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应急管理厅印发《黑龙江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方案》,各市(地)安委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10月21日附件:黑安发〔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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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方案

2019-10-29 16:06 来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近日,黑龙江应急管理厅印发《黑龙江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方案》,

各市(地)安委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

黑安发〔2019〕11号附件

黑龙江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发展的基本原则,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根本目标,依法关闭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整改、证照或批复过期长期停产停建、安全距离不足、存在重大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全面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关闭范围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

(五)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六)位于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不允许建设开采的。

(七)长期停产停建,不再具备复产复建条件的僵尸企业。

(八)其他依法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四)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关闭程序

(一)确定关闭矿山名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关闭范围,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作出关闭矿山决定。公告无疑议后,相关地方政府应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向拟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下达关闭通知书。

(三)收缴矿山相关证照。关闭通知书送达非煤矿山企业后,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审批权限,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四)组织实施现场关闭措施。相关证照吊销或注销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依据关闭标准,对公告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依法采取现场关闭措施。

(五)组织关闭验收工作。关闭工作结束后,地方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逐项检查验收,填写验收单并签字确认,确保关闭质量和效果。

每个阶段的完成时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确定,关闭工作于12月1日前全部完成。

五、组织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

为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有序开展,省安委会成立非煤矿山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安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一)成立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中超省安委会副主任、安委办主任、

省应急厅厅长

副组长:王忠华省安委办副主任、应急厅副厅长

成 员: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

吴 迪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李忠民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应急厅牵头,相关厅局联络人组成,负责协调推动关闭日常工作。

主 任:许晓阳省应急管理厅工贸处处长

成员:郭进 省公安厅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支队长

王 飞 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副处长

时晓辉 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调研员

李洪飞省应急管理厅工贸处副处长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适时通报全省非煤矿山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吊销或注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监督企业炸毁或填实地下矿山矿井井筒及实施尾矿库闭库,并在企业完成闭坑和复垦后进行公告销号。

2.省公安厅: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注销关闭矿山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3.省自然资源厅:监督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工作;监督矿山及尾矿库企业按照规定完成闭坑、复垦工作,对构成地质灾害的露天矿山边坡进行治理等相关工作。

4.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方案,依法开展吊销或注销关闭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是促进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各地要切实提高对矿山关闭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赢非煤矿山关闭攻坚战。

(二)周密制定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9年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关闭范围、程序和标准,采取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确保关闭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完善机制推进。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关闭工作机制,落实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本行业领域组织牵头职责,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地方政府要落实关闭经费保障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积极推进矿山关闭工作。

(四)及时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等主要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矿山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规定,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政策宣讲和解疑释惑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严格标准措施。各地要对照关闭标准,认真执行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填实井筒等关闭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关闭结束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验收。各地政府要强化对关闭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关闭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关闭工作质量。

(六)强化督导问责。各地要加大对关闭工作的督查力度,将关闭工作纳入2019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因工作不认真履职和互相推诿,导致未完成关闭工作任务或整顿关闭标准不高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地于2019年12月5日前将关闭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赵敏,联系电话:0451-87010330,邮箱:hljgks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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