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ST凯迪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
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
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
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鉴于上述事实,证监会依法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
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另外,对陈义龙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唐秀丽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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