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力争全省80%的产废量较少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和垃圾分类后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等纳入收集体系。”这是山东省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方面提出的新目标。
根据2018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情况,山东省产废规模较小(50吨/年以下)的企业数量约占产废企业总数的86%左右,产废数量小但分布点位多、涉及面广,存在小量危险废物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帮助企事业单位规范收集、贮存、转移产生的危险废物,畅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途径,降低环境风险,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出台《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山东省将以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目标,开展企事业单位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逐步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
鼓励建设收集体系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明确了收集试点单位的建设类型、建设数量、收集范围以及收集种类等,其中,垃圾分类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也纳入试点收集范围。
山东省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自行建设或参股建设收集体系,鼓励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建设收集站点。鼓励在现有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站点基础上提升改造后增加收集种类,建设收集站点。原则上一个县(市、区)不超过两个收集试点单位。
按照规定,收集范围为已颁发危废许可证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跨设区的市收集。除废矿物油和铅蓄电池外,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万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固废处处长吴松民告诉记者:“此次试点,我们限定各收集单位仅收集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以下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产生且自愿委托的危险废物,不过废荧光灯管、废硒鼓及其他垃圾分类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受产废单位年产生量的限制。”
此外,山东省严禁试点收集单位收集、贮存感染性、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在收集过程中,我们鼓励试点单位深入产废单位各环节,开展技术支援服务,帮助产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吴松民介绍。
“硬框框”确保
收集处置规范安全
为增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可操作性,山东省从技术人员、最大贮存量及贮存时间、环保及其他手续、贮存和包装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标志标识、收集运输工具、应急防护措施、危险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等方面对试点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划定了“硬框框”。
山东省规定,试点单位应至少有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收集、贮存的范围、规模及危险废物类别不得超过许可要求。
“为避免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出现脱节,危害环境安全,我们要求收集单位必须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受意向书或协议书,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确保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无资质单位。收集单位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最大贮存量不大于有效库容的50%。”吴松民对记者说。
吴松民介绍,收集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环保手续,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包装容器,张贴危险废物标志、标识;有防止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者环境中的措施;有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措施;贮存的危废产生挥发性气体的,贮存库要有挥发性气体收集处理设施等。
各收集试点单位还要有相应的收集运输工具,在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基础上,固态危险废物及5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可采用防扬撒、防溢漏的密闭车辆收集运输,其他危险废物收集及收集到的危险废物转移,应采用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此外,各收集试点单位还应有减轻设备故障或者断电影响的措施,有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等。
建立收集、贮存、转运全过程监管体系
“为便于追溯来源、跟踪去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收集试点单位,应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吴松民介绍。
比如,在台账记录方面,要根据收集范围内产废单位的特点,制定月度、季度收集、贮存和转运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在内部监管方面,要对贮存区域进行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
“通过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通过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的全过程内部监管体系,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吴松民说。
山东省还要求收集试点单位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等。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山东省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区域内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布情况,以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少的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为重点,积极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明确试点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类别、数量等。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将督促各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按程序开展试点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吴松民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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