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 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厅决定制定地方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0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省厅。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陆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haanxi.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省厅法规与标准处 康忠义
电 话:029-63916212
联系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周驰
电 话:029-85429136 18991346200
传 真:029-85429118
邮 箱:594277151@qq.com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06号
邮 编:71005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活动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系统内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质量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所规定的环境监测活动不包括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RB/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241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3785.1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5173电声学 声校准器
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52 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5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18 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HJ 70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TB/T 3050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
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环境监测
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和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3.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3.3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指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3.4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指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3.5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指为了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活动及措施。
4 基本要求
4.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4.1.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其营业执照中应有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表述。
4.1.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以组织结构图的形式表达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及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以保证各项质量活动的有效实施。
4.1.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的承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
4.1.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潜在影响监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的风险应采取回避制度等措施,消除其风险。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与人员通过合同约定、与人员签订承诺书等形式,防止录用或使用在两个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业(承诺书内容见附录A)。
4.1.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置保密电脑用以存储所获得的各种秘密,电脑应由专人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有的数据及结果在未经客户同意前有替客户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大有关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文件的人员培训和宣贯力度,并对培训和宣贯结果进行考核。
4.2 监测技术人员
4.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采样、现场测试时,必须至少有两名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人员在场。监测辅助人员包括设备设施安装、维护、设备现场检定/校准人员等均需遵守管理体系中相关要求,并履行其职责。
4.2.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管理体系中明确管理层,管理层可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组成;必要时,可将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为管理层;管理层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4.2.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应满足资质认定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历、职称、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年限的要求。
4.2.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熟练掌握各行业水、气、土等环境要素污染物浓度基本范围,各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常规污染物标准限值,能有效识别出所签发报告中数据相关性是否合理,对异常数据或相关性不合理的数据有权拒绝签字;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4.2.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通过理论考核、操作演示、实样操作、盲样考核等方式进行能力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颁发上岗证(上岗证格式及内容见附录B);对内审员、质量监督员、大型设备操作员人员、报告签发人员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通过印发文件形式进行任命/授权。当任命/授权或持证上岗领域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能力确认并重新任命/授权或颁发上岗证。质量监督员的数量和专业范围应覆盖其全部监测领域;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承担新开展项目监测人员、转岗人员、承担重点监测任务技术人员等开展质量监督。
4.2.5.1 系统内生态环境监测人员能力确认: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省生态环境厅颁发上岗证书。
4.2.5.2 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人员能力确认:由各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条(二)开展,考核合格后自行颁发上岗证书。
4.2.6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实施人员培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授课老师、培训人员等信息,并对培训所需资金及其他资源予以保障和安排;实施培训计划后应通过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质量监督等方式对培训有效性进行评价。
4.2.7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档案管理应做到“一人一档”。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工作经历、劳动合同、教育培训、能力确认、授权、发表论文、监督记录等证明。技术人员档案应至少一年更新一次。
4.3 场所环境
4.3.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有满足本机构所有监测项目所需的工作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多场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现场仪器间、样品交接间、样品前处理间、样品分析间、天平室、仪器间、试剂间、剧毒/易制毒试剂储存间、标准物质储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数据处理间等监测工作所需的场所;对临时的、可移动场所进行有效标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将从事环境监测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4.3.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监测工作要求。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排风、防尘、避光、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设施。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监测时,应提出相应的环境控制要求,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以满足环境条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至少配备下列设备设施、以满足环境条件要求:
a) 水质样品交接间应配备冷藏箱;
b)样品前处理间、样品分析间应根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及设备运行条件配备空调、除湿系统,通风设施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c)天平室应设置缓冲间、万分之一及以上高精度天平应置于专用的防震试验台;
d)试剂储存间、剧毒/易制毒试剂储存间应配备具有通风功能的试剂储存柜、应安装防爆灯;标准物质应设置独立的贮存间,并根据证书要求合理存放;
e)土壤样品风干室应通风良好、整洁、无易挥发性化学物质,并避免阳光直射;样品制备室应通风良好,并对每个制样工位进行有效隔离;
f) 水质、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等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监测时,其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施工况及污染物变化(稳定性)条件应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4.3.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监测项目所涉及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环境条件予以监控和记录,如环境条件不利于监测活动开展时,应停止监测活动,并经过有效处置后恢复监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至少应监控下列监测活动的环境条件:
a)天平室应监控温度、湿度;
b)微生物间应监控温度、湿度、浮游菌、沉降菌;
c)样品、试剂、标准品存放的冷藏、冷冻设备应监控温度;
d)大型仪器间应根据仪器环境条件要求监控温度、湿度等;
e)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监测时应监测天气状况、风速、气温、气压等。
4.3.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项目的交叉污染进行有效识别,当相邻区域的监测活动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应采取有效隔离等措施,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至少应将以下监测项目及场所进行区分有效隔离:
a)氨氮和总硬度样品测试区域;
b)高浓度、低浓度样品采样设备及存放设备;
c)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难挥发性有机物样品前处理区域、测试区域;
d)实验室试剂、标准样品存放区域;
e)土壤样品风干、制备区域;
f)其他识别出的有相互影响的区域。
4.3.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对实验室内务及安全提出要求并定期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有害生物、辐射、高温、高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监测场所应配备急救箱、灭火器、紧急喷淋设施、烟雾报警器等与监测范围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报警设施,实验区域应张贴实验室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有毒作业,应配备救生衣、安全帽、安全绳、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在交通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监测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装备。
4.3.6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有毒有害废物应妥善处理。应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应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应与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并建立实验室废物处置台账,对处理废物的种类、处理量、处理单位、处理日期等进行记录。
4.3.7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将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所进行有效隔离,并对进入检验检测场所的区域予以控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各检验检测功能区进行明确标识,标识应包括实验室名称、门牌号、安全卫生责任人等;大型仪器实验室、有毒有害试剂间和计算机中心机房等特殊区域,同时还应有警示标识,以便于进入检验检测场所的人员识别并保证其安全。
4.4监测设备设施
4.4.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设备包括抽样、样品前处理、测试、数据处理与分析的仪器、工具等;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信息和通讯,监测采样车、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设施的性能应满足检验检测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备设施数量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预期最大工作量的要求。
4.4.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管理程序应对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护和停用等进行规定,以防设备设施的污染和功能退化、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
4.4.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购置的仪器设备应经调试、验收合格,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经检定/校准、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备设施验收应由供货方、设备设施管理员及使用人员共同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设备设施检定/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检定/校准。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
4.4.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有设备使用标签标明设备基本信息和状态。对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设备粘贴检定/校准合格证;对辅助设备包括冷藏设备、恒温振荡器、超声仪等粘贴辅助设备合格证(合格证格式见附录C)。实验室所用危险气体包括乙炔、笑气等压力表也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粘贴状态标识。
通常情况下,设备经检定/校准合格且满足检验检测方法要求应粘贴绿色标识;检定/校准结果不合格,但仍能满足检验检测方法要求的粘贴黄色标识;不满足方法要求的粘贴红色标识。
4.4.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编制仪器设备维护规程,维护规程应便于使用人员的取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维护规程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有效维护。维护规程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维护目的;
b)维护依据;
c)维护条件,电源电压、温湿度等;
d)维护周期;
e)维护内容,包括外观及初步检查、空白检验、重复性检验、准确性检验等;
f)维护结论,对仪器是否符合监测工作要求做出判断,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和限制使用。
4.4.6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便于操作人员的取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仪器,仪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a)设备开机前要求,包括环境条件要求和配件安装、接线等要求;
b)接通电源开机后要求,包括开机步骤,预热时间、有关数据显示要求、状态记录等;
c)仪器设备状态检查及自校操作要求,包括仪器设备零位、满量程调整及检查,与标准样品的比对及数据记录等;
d)正常测试时的具体操作步骤;
e)测试结束后仪器设备的操作要求,包括仪器设备及配件的复位,相关数字指示、显示要求等;
f)设备使用完毕后操作要求,包括关闭水、气、电源的顺序,电源插头的连接及必要的后处理等;
g)仪器设备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h)操作过程中出现故障的处理。
4.4.7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有效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制订核查计划并有效实施。期间核查主要针对仪器状态不稳定、使用频率高、使用条件恶劣的、因操作人员失误造成仪器过载等仪器设备。
4.4.7.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实施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一般应包括:各类气体采样器,如大气采样器、烟尘采样器等;各类气体分析仪,如烟气分析仪、甲醛测定仪等;各类电化学仪器,如溶解氧测定仪、pH计、离子计、电导率仪等;噪声监测仪、声校准器;分析天平;
空气压力表、风速风向仪等;各类光谱类仪器;各类色谱类仪器、各类质谱仪器等。
4.4.7.2 期间核查的方法通常有:实验室间比对;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仪器比对;使用仪器的附带设备进行核查;使用不同的监测方法比对;留样再测;自校、检定或校准。
4.4.7.3 为保证期间核查的有效实施,应做到:
a)制定期间核查计划:每年年初,仪器设备管理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年度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一般选择在检定周期的中间进行。
b)编写期间核查操作规程:对于不同的仪器设备应制定详尽的工作程序,编写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操作规程,应注意所编写工作程序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施的经济性。
c)准确评价期间核查结果:应明确专人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的结果进行分析,以判定其结果是否出现异常,是否出现异常趋势需进一步监控,异常现象的判定依据等内容应有作业指导书。
d)规范做好期间核查记录:应当包括期间核查计划、期间核查依据、被核查仪器的信息、核查标准的信息、核查时的环境条件记录、核查时间、核查的参数、核查操作人员(必要时包括核查结果的审查判定人员等)、核查原始数据记录、数据处理过程的记录、核查曲线图或控制图、核查结论、拟采取措施的建议等。
4.4.8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加以唯一性标识,以便有效识别及追溯机构内部型号相同设备的使用。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大型仪器应由专人管理并使用,应以文件的形式对操作大型仪器的人员进行授权并保留授权的所有记录。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或设备操作规程等内容,防止操作不当造成人员和设备事故。操作人员在使用时应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如果设备脱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使用,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应明确出入库管理要求,离开和返回固定场所时应对仪器的状态、领用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领用时间、返回时间、设备名称、编号、设备状态、领用人、保管人等信息。
4.4.9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保留所有仪器设备的档案,档案管理应做到“一机一档”,并实行动态管理。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购置合同、使用说明书、验收记录;
b)仪器存放地点;
c)历年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检定及校准确认记录;
d)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维护/校准规程、期间核查计划;历年仪器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期间核查记录;
e)仪器设备的损坏、故障、改装、维修等记录。
4.4.10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有证标准物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对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主要针对包装、物理性状、储存条件、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4.5 管理体系
4.5.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管理层领导下建立与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保证其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4.5.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将其管理体系涉及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资源等过程要素文件化,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开展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分为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四类。
4.5.2.1 质量手册
a) 质量手册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规定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编制。
b) 质量手册应包括本机构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描述全部监测业务活动的质量体系要素,管理、执行、验证或评审质量活动的人员各岗位职责和管理途径,质量手册的评审、修改、控制的规定等内容。
4.5.2.2 程序文件
a) 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描述如何实施管理体系要素所涉及到的质量活动,使环境监测活动程序化、文件化、规范化,使各项活动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b) 程序文件内容应与质量手册内容协调一致,与其他管理性及技术性文件不相互矛盾,各程序间相互引用协调统一。程序应具有可操作性,目的明确,方法清楚,切实可行。文件应对各项质量活动的目的和范围,应该做什么,由谁来做,何地做,何时做,怎样做,应该使用什么材料、设备和文件,如何对该活动进行控制和记录等给予了详细、明确的描述。
4.5.2.3 作业指导书
a) 作业指导书是有关任务如何实施的详细描述,用以指导某个具体过程、描述事物形成的技术性细节的可操作性文件。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岗位、工作或活动规定完成此项工作或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方法,其目的是使每个监测人员对监测工作有统一的认识,使用统一的监测方法,从而得出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测结果。
b) 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技术指标;
② 样品或监测任务的接收,包含样品的采集方法、取样的数量和样品信息应包含的内容(如样品采集量和委托单位)等;
③样品或监测任务的处置,包含样品接收后的放置时间、分样方法和保留样封存方式等;
④ 样品或监测任务的监测,包含测定项目、测定原理、监测设备和测定方法等;
⑤ 样品或监测任务数据处理与评价,包含数据计算方法和结果的判定方法等。
4.5.2.4 记录
a) 记录是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
b) 质量记录是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包括合同评审、分包控制、采购、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申诉和投诉记录等。
c) 技术记录是进行环境监测活动的过程信息记录,包括:现场采样记录,样品运输、交接和保存记录,样品制备和测定记录,环境条件控制记录,仪器设备管理记录,质量控制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监测或检测报告以及合同、任务单、核查表、客户信函、文件和反馈意见等。
d) 为保证对监测数据的复现和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应信息完整并得到有效控制。
4.5.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将管理体系文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至有关人员,使其能够获取、理解、执行,保证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当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全员宣贯。
4.5.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内部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含修改单)等),均应受控管理。文件控制应确保:
a) 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有关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b)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要求;
c) 及时从所有使用或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证防止误用;
d) 采用电子文件控制时,应有专门的电子文件控制程序或文件管理控制程序应包含对电子文件的管理,明确授权、范围、取消、权限、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制定措施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和保密,同时便于查询使用;
e) 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4.5.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发生分包事项时,应做到:
a) 事先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
b)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委托方负责(委托方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并在检测报告中清晰标明分包情况,包括对有无能力的说明、分包数据的标注、分包方名称及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等。
c)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分包方承担的相应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或验证。监督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验证可采取盲样测试、实验室间比对、留样复测、加标回收测试等方式。
4.5.6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应做到:
a) 不同的监测项目应有不同的记录格式;
b) 记录的格式应清晰明了;
c) 原始记录应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再现监测活动全过程。原始记录信息应包含受控的记录格式编号、页码标识、现场情况、监测项目、样品信息、前处理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方法依据、分析条件、计算公式、测试结果等,以及每项监测活动的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或等效标识;
d) 监测结果、数据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e) 记录的更改应留痕,并可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原始记录的更改应由原始记录填写人进行;电子记录应有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和修改;
f) 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与书面记录同等的措施,并加以保护及备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及修改,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g) 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有措施保证记录在规定保存期内安全、完整,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
4.5.7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4.5.7.1 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对于方法性能指标的验证,可参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
4.5.7.2 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除参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确认方法性能指标外,还应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等进行确认,必要时还需与标准方法进行方法比对、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同时应由不少于3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非本机构专家进行审定,编制作业指导书。
4.5.7.3 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的可追溯性。
4.5.8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应做到:
a) 明确严格的系统访问授权;
b) 做好满足工作要求的分级管理;
c) 应有专人负责系统运行管理。
4.5.9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交通工具以及需要进行的现场监测项目和安全保障等内容。可使用手持终端等信息化设备进行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同时,为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的公正性和安全性,每次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4.5.10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样品管理,应做到:
a) 环境样品必须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保存,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
b) 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c) 实验室接收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
d) 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e) 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退化、丢失或损坏。如通风、防潮、控温、清洁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f) 应规定样品的保存期限,对于政府指令性任务或者仲裁检验等,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留存样品,以备在客户有争议时复测。
4.5.1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监控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结果质量。
4.5.11.1 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4.5.11.2 应制定年度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要求、任务、分工、职责和进度安排等,其内容应包括日常环境监测活动中采取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评价方法、质量控制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内部质量监督活动、能力验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质量管理计划的实施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输入管理评审。
4.5.11.3 应编制年度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质量监督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频次等。应按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对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应包含从样品采集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新持证项目人员、新监测方法、新仪器设备、重要监测任务、复杂监测项目、易出问题环节等进行监督。对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监督过程及跟踪验证结果应予以记录。
4.5.11.4 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计划应对质控项目、时间/时机、频次、人员、所用方法、评价手段、结果评价、利用和处置做出明确规定,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质量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方式,确保环境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5.1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当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对监测数据进行符合性评价并在监测报告中给出评价结论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断的能力,具体包括:根据监测对象或委托方要求,正确选用评价标准和排放/控制限值适用阶段或适用级别,数据计算规则和修约规则,以及评价结论的规范表达等,以降低和规避因提供错误评价结论而导致的风险。
4.5.1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档案管理应做到:
a) 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b) 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c) 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对监测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3号)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HJ 8.2)等规范文件。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可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和《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5.1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1 环境空气和废气
5.1.1.1 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64、HJ 691、HJ 732、HJ836等标准及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的相关规定。
5.1.1.2 采样前应对工况条件及环境条件进行确认,判断其是否满足监测要求。保证采样平台、工作电源、现场使用化学试剂、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监测条件的充分准备。
5.1.1.3 采样使用仪器设备相关配件应齐全,注意对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校准及监测前后的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1.4 监测断面及点位的布设、采样频次及时间的确定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1.5 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并进行能力确认。
5.1.1.6 采样方法、参数的确定、样品采集、运输与交接、样品保存及结果计算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1.1.7 现场监测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a) 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运行工况、生产与净化设备信息及其他参数应现场及时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颗粒物、烟尘、粉尘、烟气等采样记录须附仪器机打记录。
b) 严格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算器具,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并确认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排气温度测量仪表、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计、真空压力表(压力计)、转子流量计、干式累积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样嘴、皮托管系数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测氧仪等使用频率较高的设备应每季度检查校准一次。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定仪及烟尘采样仪采样流速应在每次使用前后进行校准。
c)仪器设备的质量应达到相关方法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采样前对微压计、皮托管、烟气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验;空白滤筒称重前对外表进行检查;采样前后称重时,必须进行天平校准。
d)使用吸收液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应定期对吸收瓶抽检。每批已清洗的吸收瓶抽取5%检测其待测物质,抽检要求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及技术规定执行。
e) 排气参数、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的现场采样及样品的处理及分析等质量控制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5.1.2 水和废水
5.1.2.1 水和废水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373、HJ 493、HJ 494、HJ 4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1.2.2 废水采样前应对工况条件及环境条件进行确认,判断其是否满足监测要求。
5.1.2.3 采样仪器与设备、样品容器及材质、容器洗涤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对监测项目的采样要求。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等现场测试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经确认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在两次检定/校准期间应进行期间核查。监测前后需对现场测试的仪器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2.4 监测断面及点位布设、采样周期及采样频次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废水样品采集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类别(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2.5 采样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切实掌握采样技术,熟知水样固定、保存、运输条件。
5.1.2.6 样品采集和保存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对采样时的样品状态进行描述。单独采样或现场添加保存剂的项目应在采样记录中明确。采样量应满足监测项目分析要求,并有样品唯一性标识。
5.1.2.7 样品运输应有专人负责,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取低温保存措施。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防止震动和碰撞,避免玷污、损失和丢失。
5.1.2.8 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样品进行标识和记录,采样标签上应记录样品的来源和采集时的状况(状态)以及编号等信息,然后将其粘贴到样品容器上。采样记录、交接记录与样品一同交给实验室。
5.1.2.9 现场监测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a)监测采样时每批次应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全程序空白样品,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b) 现场监测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企业运行工况等。要记录所有样品的处理及保存步骤,测量并记录现场温度。一些物理和化学参数如pH值应现场测定,或者尽快测定。
c) 应定期对样品容器的清洁度进行抽检,其空白值不能超过待测项目方法的要求。
d) 样品保存剂如酸、碱或其他试剂在采样前应进行空白试验,其纯度和等级必须达到分析的要求。
e) 微生物采样的容器应预先经灭菌处理;各类采样容器应按测定项目与采样点位,分类编号,固定专用,避免交叉污染从而影响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f) 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样品外,样品瓶应及时清洗。
g) 底质采样点应尽量与水质采样点一致。采样时底质一般应装满抓斗。采样器向上提升时,如发现样品流失过多,必须重采。
5.1.3 土壤和固体废物
5.1.3.1 土壤和固体废物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HJ/T 166、HJ/T 20、HJ/T 298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
5.1.3.2 布点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1.3.3 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3.4 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5.1.4 噪声
5.1.4.1 噪声监测应符合GB 9660、GB 9661、GB 12525、GB/T 14228、GB 14227、GB 12348、GB 22337、GB 3096、GB 12523、HJ 640、HJ 706、HJ 707等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4.2 噪声监测的测量仪器精度和测量方式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校准,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对声级计进行声学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4.3 测量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每次现场监测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参加。
5.1.4.4 噪声监测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以及工况条件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条件。
5.1.4.5 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背景噪声测量过程中,应根据被测声源噪声类型不同,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应根据声源工作时段、周期性等因素调整监测时长以满足噪声监测代表性要求。
5.1.4.6 噪声测量值修正应按照HJ 706中有关要求执行。
5.1.4.7现场测量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a) 使用计量检定合格并在计量有效期限内的噪声测量仪器。噪声测量仪器在每次测量前后须在现场用声校准器进行声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
b)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挑选监测时间或随意按暂停键。区域监测和功能区监测过程中,凡是自热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均不应予以排除。
5.1.5 振动
5.1.5.1 振动监测应符合GB 10070、GB 10071、GB/T 50335、TB/T 3152、HJ 918等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5.2振动监测的测量仪器精度等级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测量仪器系统应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限内使用,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5.3 承担环境振动监测工作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每次现场监测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参加。
5.1.5.4 振动测量量、测量位置、拾振器的安置、测量条件及测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
5.1.5.5 现场测量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a) 测量仪器(含拾振器)应经国家认可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每年至少检定一次,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b)应根据环境温度和湿度选择测量仪器,环境温度和湿度超过仪器的允许使用温度和湿度范围时,测量结果无效。
5.2 实验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2.1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HJ/T 373、HJ 397等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监测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2.2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实验室分析仪器及设备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并经确认后方可用于样品分析工作。
5.2.3 实验室在每次监测活动实施过程中,对各批次样品监测项目应采取空白测试(全程序空白测试、实验室空白测试)、准确度控制(标准样品测试、质控样品测试、加标回收实验)、精密度控制(平行样测试)等有针对性的质控措施,数据质控率应达到10%~20%。当选用标准样品进行准确度控制时应尽量选用与待测样品类别、浓度水平相近的标准样品。
5.2.4 实验室每年要积极参加各种质控考核、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和能力考核等活动。
5.2.5 物理化学项目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包括样品前处理监控、空白试验、校准曲线、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等内容。
5.2.6 应采取有效手段对样品前处理过程进行监控。针对不同的目标化合物,必须采取适当的样品前处理操作,将样品制备成适合测定的试液或试样,必要时应进行基体加标回收试验,确认加标回收率达到相应的要求。处理过程中必须防止玷污和损失,以保证分析的准确度。
5.2.7 每批次监测应做实验室空白和全程序空白(特殊项目除外),空白中检出目标化合物浓度的允许范围应参照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2.8 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绘制校准曲线。用校准曲线来定量目标化合物,样品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曲线测定范围。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相关系数(r)应≥0.999。
5.2.9 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法精密度控制。采用平行样测定结果判定分析的精密度时,每批次监测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10个时,至少做1份样品的平行样。平行双样允许偏差参照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5.2.10 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法准确度控制。实验室分析准确度可采用标准样品分析、实验室自行配制的质控样品分析或样品加标回收实验方法来控制。可采取每批次样品(如果超过20个样品,则每20个样品)带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方式进行,可采用明码或密码样品形式加入。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测试结果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如无合适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或需要进一步判断测定中有无干扰因素时,可以以加标回收实验的方式进行准确度控制。各监测项目加标回收率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
5.2.11 微生物项目实验室环境要符合相关实验开展的要求,监测过程中的无菌操作、培养基质量控制、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等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均要符合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5.2.12 分析用的各种试剂和纯水的质量必须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应使用经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量值溯源。标准物质应按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5.2.13 部分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应及时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主要如下:
a)《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对苯胺要求采用《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2017),但HJ834-2017无此分析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答复,可使用该方法进行检测。
b)《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对六价铬分析方法要求采用《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但该方法目前并未颁布,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在该分析方法颁布之前,采用《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进行检测。
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