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为控制全区能源消费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我委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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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12-20 08:4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控制全区能源消费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我委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9 日至12月26 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箱、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471—6659212,或将邮件发送至nmgfgwhz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徐凯伦0471--6659208;

张月峰0471--6659217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耗等量

或减量置换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全区能源消费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对高耗能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实行用能指标管理,项目办理节能审查时,须通过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获取项目用能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高耗能项目为自治区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供热和热电联产项目除外)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列入国家“十三五”和“十四五”相关规划或“十三五”和“十四五”时期由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除外。适用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是指新建及改扩建高耗能项目须通过企业内部节能或外部节能量交易方式获得等于或大于本项目设计能耗的用能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改造、淘汰生产装置等项目(不包括未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按期淘汰的项目和获得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搬迁改造、淘汰项目)产生的节能量及能耗削减量。

第二章 节能量认定与交易

第六条 用能单位2016年及之后完成并稳定运行、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和淘汰生产装置项目,须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节能量进行现场审核,鼓励优先选择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推荐目录中的第三方审核机构。项目节能量经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后,在自治区节能量交易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后的节能量,在两年有效期内可用于本单位新建及改扩建高耗能项目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或交易给自治区内其他用能单位新建及改扩建高耗能项目。未经过公示的节能量不得用于新建及改扩建高耗能项目能耗置换。一个项目产生的节能量只允许使用或交易一次。

第八条 节能量交易分为有偿交易和无偿转让两种。由节能量供需双方在自治区节能量交易信息平台上寻找交易对象,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或转让协议,并在自治区节能量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公告。

第三章 监督落实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搭建全区节能量交易信息平台,为节能量交易提供信息服务。支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节能量交易。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遴选自治区节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制定第三方审核机构推荐目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节能监察部门将节能量交易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年度计划,加强对节能量项目节能成效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能量项目审核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节能量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复核,确保节能量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对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节能量项目单位及第三方审核机构在节能量交易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范围,通过“信用内蒙古”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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