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粤丰科维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所报《满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满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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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满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12-31 10:18 来源: 北极星固废网

保定粤丰科维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所报《满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满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汤村村北的汤村砖厂处,用地性质为市政工程设施用地。本项目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的机械炉排炉和和2套12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渗滤液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本项目总投资54290.56万元,环保投资9915.00万元,占投资比例18.26%。

二、项目建设符合《满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及《满城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投产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27.104吨/年、氮氧化物158.88吨/年,化学需氧量12.673吨/年、氨氮1.014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污水及中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轻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均采用:低氮燃烧+(SNCR+PNCR)脱硝+旋转喷雾半干法脱酸反应塔+干法喷射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工艺处理(2套),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双筒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各污染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氮氧化物24h排放浓度须满足100mg/Nm3的限值要求。烟囱高度须满足机场净空要求。

消石灰粉、活性炭、飞灰等粉状物料须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均布置在主厂房内,各储仓顶部及混合搅拌机均配套1台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经1根高52m排气筒排放;渣坑上方设集尘装置、配套1台湿式洗涤除尘器,含尘废气净化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站各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1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卸料平台冲洗水进入新建的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RO反渗透膜”工艺,处理后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出水返回循环冷却水池,用于设备循环冷却;反渗透浓水用于制备石灰浆,纳滤浓液、沉淀池脱水污泥定期外排至垃圾池。

地磅区域冲洗排水、车间冲洗排水、垃圾运输坡道冲洗排水、化验室排水、污水站加药排水、除盐水设备反冲洗排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和一体化水处理设备反冲洗排水等一并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缺氧池+MBR膜系统”工艺,处理后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道路清扫和城市绿化水质标准中的严格值后,补充至回用水池,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道路洒水及绿化用水;污泥经脱水后定期外排至垃圾池。

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排入保定市众泉水务有限公司满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水水质指标满足满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池、垃圾卸料平台、飞灰暂存库、危废间、渗滤液处理站各工艺池、事故池、埋地油罐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循环冷却系统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废滤袋、废机油、化验室废液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采用螯合剂稳定化工艺进行稳定化处理,经鉴定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入场要求后,进入紧邻的满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填埋场,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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