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就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有关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关于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环固体字〔2019〕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评阶段可类比相同或相似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也可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再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行归类管理。
二、 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的固体废物为废水生化处理污泥,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450-002-11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描述不符,不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三、 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要求出具的鉴别报告可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材料,并可作为固体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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