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省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二人因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和3万元的刑罚。
2017年10月6日晚8时许,一辆环卫吸污罐车装载着被稀释的废弃液氨,先后来到位于我区区委党校对面的昌盛驾校训练场附近山沟和旅顺第六十二中西侧路边无名土路,在夜色遮掩下,非法倾倒废液,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8时5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区委党校附近有刺鼻气味,公安机关遂出警进行处置。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废弃后的液氨属于危险废物,系有毒物质。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被公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大连新峰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为大连海晏堂生物有限公司拆除制冷设备。10月6日,李某某找到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告人曹某某为其处理制冷设备中废弃的液氨,曹某某又雇佣曹某成、王某某驾驶一辆环卫吸污罐车来到大连海晏堂生物公司,当晚8时许,曹某某指使曹某成将制冷设备内的1吨多废弃液氨倒入加水后的环卫吸污罐车内,而后由李某某驾其奔驰车在前面引路,带领驾驶吸污罐车的王某某倾倒废液。
近年来,面对环境污染犯罪呈现的大幅增长态势,区法院秉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不断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服务保障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贪图少花费用,明知被告人曹某某未取得专业处置危险物品的资质,仍雇其处置大量废弃的液氨,且明知曹某某的处置方式不符合规定,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仍带路寻找排放场地;曹某某明知液氨属于危险物品应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仍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肆意排放,造成周围土地、水质污染和农作物枯萎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置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贴士]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本案中的液氨是一种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和强腐蚀性、易挥发性的工业原料,极易发生化学事故,废弃后的液氨即属于危险废物。人体若在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会出现咳嗽、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者甚至引发肺水肿、呼吸道刺激症状,更有少数人会出现痉挛或死亡,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因此,对液氨的使用和处理,国家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特别是对废弃液氨的处置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后由专门的危险物品处理公司采用专业方法运输和处置。
原标题:[法院审判]置污染环境于不顾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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