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一)历史进程(二)制定依据(三)总体思路一是设定有限目标。抓住当前环境风险突出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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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我国污染地块管理思路及标准介绍

2019-09-19 09:08 来源: 生态修复网 作者: 徐建

一、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一)历史进程

(二)制定依据

(三)总体思路

一 是设定有限目标。抓住当前环境风险突出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的环保监管作为《办法》适用范围。

二 是突出风险管控。按照《土十条》具体要求,以再开发利用的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立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制度。

三 是明确各方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土十条》有关要求,明确土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四 是强化过程管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排查、污染地块名录建立、高风险地块重点监管、以及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

(四)主要内容

(五)主要措施

◆ 三项制度

◆ 四项管理

◆ 五个环节

(六)管理流程

(1)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2)初步调查(3)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4)详细调查 (5)风险评估

(6)风险管控

(7)治理修复

◆ 方案编制

◆ 工程实施

(8)修复效果评估

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

(一)标准制订必要性

《土十条》要求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2017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落实《土十条》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急需制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二)标准制订原则与技术路线

(三)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有关保护地下水和生态受体的土壤标准另行制定。

目前标准的使用范围,与《土十条》要求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相适应。

2.建设用地分类

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中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学校、医疗、养老相关的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

3.土壤污染物项目

确定85项污染物指标。基本涵盖了重点行业污染地块中检出率较高、毒性较强的污染物。

4.标准使用

1)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2)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或等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3)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并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4)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5)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HJ 25.3、HJ 25.4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

6)表1和表2中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5.分析测试方法

本标准重金属项目定值主要为土壤中重金属总量。鉴于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四酸消解方法比较常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备,本次详查采用的仍是四酸法,对于现行监测标准中两种消解方法并存的污染物(铍、镉、铜、铅、镍等),本标准仍采用四酸消解方法。

对于有机污染物,在监测方法的检出限低于本标准污染物标准数值的前提下,优先推荐采用广谱高效的监测方法,以较少的分析次数和检测成本实现对疑似污染地块进行风险筛查的目的,其他方法在方法原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GB标准方法。

(四)主要技术问题说明

1.重金属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

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在科学上极为复杂,本标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世界各国在制定建设用地重金属筛选值时一般采用总量定值。

2.关于土壤重金属背景值

土壤环境背景值:指基于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其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

本标准规定:污染物含量超过筛选值但处于或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地块,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3.与展会用地标准的衔接

本标准施行后,取代《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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