见于投产较早的企业,因为当时的设计原因或经济原因目前尚未对废水的收集与处理部分进行治理,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仍然处于完全敞开状态。一般情况这样的企业对废水中的VOCs排放底数不清,也未能按时对敞开液面进行检测。
2、废水加盖但废气收集不达标
部分企业废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安装了固定顶盖和废气处理设施,但是因为长时间多次的拆装维护,导致密封边缘不牢固,且存在废气搜集系统设计不合理等原因,达不到有效的废气收集效率。通过对一些企业的检测发现,废水中挥发的VOCs绝大多数还是会从缝隙中跑出来,严重的点位浓度甚至达到了10,000PPM以上,使用便携式设备在固定顶盖周边检测,部分案例读数显示爆表。总结来说就是治理方式是有,但效果不理想、不达标。建议此类企业加强维护保养或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浮动顶盖来减少VOCs的挥发,或者采用固定顶盖与浮动顶盖组合,从源头减量,减少后续废气处理设施的压力和成本。
3、废水加盖但废气处理不达标
部分企业废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同样安装了固定顶盖和废气处理设施,但是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达标,处理设施排口的VOCs浓度达不到120mg/m³浓度限值。通过现场的实际采样检测发现,个别企业排口的VOCs浓度达到了1000 mg/m³以上,远远超出了浓度限值。建议此类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生产工艺、废水处理工艺来降低废水中的VOCs浓度,或者更换更加高效的废气处理设施,此外在不调整处理工艺及已加盖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在废水中投放浮动顶盖来减少VOCs挥发量,使排放的废气达标。
4、废气处理设施不合规
同样是一些投产时间较早的企业,早期废水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工艺设计、排放限值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处理设施的重点是治理废水中的恶臭,所以不能达到高效处理VOCs的目的,但多数企业基于经济角度考虑目前也没有进行处理设施的更新淘汰,导致现场“看似有,实则无”的现状。
四、小结
《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中提出石化废水可分为水相和油相两类,水相和浮油等油相中均含VOCs,废水在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直接接触大气、VOCs 逸散至大气的情景。对于已建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也应保证废气处理设施的 VOCs 控制效率。从近些年开展的VOCs 污染源排查数据来看,废水是石化行业VOCs排放重要的环节之一,同时由于废水成分复杂,也是恶臭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无论是从改善空气质量还是从VOCs治理来看,加强石化废水治理力度,推行合理的、规范的、高效的治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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