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宿州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称:在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宿州市及周边区域各类危险废物和工业固废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置,全文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宿州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宿州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016-341302-77-03-020884)收悉。项目拟利用宿州海螺现有的2号4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固废处理规模达10万吨/年(其中危险废物6.25万吨/年,一般固体废物3.75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固体废弃物暂存库、固体废弃物预处理车间等,同时对2号水泥窑窑头、窑尾预热器、除尘设施进行改造,其它依托原有工程。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宿州市及周边区域各类危险废物和工业固废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置。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服务范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试烧及运行各环节应严格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范要求,确保每个环节、装置的环保指标和要求在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得到严格落实。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在转运、暂存、预处理及处置过程中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将现有水泥窑窑尾电除尘器改造为高效的布袋除尘器;预留旁路除氯系统,旁路除氯废气经急冷+高效布袋除尘后回水泥窑;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在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前,水泥窑不得协同处置固废。氨的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中表2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氨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标准;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
污染物排放总量按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定指标执行。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后回喷至水泥窑焚烧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宿州海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绿化。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厂区防渗。固废预处理车间、固废暂存车间、地坪冲洗水收集管沟、事故池等区域应进行重点防渗。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三)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要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严格按照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进行收集和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类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旁路放风系统收集的粉尘按规范要求掺入水泥熟料。废活性炭和固体废物包装袋进回转窑焚烧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312348-2008)2类区限值。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l1)相关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和应急事故水池,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强化现有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并及时进行公开。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七)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八)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厂区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屏幕,实时公布在线监测数据,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九)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五、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评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YL126R)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15日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宿州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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