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垃圾收费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这两个文件中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垃圾处理费缴纳对象、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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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在PPP项目中的应用

2019-08-21 17:22 来源: 大岳咨询 作者: 杨道明

我国垃圾收费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这两个文件中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垃圾处理费缴纳对象、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的计收与管理、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管理由各城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政策,各地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不尽相同,实践中对垃圾处理费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将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管理方式做了梳理,并对垃圾处理费在PPP项目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一、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一般来说,垃圾处理费的计费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定额收取

定额收取即按固定金额收费,一般采用按户收取、按人收取、按面积收取等方式。定额收取法其收费金额与垃圾产生量无关,实施简单,管理难度低。

定额收取是我国目前应用较多的方式。例如北京市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居民收费标准为3元/户/月,外地来京人员收费标准为2元/人/月。

2、 按量收取

按量收取即按照垃圾产生量计算缴费额度。一般有按容积收费、按重量收费、按垃圾袋收费等方式。按量收取有助于从源头上降低垃圾产量,但操作难度较大,管理比较困难。

实践中定量收取一般与定额收取结合使用。例如洛阳市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单位职工、经营单位、营运车辆及建筑垃圾采取定额的方式征收。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城市生活垃圾,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

3、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的原理是,在一定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排污水量密切相关并且关联度相对较稳定。采用这一方式的典型城市有深圳市、海口市等。比如深圳市规定: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收费标准为0.59元/立方米(按排污水量计收,排污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算)。

二、 垃圾处理费的性质

垃圾处理费有两种管理方式,即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纳入地方国库,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垃圾处理费收入列103类04款33项13目“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由地方政府定价,属于公用事业服务收费。需要注意的是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垃圾处理费,一般也要比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 垃圾处理费与财承

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在这种方式下,垃圾处理PPP项目的回报机制表现为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垃圾发电项目有售电收入)。在计算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时,由垃圾处理费安排的财政支出,应计算在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中。

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主体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这种方式下,垃圾处理PPP项目的回报机制表现为使用者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计算项目财承时,垃圾处理费作为使用者付费,不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列支。

四、 垃圾处理费与基金

财金〔2019〕10号文规定“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同时,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阐明“需要说明的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等,可以按规定用于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应当注意到,垃圾处理费并没有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10号文中关于对基金预算的约束对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没有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中曾规定: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这意味着以前部分基金可以用于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营补贴支出,10号文出台后将不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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