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2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香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详情如下:
冀环审〔2019〕72号
香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香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所报《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及《关于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环保产业园区铁佛堂村,安洁垃圾填埋场西侧,石辛庄东侧,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本项目属一期工程,建设1条日处理生活垃圾750吨的机械炉排炉配1台18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预留湿法脱硫位置;二期工程建设1条500t/d生活垃圾焚烧线,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手续。本项目总投资45709.87万元,环保投资601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3.17%;
二、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香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香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期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24.480吨/年、氮氧化物122.400吨/年,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依法持证排污。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中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干法(NaHCO?)+半干法(Ca(OH)2)+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SCR”工艺处理,并预留湿法脱酸位置,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各项污染物类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个仓顶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31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中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仓、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环节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全厂无废水外排。
本项目经隔油池处理后食堂废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垃圾卸料大厅和主厂房地面冲洗水、垃圾渗滤液,一并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系统(格栅+调节池)+UASB厌氧系统+MBR系统(A/O+外置式超滤)+NF系统+RO系统”、“化学软化+DTRO”浓水处理工艺,处理后清液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浓液用于飞灰稳定化、反应塔及石灰浆制备和回喷焚烧炉。除盐水系统浓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一并排入厂区新建工业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清液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浓液进入渗滤液处理站深度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锅炉排污水和除盐水系统反冲洗水经pH调节、絮凝沉淀(气浮、过滤)后,部分用于熄渣及炉渣冷却,剩余部分用于垃圾卸料大厅冲洗和主工房地面冲洗。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系统、渣坑、渗滤液处理站各处理池、废水事故池、消防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飞灰稳定化车间、危废(飞灰)暂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消防废水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西南侧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的要求,其他厂界满足3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烟气净化和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密闭封存、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实验室废物、SCR脱硝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消石灰仓、活性炭仓和干粉仓布袋除尘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渗滤液处理站和中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送飞灰暂存间暂存,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香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仓、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7日
据了解,在11月27日,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项目选址不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中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河北生态环境厅对该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冀环审〔2019〕44号
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香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所报《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该项目报告书存在问题:项目占地134.78亩,其中38亩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96.78亩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选址不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中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鉴于环评文件存在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款要求,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和行政复议、诉讼。建设单位对项目环评文件修改完善后,可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报程序,依法另行报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7日
据了解,2019年9月3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中标公告。公告显示,项目中标供应商为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91元/吨。
香河县新建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中标公告
项目名称:香河县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
项目编码:HB2019053330090002
项目联系人:王伟杰
项目联系电话:0316-2381932
采购人:香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廊坊市香河县新开街20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6-8080310
代理机构:河北圆福元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凯创大厦第一幢2单元12层2-1206号房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6-2381932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9-06-24
定标日期:2019-06-28
总中标金额:0.0091万元
合同履行日期:本项目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28年。
采购数量:详见文件,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高丽、袁景玉、韩嵘、李丽芳、王丽华、周艳慧、徐彦丰
供货商信息:
中标供应商名称: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崧秋路9号
中标供货商金额:0.0091万元
备注:中标金额为:9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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