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函,详情如下: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巩固提升“五水共治”成效,推进大花园建设,更科学考核各级政府水环境治理工作,拟对《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修订。为此,我厅起草了《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0年1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视作无意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再进行反馈。
联系人:章少坡,联系电话:0571-28869080;
传真:0571-28869031;邮箱:zhangsp@zjepb.gov.cn。
附件:1.《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1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3日
附件1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严格实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以下简称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市、县(市)河流的交接断面(包括省界和入海断面)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
第三条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某些交接断面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的规定。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河流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交接断面水质数据原则上采用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尚不具备条件的,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相邻的行政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联合监测。联合监测的技术规范及监测结果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数据,交接断面有水文站的,原则上采用实测结果;尚不具备条件的其他交接断面,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组织相邻的行政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联合监测分析,提出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数据。联合监测分析的技术规范及监测分析结果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交接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监测数据,应保持监测时间的一致性。
第六条交接断面水质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对象为设区市、设区市本级、县(市)行政区,考核结果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低于60分)四个等次。三项考核指标分别以考核时段平均值得分计算,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等次确定。
每个断面三项指标基础得分分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对应的浓度标准限值范围赋分,其中水质类别Ⅰ类(100分)划分一个得分等级,Ⅱ类(90~99分)和Ⅲ类(80~89分)分别划分10个得分等级,Ⅳ类(60~79分)和Ⅴ类(40~59分)分别划分20个得分等级,劣Ⅴ类(低于40分)划分5个得分等级,具体见附表1。
与上年相比,所辖行政区域内出境水质类别在Ⅰ~Ⅲ类之间变化的断面,水质提升(下降)的每个断面加(减)1分;其它情况,水质提升(下降)1个类别的每个断面加(减)2分,水质提升(下降)2个类别以上的每个断面加(减)3分,
排序方法:总体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排列,属同一等次考核结果则按照辖区出境断面三项指标的综合排名进行排序。
第七条当某一行政区有多个出入境断面时,该行政区出入境水质污染物平均浓度得分采用各出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基础得分的加权平均值(C)。
C的计算方法如下:
C=(C1×Q1+C2×Q2+…+Cn×Qn)/(Q1+Q2+…+Qn)
C1、C2…Cn—各出入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基础得分;
Q1、Q2…Qn—各出入境断面的水量;
平原河网地区水文特征复杂,某些交接断面容易发生倒流、滞流,对这些交接断面,采用其顺流时的水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平原河网地区确实难以测出流向和流量数据的市、县(市),行政区出境水质污染物平均浓度可以采用各出境断面污染物浓度得分算术平均值。
对多个行政区联合进行污水处理的,污水由管网绕过交接断面经下游地区出境断面排出,上游地区的实际出境污染物浓度(C0),根据上游出境污染物总量加上污水处理厂出水中属上游地区的排放量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C0=(C1×Q1+C2×Q2)/(Q1+Q2)
C1—上游地区出境污染物浓度;
Q1—上游地区出境水量;
C2—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
Q2—上游地区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量。
第八条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作为市、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取水许可审批、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问责制。各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负总责。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纳入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的生态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考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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