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2月9日-12月17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 戴任重
联系电话:0571-28869043;电子邮箱:15424281@qq.com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
环境监管服务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
一、优化源头管理和要素保障
(一)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省市县“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建立“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为各地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指导,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
(二)优化环境要素资源配置。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环境资源要素的差别化政策,依据“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对处于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的市和县(市、区),在排污权指标上给予适度倾斜。深化落实排污权储备调配和考核机制,对重大产业项目,特别是对民生、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在满足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平衡排污总量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帮助统筹解决。推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转让和回购,探索跨区域排污权指标交易。
(三)提升区域污染防治能力。推动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收运储体系建设,加快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良好配套条件。重点提升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供给和规范化水平,提高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要求,引导和规范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四)深化环评审批改革。研究出台第五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严格实施环评分级审批清单(2019年版)。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与陆上工程的,海洋与陆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并审批。按照高效便捷、风险可控原则,逐步扩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覆盖面。
(五)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各地在受理环评审批、辐射类许可、危险废物类许可材料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法定之外的其他材料。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承诺从法定60天和30天分别缩短至15个工作日和7工作日(公示、听证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后评价备案时间缩短至1个工作日。审批环节涉及其他部门、评估机构的事项,均由审批处(科)室负责联系落实,做到“一次都不跑”。 实施环评审批“领跑者”制度,每月对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考核排序。
(六)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储备和建设,积极支持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绿色企业和项目,打破地域壁垒。发挥财政资金、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等作用,撬动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
(七)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探索实施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对能耗低、环境影响小的企业,采取简化快速审核模式。加快排污权、碳排放权的制度建设,鼓励企业置换产能、交易指标、股权合作,推动环境容量指标向效益更好的领域和企业流动。发展基于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
二、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监督管理
(八)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监管制度,整合衔接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控、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制度,试点探索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次审批、一网通办”的创新模式。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对现有环保手续不健全的市场主体分类、分批提出清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现排污单位的高水平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九)实行环保设施“最多验一次”。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对不产生危险废物,固废产生量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涉污染防治设施均由企业自主验收,固废验收情况报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对产生危险废物或固废产生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做好与验收企业的对接协调,实行一次性“并联验收”,妥善解决污染防治设施“二元主体”“二次验收”问题。推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努力促成建设项目各类验收“最终验一次”。
(十)推进生态环境执法精准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问题督办机制、问题整改联动机制。借助基层治理“四个平台”、网格化巡查、有奖举报、信访排查、污染源在线监控、环保设施用电量监控等方式,推进执法监管无盲区、全覆盖。加快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快速发现、预警督办、查处整改闭环监管机制,深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
(十一)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全面推进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出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坚决防止“以罚代管”。 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执法行为,将执法监管“一刀切”问题列入督察内容,既查不作为和慢作为,也查乱作为和滥作为。
(十二)加强环境信用差别化管理。广泛开展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将环境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做到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检查频次、无事不扰,对信用差的企业提高抽查频次。推进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应用,与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督、绿色金融等政策联动。
(十三)实行督察整改分类施策。严格执行《关于禁止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工作意见》,督察整改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针对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养殖业等7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分类整改意见,坚持“一事一办”,对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省级生态环境督察中充分听取企业对环境治理的建议和需求,帮助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需要达标整改的给予合理过渡期,切实帮扶一批治理水平落后但有望整治提升的企业,促进企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三、提升服务企业绿色发展能力
(十四)确保政策标准的可预期性和执行稳定性。制定生态环境法规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扩大听取意见范围、扩宽听取意见渠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发挥标准对环保产业发展的预期引领和倒逼促进作用,在标准制定时加强系统谋划、超前布局,为企业治污设施改造升级预留必要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及时清理与国家法律和政策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保持政策执行的规范性统一性。规范性文件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加强政策出台和执行的上下协调,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和统一稳定性。
(十五)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服务。开展县域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改革试点,推广环境医院等新型模式,推进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开展生态环境第三方监管试点,探索推进“保险+服务”模式,引入保险机构等力量推进生态环境第三方监管,为企业提供环境守法“体检”等相关技术服务。
(十六)提升中介机构规范化服务能力。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完善我省环评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加强对环评报告编制时效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建立健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培育、引导和规范,发挥其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功能,推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规范、高效发展。
(十七)深化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体系,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每月至少确定1天作为“企业环保咨询日”,为企业提供面对面、点对点咨询服务,完善企业咨询反馈机制,加快形成县域有亮点、市域成网络、省域全覆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格局。
(十八)加快生态环境数字化服务水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由“可用”转向“好用”。完善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人员数据库、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公开,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主动公开处置措施简单粗暴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
(十九)加快科技创新服务。整合各类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若干环保产业和技术创新基地。积极对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紧密围绕基层和企业需求,有效整合省内省外、线上线下科技资源,打造若干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进行把脉问诊,为政府、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十)加强宣传培训服务。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充分发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意识。组织企业开展环保知识培训,不断提升企业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大力开展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水平。加大舆情应对引导力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的工作理念,狠抓监管服务措施落地见效。落实过程中的典型做法案例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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