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住建厅近日就《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2项广东省标准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2项广东省标准意见的函各地级以上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经我厅立项,由广东省广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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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9-10-16 15:45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住建厅近日就《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2项广东省标准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2项广东省标准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我厅立项,由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和《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效能评价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从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zfcxjst.gd.gov.cn)下载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10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科技信息处(电子版请发至gdgcjsbz@126.com)。

附件:1.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和意见表

2.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效能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意见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4日

(联系人:江泽涛,联系电话/传真:020-83133643,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528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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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做好2018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29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拟定相关的设计、施工建设和验收质量规范。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污水处理设施;7.施工要求;8.调试验收要求;9.其它。

本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实践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9楼,邮编:510030,电子邮箱:baisuzi@163.com)、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东座,邮编:510060,电子邮箱:182005952@qq.com)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13层A1301房,邮编:510665,电子邮箱:guangdong@cucd.cn)。

本规程主编单位: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广业林茂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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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确保相关工程建设过程中,具备明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结合广东省农村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为实现合理规划、高效组织及有效监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1.0.3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行政村、自然村寨和农户集中居住点且处理规模小于 500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0.4 本规程规定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要求,包括: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施工要求、调试验收要求与其它。

1.0.5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除应遵循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冲厕、炊事、洗涤、洗浴等)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厕所、农村医疗机构、学校和其他村庄公共建筑等)产生的生活污水。

2.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等的总称(以下简称“处理设施”)。

2.0.3 预处理设施 preliminary treatment facility

具有去除悬浮物、沉砂和调节水量、水质等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总称,一般由格栅池、沉砂池、调节池等组成。

2.0.4 调节池 regulating tank

用以调节进水流量,均化水质的构筑物。

2.0.5 人工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s

用人工筑成水池和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充填一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按照污水流动方式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和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2.0.6 一体化处理设施 integrative treatment infrastructure

一种将生物处理、物化处理各个处理功能都集中在一起的装置。能够满足空间的有效利用,同时能够去除污水中污染物质,消除了传统处理工艺占地面积大的缺点,也能够保证在装置中连续稳定地工作。

2.0.7 生物滤池 biofilter; biological filter

依靠污(废)水处理构筑物内填装的填料的物理过滤作用,以及填料上附着生长的生物膜的好氧氧化、缺氧反硝化等生物化学作用联合去除污(废)水中污染物的人工处理技术,常见的包括低负荷生物滤池法、高负荷生物滤池法、塔式生物滤池法和曝气生物滤池法。

2.0.8 生物接触氧化池 bio-contact oxidation tank

污水生物处理的一种构筑物。主要由浸没在水中的填料和曝气系统组成,在有氧条件下,水与填料表面的生物膜接触,使水得到净化。

2.0.9 稳定塘 stabilization pond

经过人工适当修整,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生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

2.0.10 土地渗滤系统 subsurface soil infiltration systems

由土壤-微生物-动物-植物等构成的生态系统,利用自我调控机制和对污染物的综合净化功能,通过吸附、微生物降解、硝化反硝化、过滤、吸收、氧化还原等多种作用过程同时起作用,实现污水资源化与无害化。

2.0.11 移动式污泥脱水机 mobile sludge dewatering machine

一种污泥脱水设备。一般具有污泥抽吸、浓缩、脱水等功能,可以由小型货车载至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处进行作业。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在经济合理情况下优先考虑城乡统筹,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资源,规模化处理。应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相协调。

3.0.2 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工艺技术,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型式,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附属设施应简约。

3.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以国家及广东省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村庄整治的政策为主要依据,并应根据广东省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污水的排放与利用等的关系,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3.0.4 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及构成,以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3.0.5 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交流,不断提升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水平。

3.0.6 位于地震、膨胀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7 户内系统和户外系统应以接户井为界限,接户井之前为户内系统,接户井之后为户外系统。

4 设计水量和水质

4.1 水量

4.1.1 农村污水设计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实测数据确定。

4.1.2 调查资料缺乏时,应结合当地用水现状、地区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因素酌情确定,农村生活用水量可按表 4.1.2 数值进行适当取值,也可参考相似工程或当地类似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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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设计服务人口应结合当地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和人口变化等因素确定。

4.2 水质

4.2.1 农村生活污水设计进水水质宜采用实测值确定。

4.2.2 在无条件实地监测或无法取得实测资料时,可参考邻近地区同类型污水水质资料取值。

4.2.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根据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及排水去向,排放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5 污水收集系统

5.1 一般要求

5.1.1 应符合村镇的总体规划,并应与其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5.1.2 污水管渠应根据农村规划,充分结合当地条件,统一布置、分期建设。

5.1.3 收集系统与处理设施并重,管网建设与处理设施建设需同步进行,避免处理设施闲置或进水浓度太低,浪费投资和资源。

5.1.4 农村的排水制度应因地选择,新建地区宜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地区,可随农村的改造和发展以及对水环境要求的提高,逐步完善排水设施。

5.1.5 应按地形、地貌、可实施条件及技术经济合理等因素,采用独立或分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污水收集管道应优先考虑重力自流,尽量不拆迁,少占地,沿现状道路敷设。

5.1.6 粪便污水不得直排收集系统,必须经沼气池或化粪池处理。

5.1.7 排入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污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5.2 污水管渠

5.2.1 采用分流制收集农村污水,排水管渠断面宜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收集农村污水,排水管渠断面宜按合流管渠设计流量设计。

5.2.2 合流管渠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设计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要求、水文、气候、排水区域大小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可选用 0.5~2,特别重要地区的截流倍数宜大于 3。

5.2.3 农村污水原则上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若利用沟渠收集,应采取必要的密闭和防渗措施。

5.2.4 农村污水收集管宜采用埋地塑料管。

5.2.5 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最小坡度宜按表 5.2.5 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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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管道宜埋设在非机动车道下。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等条件确定。

在机动车道下不宜小于0.7m;在绿化带下或庭院内的管道覆土深度可酌情减小,但不宜小于0.4m。

5.2.7 埋地塑料管道应采用土弧基础,对软土地基,必须先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5.2.8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污水收集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必须采用柔性接口。

5.2.9 位于机动车道下的塑料管,其环刚度不宜小于 8kN/m2;位于非机动车道下、绿化带下、庭院内的塑料管,其环刚度不宜小于 4kN/m2。

5.3 附属构筑物

5.3.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5.3.2 检查井宜采用塑料井、砖砌井、混凝土模块式检查井、钢筋混凝土井,并应进行防渗漏处理及闭水实验。

5.3.3 直线管段检查井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30m。

5.3.4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流槽顶可与 0.85 倍大管管径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

5.3.5 在污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或处理设施前一检查井内宜设置沉泥槽,深度宜为 0.3~0.5m。

5.3.6 接户检查井内宜设置格栅装置,并易于清掏、取样。

5.3.7 跌水井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相关规定。

5.3.8 截流井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相关规定。

5.3.9 污水管不宜采用倒虹管,如遇障碍物需设置倒虹管,倒虹管可采用一条,倒虹管的最小管径宜为 200mm,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 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 1.2m/s。

5.3.10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5.4 泵站设计

5.4.1 污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5.4.2 泵站的形式应根据场地的地理位置、地形条件和地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场地用地紧张流量较小时可选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5.4.3 泵站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和《镇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的相关规定。

6 污水处理设施

6.1 一般要求与工艺选择原则

6.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综合考虑处理水量、原水水质、占地面积、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处理稳定性及区域自然气候条件、植被类型和地理条件等因素。

6.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规划要求。应选择集中给水水源的下游、居住区的下游和夏季主导风向的下方;宜选交通、运输及供水供电较方便、临近排放水体,且少拆迁处;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及医院等敏感建筑;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6.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路线应根据适用性原则进行选择,一般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生态处理”,工艺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优先选择成熟可靠、运行管理简单的处理工艺。当进水水质成分特殊或复杂,或尾水排放标准要求较高时,经试验确定后可选用其他适用的处理工艺。

6.1.4 农村生活污水生化处理设施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形式,也可直接采用成套一体化处理设备,成套污水处理设备标准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小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CJ/T 355-2010和《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CJ/T 441-2013 的相关规定。

6.1.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集水调节池。

6.1.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总进水宜设进水井、出水观察井或取样口。当污水处理量超过 50m³/d

时宜设观察井。若小于 50m³/d 可不设置观察井,需设置取样口。

6.1.7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尾水通过农田灌溉等方式资源化利用。

6.1.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结合区域运维统筹安排设置污泥处理设施。

6.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应满足防水、防渗相关规范、标准,严禁污染地下水。

6.1.1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外观设计应注重与农村环境协调一致,应尽量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及人居环境的影响。

6.2 污水处理工艺

I 预处理

6.2.1 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进入集水调节池前应设置格栅。

2 格栅根据处理规模选择,一般选用人工清除格栅,间隙宜为 20mm~30mm。

3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 0.6m/s~1.0 m/s。

6.2.2 集水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生活污水应设置集水调节池。

2 集水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6h~8h。

3 集水调节池宜考虑具备沉砂,且易于清砂。

6.2.3 水解酸化池或厌氧生物膜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生活污水有机物浓度较高时,预处理宜考虑设置水解酸化池或厌氧生物膜池,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6h~8h。

II 生化处理

6.2.4 活性污泥法工艺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活性污泥法工艺包括传统活性污泥法及其发展工艺(A/O、A/A/O 等),实现对污水中有机物、氮、磷的去除。

2 活性污泥的污泥龄宜为 3.5d~23d,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3h~16h,污泥浓度宜为2000mg/L~4000mg/L,曝气池的溶解氧含量应保持在 2mg/L 以上。

3 活性污泥法曝气方式宜采用鼓风曝气或机械曝气。

6.2.5 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包括单级和多级接触氧化。当需要脱氮功能时,应联合采用缺氧池和好氧池工序,并设置污水回流装置。

2 生物接触氧化池有效容积宜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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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有效容积(m³);

Q——设计污水量(m³/d);

——进水 BOD5 浓度(mg/L);

——出水 BOD5 浓度(mg/L) ; M——BOD5 容积负荷(kgBOD5/m³∙d),BOD5容积负荷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碳氧化宜为 2~5kgBOD5/m³∙d,碳氧化/硝化宜为 0.2~2kgBOD5/m³∙d; η——填料的填充比,%。

3 生物接触氧化池内的填料材质应对微生物无毒害、易挂膜,并具有轻质量、强度高、材质抗老化、比表面积大和不宜结垢等性能,可采用弹性立体填料、组合填料、悬浮型填料等。

6.2.6 生物转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单周多级生物转盘,转盘最少应设置 3 级。

2 生物转盘的 BOD5面积负荷宜取 5gBOD5/(m2∙d)~20gBOD5/(m2∙d)。

3 生物转盘宜加盖,防止臭气影响。

6.2.7 生物滤池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可采用生物滤池,包括普通生物滤池(也称滴滤池)、高负荷生物滤池等类型。

2 普通生物滤池由池体、滤料、布水装置和排水系统组成。池体宜为方形、矩形或圆形;滤料宜采用碎石、卵石或炉渣,粒径为 30mm~100mm;布水装置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排水系统应设置渗水装置、集水沟和总排水沟。容积负荷宜为0.15 kg BOD5 /(m³•d)~0.3 kg BOD5 /(m³•d)。

3 高负荷生物滤池水力负荷宜为10 m³/㎡•d ~30m³/㎡•d,容积负荷宜小于1. 8kgBOD5 /(m³•d))

4 悬浮填料的填充率应根据试验测定,在无试验资料时,宜取 15%~40%。

5 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MBBR)应在适当位置设计采用筛网进行简单拦截和分隔,筛网材

质应选用不锈钢,筛网孔径应与悬浮填料尺寸配套。

III 生态处理

6.2.10 人工湿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进入人工湿地前,除应经过有效预处理外,宜用生物处理降低悬浮物浓度,调节改善废水水质特性,降低后续人工湿地处理难度和堵塞可能性。

2 人工湿地宜由进水管、出水管、透气管、砂砾或岩石填料构成的过滤层、底部不透水层和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湿地植物组成。透气管应埋入填料中,其上管口应高出填料 300mm。

3 人工湿地的设计应根据出水水质计算污染物去除负荷和水力负荷,设计参数的确定应根据试验或当地相似污水的运行数据。无资料时,可按表 6.2.10 取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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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工湿地系统的填料宜选用沸石、石灰石、砾石、煤灰渣、陶瓷滤料等。填料粒径范围宜取 1mm ~10mm。对于起均匀布水作用的填料,粒径可以取 10mm ~35mm。

5 人工湿地的植物宜选取根系发达、成活率高、处理性能好、抗污能力强且具有一定美学和经济价值的水生植物,广东地区推荐选用菖蒲、象草、花叶芦荻、再力花、梭鱼草、水芋、香蒲、风车草、薏米、香草、春芋和红蛋。

6 人工湿地的其他设计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

6.2.11 土地渗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可供利用的土地和适宜的场地条件时,可采用土地渗滤。

2 土地渗滤的设计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

6.2.12 稳定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可利用的弃置鱼塘等条件时,可采用稳定塘处理污水。

2 污水进入稳定塘前应先经过水解酸化、好氧等生物处理。

3 稳定塘塘址为池塘、沟谷时,应有排洪设施;塘址为沿海滩涂时,应考虑潮汐和风浪的影响。

4 稳定塘进水口宜设置在距塘底 0.6m~1.0m 处;出水口宜设置在水面下 0.6m 处,并应位于

冰层和浮渣层之下。

5 稳定塘的其他设计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

IV 辅助除磷

6.2.13 当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总磷无法达标时,可采用辅助除磷,辅助除磷方式有化学除磷、强化生物除磷等,应因地制宜选择处理工艺,宜优先选用化学除磷。

V 消毒

6.2.14 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在排入水提前,应考虑消毒措施。

6.2.1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消毒措施可采用二氧化氯、漂白粉、含氯消毒药片及其他能达到消毒目的的措施。

6.3 推荐污水处理工艺模式

I 水解酸化+人工湿地

6.3.1 水解酸化+人工湿地的工艺流程见图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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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3.1 水解酸化池+人工湿地工艺流程图

6.3.2 工艺说明:农村生活污水依次流经格栅、水解酸化池,在截留了大部分漂浮物,并将大分子有机物分解成小分子有机物后进入人工湿地,在人工湿地中污水与土壤、植物及植物根部的生物膜接触,通过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反应,污水得到净化。

6.3.3 适用范围:适用于经济条件有限,土地较宽裕的地区。

II 水解酸化+接触氧化

6.3.4 水解酸化+接触氧化的工艺流程见图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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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工艺说明:农村生活污水依次流经格栅、集水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在截留了大部分漂浮物,并将大分子有机物分解成小分子有机物后进入接触氧化池,在接触氧化池中大部分有机物被微生物处理,污水进入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后上清液外排。

6.3.6 适用范围:适用于经济、土地条件有限的地区。

III 接触氧化+人工湿地

6.3.7 接触氧化+人工湿地的工艺流程见图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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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工艺说明:农村生活污水依次流经格栅、集水调节池,在接触氧化池中大部分有机物被微生物处理,污水进入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后上清液进入人工湿地,在人工湿地中污水与土壤、植物及植物根部的生物膜接触,通过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反应,污水得到净化。

6.3.9 适用范围:适用于经济条件有限,土地较宽裕的地区。

IV 生物滤池+人工湿地

6.3.10 生物滤池+人工湿地工艺流程见图 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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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工艺说明:农村生活污水流经格栅截留了大部分漂浮物,通过集水调节池进行水质水量的调节和沉砂,然后进入生物滤池,当污水流经长有丰富生物膜的复合滤料时,其中的污染物被微生物吸附、降解。生物滤池系统处理出水进入中间池,沉淀去除复合生物滤池系统脱落的生物膜后,一部分回流至集水调节池进行再处理,另一部分进入人工湿地,在人工湿地中污水与土壤、植物及植物根部的生物膜接触,通过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反应,污水得到净化。

6.3.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水量小、日处理量变化大、土地较宽裕的地区。

V A/A/O 工艺

6.3.13 A/A/O 工艺工艺流程见图 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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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 工艺说明:农村生活污水流经格栅截留了大部分漂浮物后,通过集水调节池进行水质水量的调节和沉砂,然后与沉淀池回流污泥共同进入厌氧池,厌氧池主要功能是释放磷,同时部分有机物进行氨化,再进入缺氧池进行脱氮、水解和降解部分有机物,接着进入好氧池,去除 BOD,硝化和吸收磷等均在好氧池进行,好氧池出水进入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后上清液外排。

6.3.15 适用范围:适用居住集聚程度较高,处理水量较大,对磷、氮去除要求较高的地区,一体化设备采用较多。

VI A/A/O+MBBR 工艺

6.3.16 A/A/O+MBBR 工艺工艺流程见图 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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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7 工艺说明:农村生活污水流经格栅截留了大部分漂浮物后,通过集水调节池进行水质水量的调节和沉砂,然后与沉淀池回流污泥共同进入厌氧池,厌氧池主要功能是释放磷,同时部分有机物进行氨化,再进入缺氧池进行脱氮、水解和降解部分有机物,接着进入好氧池,好氧池内有MBBR 悬浮填料,悬浮填料表面附着生长生物膜,促进 BOD 去除、硝化反应和磷的吸收,好氧池出水进入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后上清液外排。

6.3.18 适用范围:适用居住集聚程度较高,处理水量较大且用地紧张,对磷、氮去除要求高的地区,一体化设备采用较多。

VII A/A/O+MBR 工艺

6.3.19 A/A/O+MBR 工艺工艺流程见图 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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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0 工艺说明:农村生活污水流经格栅截留了大部分漂浮物后,通过沉砂池和精细格栅去除小颗粒杂质,然后与沉淀池回流污泥共同进入厌氧池,厌氧池主要功能是释放磷,同时部分有机物进行氨化,再进入缺氧池进行脱氮、水解和降解部分有机物,接着进入好氧池,去除大部分 BOD,硝化和吸收磷等均在好氧池进行,好氧池出水进入 MBR 膜池进行泥水分离后得到清水外排。

6.3.21 适用范围:适用于用地紧张,附近有环境敏感点,对出水水质要求高的地区,一体化设备采用较多。

6.4 污泥处理处置

6.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污泥储池,易于定期清运和处理。

6.4.2 采用生物法处理污水产生的剩余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

6.4.3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村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并结合运管区域性统筹设计。满足农用标准的污泥,宜优先就近土地利用。

6.4.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剩余污泥宜采用片区集中处理方式,由污泥收集车定期收集后运送至片区污泥处理设施进行统一处理处置,或采用移动式污泥脱水机脱水至一定含水率后集中送至片区污泥处置点处置,同时应考虑农村道路对移动式污泥脱水机的限制。

6.5 设备选型

6.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选型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技术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稳定、操作维修简便、使用寿命长的设备。

6.5.2 农村生活污水设备选型应有一定余量,不产生二次污染。

6.5.3 提升泵宜采用潜水泵提升方式。

6.5.4 曝气方式宜采用微孔曝气,小规模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射流曝气。

6.5.5 小规模污水处理设施宜选用隔膜式鼓风机或气泵、中等规模污水处理设施宜选用回转式鼓风机,大型规模污水处理设施宜选用罗茨鼓风机。

6.5.6 污泥处理可采用移动车载一站式污泥脱水机。

6.5.7 一体化设备通常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法、曝气生物滤池、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MBBR)、膜生物反应器(MBR)等一种或多种组合工艺。

6.5.8 一体化设备可采用地上式或地埋式安装方式,污水进入一体化设备前应通过格栅、集水调节池等预处理设施。

6.6 配套工程

6.6.1 建筑、结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造型应简洁、新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

2 建筑材料应选用性价比较高的建材。

3 结构形式和地基处理方式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合理确定。

6.6.2 电气、自控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总电柜,宜配备自动控制和远程监管系统。

2 污水处理站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重要地区的污水处理站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供电电源应就近取供。

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用电量应单独计量,电表设置于便于检查、记录的位置。

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检测仪表,应根据工艺要求.按简单适用的原则配置,一般包括液位计、流量计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6.7 智慧水务管控平台

6.7.1 应建立智慧水务管控平台,管控平台应具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功能。

6.7.2 应配备物联网网关,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远程监控。支持电能量数据的采集及远传;支持设备状态数据、量测数据的采集及远传;支持设备告警信号的采集及远传;支持网关断线、断电告警信号远传;支持管控平台对站点设备的控制与操作。

6.7.3 管控平台应能安全、可靠、实时、准确上传物联网关采集的数据,采集数据可包括设备状态、水质、流量、图像、视频等;应能准确下发指令控制设备,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远程控制。

6.7.4 管控平台应遵循统筹规划、标准开放、数据共享、技术创新、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6.7.5 管控平台应包括应用软件层、数据中心层、感知层。通过数据交换接口与政府监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6.7.6 管理平台应当具有安全并且完备的用户识别功能,针对用户的登录访问进行权限控制;应有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应采用杀毒软件、防火墙、WAF 等安全措施,加强数据安全防护。

6.7.7 管控平台可部署在本地服务器或云服务器,本地服务器应搭建机房环境,并应配置专用 UPS电源。

7 施工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施工中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应留有影像资料备查,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7.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及砌体构筑物的具体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的相关规定。

7.1.3 对管道沟槽及构筑物基坑施工的开挖、支撑有关内容,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的相关规定。

7.1.4 管材、管件等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钢制管材、管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具体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有关规定。

7.1.5 路面原则上应按原状恢复,并满足设计的相关要求。

7.1.6 施工单位应制定雨季和台风季节的应急方案。

7.1.7 施工所采用的滤料、管材等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2 管网工程

I 开挖支护与地基处理

7.2.1 沟槽开挖支护及断面形式,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施工场地、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管道埋置深度、周边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分布情况及其完好程度、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及施工季节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型。

7.2.2 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施工期间,地下水位控制在沟槽地面以下 0.5~1.5m;

2 满足突涌和渗流稳定验算;

3 控制沟槽周边地面沉降,保证邻近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

7.2.3 沟槽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的有关规定选择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构件、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

7.2.4 当管道地基存在软弱土层时,应根据土层的类别、土层的性质和厚度、沟槽开挖深度以及施工场地、周边环境、材料设备、工程造价等因素来选用地基处理方式。

7.2.5 在地下水位较高,流动性较大的场地内敷设塑料排水管道,当遇管道周围墙体可能发生细颗粒土流失的情况时,应沿沟槽底部和两侧边坡上铺设土工布加以保护,且土工布密度不宜小于250g/m2。

II 管道安装

7.2.6 基槽(坑)开挖到设计高程后,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7.2.7 管道基础及管道敷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7.2.8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污水和合流污水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管道与井室宜采用柔性连接,做法详见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相关规定。

7.2.9 钢管连接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具体要求详见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相关要求。

7.2.10 基坑回填材料除设计有要求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从管底基础面至管顶以上 ht范围内(管道位于机动车道下 ht=0.5m,非机动车道下 ht=0.3m),沟槽回填材料可用碎石屑、粒径小于 40mm 的砂砾、中粗砂或沟槽开挖出的良质土。

2 管道基坑回填优先采用符合要求的原状土回填,密实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相关要求。

3 从管底基础面至管顶以上 ht范围内的沟槽回填土不得含有有机物、粒径大于 50mm 的砖石等硬块。

7.2.11 管道回填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的相关规定。

7.3 安装工程

I 基本规定

7.3.1 对于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的项目,应由设备提供商作为总承包商进行工程规划、设计、设备供应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

7.3.2 调研好运输路线及时间,清楚限宽限高的具体尺寸,提前清理排除障碍;提前准备好吊装机械及人员。

7.3.3 开箱验收,根据装箱单及时进行数量清点,对外观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协商解决,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II 工艺设备安装

7.3.4 工艺设备安装包括一体化设备、附属设备、电气设备、进出水等管线和电路等安装。须在工艺设计人员和厂家专业人员指导下按安装流程完成。

7.3.5 核查一体化设备的基础,选择合适的吊车,按照合适的顺序位置就位安装;就位后与基础预埋板连接固定,地埋式一体化设备,须注入水源以防设备上浮,四周回填分层夯实。

7.3.6 潜水泵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首先应检查泵轴是否转动灵活,其次检查进水胶管有无破损,第三检查各紧固螺栓有无松动。

2 潜水泵需正确配电,要有两级漏电保护措施;入水前检查电机旋转方向;安装位置要正确。

7.3.7 鼓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校核风机基础的实际中心、标高和几何尺寸,并检查减震器支撑板着地处的水平度、高程是否符合安装要求。

2 安装鼓风机时,将减震器用螺栓紧固在设备底座上,禁止水平方向移动;减震器与基础接触面良好,其接触面积符合厂家规定要求。

7.3.8 潜水搅拌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前复核预埋件几何尺寸、位置、平面度误差是否符合安装要求;

2 确定上支撑、下支撑、提升架支座螺栓孔位置,安装潜水搅拌器导杆,紧固螺栓;安装上部提升架,使潜水搅拌器轴线位置标高和设计图纸标高一致。固定提升钢丝绳。潜水搅拌器主机由导杆上的支撑架支撑。

7.3.9 回转式格栅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对沟渠宽度、深度是否正确;就位后将支架与预埋钢板焊牢;

2 检查各运动件是否有干涉及卡滞现象,正常后可投入生产。

7.3.10 填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悬挂式填料按照一定距离牢固地绑扎在支架上;

2 悬浮式填料直接投放到反应池中,无须固定。在进出水口处设置栅网避免悬浮填料流失。

7.3.11 曝气装置安装后,应放水超过曝气器 200mm,然后通气,排除漏气,确认曝气均匀,然后正式运行。

7.3.12 斜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斜管下部支架固定后,做好防腐;

2 斜管烫接好,按方向在池内组装,上部再进行固定。

7.3.13 电气及自控设备含配电柜、就地控制箱等,柜、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应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7.3.14 设备调试及生化池调试,应由专业的调试工程师操作或指导下完成。

7.4 生态工程

7.4.1 农村污水项目植物种植时,应保持覆盖层湿润,宜搭建操作架和铺设踏板,不应直接踩踏种植土和植物幼苗;现场的植物宜在 6h 内栽植完毕,未栽植完毕的植物应及时喷水保湿或采取假植措施;非本地植物应提供病虫害检疫报告。

7.4.2 防渗层下方的基础层应平整、压实、无裂缝、无松土,表面应无积水、石块、树根和尖锐杂物。开挖时应保持原土层,于原土层上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防渗透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7.4.3 人工湿地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床体高程和底坡应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高程校核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2 人工湿地不同区域应投放不同填料,垂直流人工湿地中应按填料级配投放填料;

3 若采用穿孔管进行配水和集水,施工时不应损坏穿孔管。

7.4.4 稳定塘施工所采用的滤料、管材等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水口、排水口的碎石、消能坎等消能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2 挡水堤岸的基础、堤身,排水管与挡水堤之间应密实、不透水。

7.4.5 土地渗滤所采用的滤料、管材等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蓄)水层应铺设平整,以满足排水的要求;

2 种植土进场后应避免雨淋,散装种植土应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7.5 其他要求

7.5.1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基坑和沟槽开挖。

7.5.2 必须在雨期施工时,应注意采取以下措施:

1 合理缩短开槽长度,及时砌筑检查井,暂时中断安装的管道及与河道相连通的管口应临时封堵;已安装的管道验收后应及时回填。

2 制定槽边雨水径流疏导、槽内排水及防止漂管事故的应急措施。

3 对雨季施工的基础工程,基础槽坑应采取设置支撑或清除槽坑边堆弃物等防塌措施,槽坑底设置排水构、集水井等进行抽排水。

4 雨季开挖的基坑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和支撑的检查。

5 做好施工场地、道路两侧、设备和材料堆场周边的排水,并配置适当的排水机械,保证场地排水通畅。

7.5.3 施工期间遇到台风及雷暴等极端天气时,按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7.5.4 台风、雷雨天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7.5.5 基坑被水浸泡后,需将被水浸泡的软土挖除,用砂砾、级配碎石或石灰土回填至设计标高。

8 调试验收要求

8.1 调试要求

8.1.1 调试准备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建施工结束、主体设备、附属设备及工艺管路等安装完成后须进行设备调试,确认各设备是否正常运转。调试启动前,相关配套工作,通电、通水,人员、检测仪器、药剂、安全防护措施均已就位。

2 设备调试包括整体装置、附属设备、电气设备、水电工艺管路等调试。

3 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并取得建设单位认可,并组成调试运行专门小组。设备调试应由专业的调试工程师在严格的调试程序下进行操作,并随时与设计人员、设备生产商进行沟通。

8.1.2 调试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调试包括单机调试、功能性试验和联合试运转三个部分。

2 启动单机调试,并记录入调试报告,单机调试包括:

1) 检查格栅安装尺寸、角度符合设计要求。

2) 潜水搅拌机的搅拌、推流装置安装允许偏差符合设计要求。点动设备,电机转向应正确、运转灵活、无异响或异常震动,电器控制正常,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及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的要求。

3) 潜水泵、气泵机组的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检查轴承中润滑油是否充足、干净,供配电设备是否完好,安装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进水管/进气管无杂物,然后点动设备,电机转向应正常、无异常声响,振动速度有效值、轴承温升等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及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的要求。

4) 鼓风机的安装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通过验收。然后点动鼓风机,电机转向应正常、无异常声响,再正式启动,记录各个鼓风机的运行情况,振动速度有效值、轴承温升等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及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的要求。

5) 曝气装置管路安装完毕后应吹扫干净,曝气孔不堵塞。启动设备,出气应均匀,整机运转应平稳,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及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的要求。

6) 斜管的支撑面应平整,固定可靠,无损坏、压扁、弯折等现象,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及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的要求。

7) 阀门、闸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启应灵活,无卡阻和抖动现象。

8) 自动控制及监控设备、附件外壳和其他非带电金属部件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的有关规定。

摄像机及配套装置安装应牢固稳定,云台转动应灵活。自动控制系统的屏蔽和防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的有关规定。开启控制柜和监控设备的静态试验,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3 联合试运转前,应进行功能性试验,并记录入试验报告,主要包括:

1) 构筑物的功能性试验于施工阶段开展并合格,满水和气密性试验的方法和时间节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2) 工艺管线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于施工阶段开展并合格,污泥及气管等压力管线应进行水压试验,污水管线、管渠、倒虹吸管等无压管线应做闭水或闭气试验,试验方法和时间节点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有关规定。

3) 其他配套工程的功能性试验合格。

4 联合试运转应带清水或轻度污染水(雨水或湖泊水体等)进行,调试持续时间不应小于72 h,整体装置、附属设备、电气设备等的联合试运转连续、稳定,池体、检查井、水、空气工艺管路等无渗漏,整体功能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将试运转的试验结果记录入调试报告。

5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进入复合调试阶段,需进行活性污泥的驯化和培养,培菌过程可因地制宜地采用自然培菌、接种培菌的方式,直至达到污水处理所需的污泥浓度。

6 复合调试结束后,进入设施的性能测试期,按照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对设施的水量、水质等进行测试。

8.2 工程验收

8.2.1 一般要求与程序应遵循以下内容:

1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完成了全部项目建设内容,并在设施的功能调试完成后,自检合格,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2 验收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联合进行。

3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 工程的验收包括交工验收、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三部分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文件归档,归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的相关规定。

5 农村污水处理站宜采取分批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

6 申请工程验收的项目宜采用比例抽检的方式进行工程实体验收和环保验收;

7 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实行 PPP 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工程,单批次环保验收合格后,验收项目即可进入商业运营期。

8 工程项目的验收应与后续的运行管理紧密衔接。有条件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施工单位的调试和试运行、验收工作,保证项目验收后即可直接转入运行管理阶段。对于尚未确定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尽早落实验收后的运维工作,或暂交由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运行管理,待运行管理单位确定后按规定办好相关移交手续,进入正式运行管理阶段。验收中有严重问题,需立即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8.2.2 抽检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所有农村站点均需提供满足竣工验收标准的相关资料,以供审核。

2 针对工程实体验收和环保验收,政府直接投资类项目执行全检。PPP 模式投资项目宜采取按比例抽检的方式,单批次验收的抽检比例应不小于 20%,且不少于 5 个。

3 如被抽检项目均合格,视为申请本次验收的所有项目验收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则进行复检,复检抽检比例加倍。复检如合格,则本次验收的所有项目验收合格;复检如不合格,则对该批次验收的剩余村进行全检。合格项整改后再次验收。

8.2.3 验收程序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 交工验收包含资料和工程实体验收两个环节:

1) 资料验收:应提供如下主要文件资料,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交工验收申请及批复、工程调试运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文件以及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竣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资料、工程监理确认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等。建设单位应对全部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并及时归档。文件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由相关单位限时完成整改,再次提交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工程实体验收工作。

2) 工程实体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项目各参与方,进行现场实体验收。实体验收采用抽检的方式,重点审查工程建设的内容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设施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工程项目场地的安全警示及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工程实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2 环保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采用抽检的方式,施工单位应提交站点的调试和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报告中应包括至少一天早中晚三个时段的第三方水质监测报告。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出水水质要求。

2) 环保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对现场专家提出的污水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应进行整改。

3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保验收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需提供如下资料:竣工验收申请及批复、工程决算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报告、收集管网及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行维护手册。

3)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归档。

9 其它

9.1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9.1.1 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重视安全卫生问题,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及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和预防手段。

9.1.2 工程建设运行的同时,应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9.1.3 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收割过程中产生的易燃废弃物应妥善处置,以免引起火灾。

9.2 环境保护

9.2.1 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中遇到连续天晴又起风的时候,对堆土表面洒水降尘,及时冲洗车辆和道路,对工地环境实施保洁制度等。

2 施工期间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方法,例如采用静压桩等减少或避免夜间施工等。

3 施工期间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加强员工环境保护教育,施工中遇到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及时停止施工,并与地方环保、卫生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9.2.2 工程建成后的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水处理设施自身产生的生产污水(如反冲洗废水)应收集并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2 剩余污泥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和处理处置。

3 对产生臭味的处理单元,应密封或加盖,宜采用除臭系统进行除臭,减少臭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尽量选用噪声小的处理设备,同时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 加强污水处理站的绿化,可种植常青乔木,利用植物屏障消除噪声、吸收臭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4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6 《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7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9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10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1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1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1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

15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CJ/T 355

16 《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CJ/T 441

17 《镇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1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19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构造,滤料粒径为 40mm~100mm,宜采用旋转布水器或固定式。

6.2.8 膜生物反应器(MBR)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出水标准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

2 膜生物反应器(MBR)污泥负荷为 0.05 kgBOD5/(kgMLSS∙d)~0.15kgBOD5/(kgMLSS∙d)。

3 中空纤维膜污泥浓度为 6000mg/L~12000mg/L,平板膜污泥浓度为 6000mg/L ~20000mg/L。

4 中空纤维膜膜通量为 12L/m3

•h~30L/m3

•h,平板膜膜通量为 16L/m3•h ~50L/m3•h。

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采用的 MBR 膜孔径一般在 0.03μm~0.4μm 之间。

6 膜生物反应器(MBR)前应设置沉砂池和精细格栅,格栅间隙应不大于 2mm,最好采用不低于 10 目的筛网。

7 膜生物反应器(MBR)宜设置在活性污泥法好氧段,需适当增加曝气强度,并在运行阶段采用试验方式确定。

8 MBR 膜组件应定期进行在线或离线化学清洗。

6.2.9 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MBBR)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MBBR)一般将悬浮填料投加在好氧池中。

2 悬浮填料的材质一般选用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PVF 及其他改良型材料。

3 悬浮填料比重宜为 0.9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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