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家庄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136.5万吨,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已利用量约77.4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341.1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263.7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在元氏、无极、井陉、高邑、晋州、行唐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20.05万千瓦。
2、张家口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105.4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233.6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233.6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在桥东区、蔚县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5.1万千瓦。
3、承德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73.3万吨,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已利用量约24.6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95.3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70.7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在围场、承德县、丰宁、滦平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4.5万千瓦。
4、秦皇岛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52.5万吨,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已利用量约39.2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117.1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77.9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在卢龙、海港、山海关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2.85万千瓦。
5、唐山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118.9万吨,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已利用量约60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217.5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157.5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在古冶、遵化、丰润、玉田、滦县、乐亭、迁安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9.85万千瓦。
6、廊坊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65.1万吨,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已利用量约32.2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113.1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80.9万吨。
7、保定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137.5万吨,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已利用量约57.8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274.6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216.8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在蠡县、涞水、顺平、高阳、清苑、高碑店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14万千瓦。
8、沧州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97.3万吨,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已利用量约34.6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270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235.4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在新华区、献县、任丘、河间、盐山、渤海新区、东光、青县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15.3万千瓦。
9、衡水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66万吨,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利用量约5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85.8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80.8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在阜城、安平、高新区、深州、冀州、枣强、武强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10万千瓦。
10、邢台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109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261.3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261.3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在南和、威县、沙河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5.7万千瓦。
11、邯郸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139.8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290.9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290.9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在魏县、肥乡、磁县、永年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9.7万千瓦。
12、定州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20.3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35.9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35.9万吨。
规划布局
统筹资源条件与地区有关发展计划,“十三五”期间,可新增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装机1.2万千瓦。
13、辛集
发电可利用量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约7.9万吨。
按照前述规划原则,预计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的理论可利用量达24.6万吨,发电剩余可利用垃圾量约24.6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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