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运城市发布《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7月31日印发的《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修订目的
根据《运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运政发〔2018〕27号),深入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夯实减排措施,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运城市实际,对预案进行修订。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运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运政发〔2018〕27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太原及(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案》(晋气防办〔2019〕9号)、《运城市落实“太原及(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案”工作方案》(运气防办〔2019〕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暴天气形成的重度污染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2)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3)区域联防、属地管理。加强我市与周边地市联防联控,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4)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具体负责,加强部门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企业减排、社会参与。加强对涉气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同时是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职责与机构
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大气组”)统一指挥及协调,大气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大气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气办”),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兼任。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小组、预警监测小组、应急组织小组、宣传报道小组和专家小组。
2.2应对重污染天气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供热供气办、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市委宣传部:协助大气组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按照大气组或生态环境、气象等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组织市级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协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计划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应急供应工作。
市工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对有关工业企业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综合减排措施;指导、协调和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
市能源局:负责做好优质煤资源的调配协调工作;优化洁净煤供应点布局,协调洁净煤供应,严厉打击无证销售的非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加大对抽检不合格车用油品的后处理工作力度;强化对民用散煤进行煤质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并在应急响应中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直至停课等应急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管控。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市级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编制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会同市气象局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组织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对工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导和环境执法;对工业减排情况实施调度,开展应急响应评估;组织落实区域联防联控要求。
市住建局:编制扬尘源管控清单,负责建筑业企业扬尘治理工作,检查在建项目三项经费落实情况,检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所需设施设备是否配备到位。
市城市管理局: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编制扬尘源管控清单,根据应急管控要求监督施工工地落实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暂停拆除作业、暂停有机涂料喷涂作业、暂停其它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
市交通局:组织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方案,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
市卫健委:负责督导协调重污染天气影响区域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保障国六标准车用燃油的市场供给,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市气象局: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负责做好气象条件分析、气象监测预报工作;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全市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
市文旅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指导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向公众发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运城公路分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扬尘、道路的治理,做好路面养护,及时修复损坏路面。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和具体要求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指导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单位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停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2.3大气组各工作小组及职责
2.3.1综合协调小组
牵头部门:大气办
主要职责:负责市大气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大气组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大气组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制订和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应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3.2预警监测小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部署和协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向大气组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3应急组织小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支队、运城公路分局、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供热供气办、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根据预警响应级别,启动并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3.4宣传报道小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根据大气组发布的预警信息,组织在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启动及解除信息,并做好舆论引导作用。
2.3.5专家小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一市一策”驻市专家组、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担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决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控与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控、预测,随时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1.1日常监测
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未来七天内空气质量趋势预测等工作。
3.1.2应急监测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和研判,同时结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强度以及大气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会商,确定首要污染物,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防
3.2.1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采暖季到来之前,市工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行政区域内错峰生产计划,报省工信厅备案。
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公安、工信、交警、公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秸秆焚烧、露天烧烤、装修喷涂、移动面源等污染源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3.2.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市政府根据辖区内大气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报省大气办。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 “公示牌”。
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根据污染程度施工扬尘控制主要是落实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暂停渣土清运、暂停拆除作业、暂停有机涂料喷涂作业、暂停其它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对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实行机动车区域限行,大型货车和过境车辆应当绕行市区;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城市禁用区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谨慎使用小型客车单双号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交出行。
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主要指运输米面油粮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清运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车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洒水降尘的保洁车辆、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用煤的车辆、保障企业脱硫用石、石灰石和脱硝用液氨的运输车辆、抢险救灾施工作业的车辆、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含长途汽车)、执勤的执法车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特批的车辆,上述车辆在做好封闭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时间和路线在市区行驶,原则上豁免应急管控。
3.3预警
3.3.1预警预报
建立运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和空气质量预报;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建立沟通机制,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
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构建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交流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送大气组。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增加联合会商频次。具体操作办法由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共同制定,报大气办备案。
1.当会商认为未来48小时后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AQI大于200)时或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通报时,及时报告大气办,并加密预测会商频次,实时关注变化。
2.当会商认为未来24小时后将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大气办提出预警建议。
3.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4.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预警预报小组应立即组织紧急会商。如会商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明显改善,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和预测结果,向大气办提出预警建议。
5.当空气污染指数出现异常变化时,预警预报小组要结合周边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做出研判。
6.当大气办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按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落实区域应急联动。
3.3.2预警修正
当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较大时,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时与市气象台对接,分析数据偏差原因,找出偏差规律,后续预测时予以校正纠偏,并按纠偏后的数据上限确定预警等级。
3.3.3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4预警发布与解除
大气组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与解除的指令下达。
3.3.4.1预警发布
(1)预警监测小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及时分析并预测未来七天空气质量,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立即向大气办报告并提出预警意见。
(2)大气办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驻市专家进行会商,确定预警等级。
(3)黄色预警的发布向大气组副组长报告,同时由大气办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由大气组副组长批准,同时向组长报告。红色预警由大气组组长批准发布。
(4)大气组批准预警启动后,大气办通知各成员单位。宣传报道小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通知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
(5)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未来7天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等。
3.3.4.2预警解除
(1)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监测小组对未来7天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向大气办报告。
(2)大气办对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驻市专家进行会商。如确定解除预警,立即上报大气组副组长。
(3)黄色预警的解除向副组长报告,同时由大气办主任批准。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副组长上报组长批准解除。
(4)大气组批准预警解除后,大气办通知各成员单位。宣传报道小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急响应终止。
3.3.4.3预警等级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小组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依据污染形势变化信息报大气办,大气办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宣传报道小组负责向公众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大气组预警信息发布后,大气办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应对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综合协调小组、宣传报道小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2响应分级与减排比例
1.响应分级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按照预警级别的划分实行分级响应,即: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黄色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橙色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红色应急响应。
2.减排比例
启动黄色应急响应时,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10%以上;
启动橙色应急响应时,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20%以上;
启动红色应急响应时,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30%以上。
4.3 工作要求
市政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不再另行发布预警通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预警期间,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守一线,靠前指挥,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黄色预警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织召开由各单位分管局长参加的调度会,并一线指挥解决突出问题;橙色预警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由各单位局长参加的调度会,并一线指挥解决突出问题;红色预警应由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调度会,并一线指挥解决突出问题。
4.4分级响应措施
大气组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报道等。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措施。
重点涉气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钢铁、焦化、铸造、玻璃、石化等 15 个行业明确了绩效分级指标(A、B、C三级)。原则上,A 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B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相对宽松的减排措施;C级企业落实《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要求的措施。
非重点涉气行业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尽量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市政府根据应急需要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4.4.1黄色应急响应措施
4.4.1.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市卫健委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确保非冰冻期对城市主干道进行洒水抑尘作业;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黄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制定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中心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电厂、集中供热单位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其他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或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进行停产减排,实现全社会颗粒物、SO2、NOx、VOCs减排比例各达到10%以上。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中心城区项目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项目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②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确保城市主干线清洁不起尘,实行专人负责,确保街道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施工工地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在全部苫盖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做好建成区范围内混凝土罐车的禁行工作,拉运渣土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②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4)面源减排措施
停止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喷涂和建筑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4.4.2橙色应急响应措施
4.4.2.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教育教学活动。
(3)市卫健委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建议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4.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橙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制定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减排措施;中心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电厂、集中供热单位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其他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或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进行停产减排,实现全社会颗粒物、SO2、NOx、VOCs减排比例各达到20%以上。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中心城区项目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项目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②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确保城市主干线清洁不起尘,实行专人负责,确保街道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施工工地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在全部苫盖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做好建成区范围内混凝土罐车的禁行工作,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②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农机发展中心
④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企业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面源减排措施
停止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喷涂和建筑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4.4.3 红色应急响应措施
4.4.3.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教育教学活动,并指导各幼儿园、中小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市卫健委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建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橙色应急响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基础上,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减排;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电厂、集中供热单位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其他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或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进行停产减排,实现全社会颗粒物、SO2、NOx、VOCs减排比例各达到30%以上。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中心城区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项目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②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确保城市主干线清洁不起尘,实行专人负责,确保街道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施工工地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在全部苫盖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对中心城区机动车实施限行措施。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应急需要,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做好市区范围内混凝土罐车的禁行工作,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②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农机发展中心
③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面源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工地喷涂和建筑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启动后,大气办至少每日检查1次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后随时向大气组汇报。综合协调小组根据调度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4.6 应急措施的督导与追责
综合协调小组要及时跟进,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曝光和责任追究,确保应急措施起到实效。
4.7应急终止
经监测预警小组和专家小组综合研判分析环境空气质量转好或接到上级部门预警信息通知,认为重污染天气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由大气组宣布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终止应急响应。
大气组向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小组、重点企业等参与应急响应的单位传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要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大气办报告。
5应急保障
5.1组织机构保障
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组织机构建设,设置专职人员,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确保全市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5.2 人力资源保障
组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气象预测预报及医护应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技术人员及时到位,对所收集信息进行研究分析。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状态下环境监测、气象预测预报等方面的专家及时到位。
5.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形成迅速、高效、实时的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加快设立生态环境、气象会商机制,共同开展空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提高预警预测能力。
5.4物资保障
大气组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等应急设备和通信设备。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大气组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人员联系方式,报大气办备案。通信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通信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联络信息畅通,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
5.6经费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按规定程序列入市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6宣传、培训与演练
大气组各成员单位要普及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大气办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大气组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进行系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对不足之处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组织机构职责变化,大气办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2 预案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气组负责解释。
7.3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SO2、NOx、PM10、PM2.5、CO以及O3指标。
大气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状况。
重污染天气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500之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附件
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长流程钢铁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6m 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高炉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进行轮停,确保企业各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减排比例。
2.短流程钢铁行业
(1)电炉炼钢企业
黄色及橙色预警期间:停止车辆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2)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3.铁合金行业
黄色及橙色预警期间: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停产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4.焦化行业
独立焦化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5.氧化铝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6.电解铝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30%,以电解槽计。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和产品。
7.炭素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8.铜冶炼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铜冶炼熔炼炉限产30%;稀贵生产系统停产50%,以生产线计。
9.铅、锌冶炼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限产30%。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0.再生铜铝铅锌行业
黄色预警期间:未采取覆膜袋式除尘或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熔炼烟气未配备脱硫设施的、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熔炼炉以煤为燃料的企业,所有生产设施全部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再生铜、铝、铅、锌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1.水泥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含)的生产线,停产。
红色预警期间: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 吨但低于6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
12.砖瓦窑行业
黄色预警期间:非隧道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砖瓦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3.陶瓷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禁止运输。
卫陶和日用陶瓷:红色预警期间:停产,禁止运输。
焙烧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企业焙烧工序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14.耐火材料行业
黄色及橙色预警期间: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耐火材料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5.玻璃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6.岩棉行业
(1)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
(2)使用电弧炉的企业: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7.石灰窑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8.铸造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9.炼油与石油化工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0.煤制氮肥
使用“新型气化炉”的煤制氮肥企业、使用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和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同时不采用冷却塔方式冷却激冷水、无含酚氰氨等冷却塔废气排放的企业,纳入民生保障类。
对使用“固定床气化炉”(专指“固定床常压气化炉”)的煤制氮肥企业,在供暖季停产30%(含)以上,以气化炉数量计,并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1.制药工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剂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2.农药制造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企业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3.涂料制造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4.油墨制造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5.家具制造
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 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6.包装印刷
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7.人造板制造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8.塑料制造
黄色预警期间: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9.橡胶制品制造
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橡胶制品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0.工业涂装
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1.有机化学原料、制品制造
黄色预警期间: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2.机械设备制造及加工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等工序露天作业,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涂装执行。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切割、焊接、抛丸、打磨等工序停产;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涂装执行;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3.汽修行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含喷漆、烤漆工序的汽修企业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34.保温材料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5.露天开采、选矿、石材加工、洗煤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禁止运输。
36.工业锅炉(不包括居民供暖锅炉)
按所属行业及所服务企业绩效等级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统一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差异化管控。综合多方面因素,统筹制定更加严格、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