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的火热,带来资本风口。最近一些朋友加我微信,咨询一些行业问题,没有人可以永远保持认知领先,现就再生资源行业税务问题做一些探讨,希望给一些正要入行的或者已经入行的朋友一些思考借鉴,不要变成投出去的钱,泼出去的水。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开票公司”的起源
其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开票公司”的概念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早已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模式,只不过隐藏在“地下”多年,也就是“有实无名”罢了。
起因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原料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消费者、流动商贩、个体户手中购买再生资源,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国内回收的85%,由于个体回收商在回收过程中由于个体工商税务手续无法建立,无法开具正式票据,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再生资源,但产废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往往不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下游加工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只能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13%的增值税,加上地方附加税,税负远高于其他行业。2013年营改增,要求增值税抵扣链环环相扣,但是再生资源行业的小个体户拿不到进项税,如果缴纳13%的增值税,那就必死无疑,根本交不起。
所以顺理成章的形成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开票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网联控,为合作用废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开票公司”的开票逻辑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开票公司”客户主要以用废企业为主,由于地方上财税返还优势。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低价的增值税发票,平台自己一般平进平出,或者从中赚取少量差价。
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特征,税收征收地散布在全国各地,所以一些地方为了吸纳税源,当地政府财政拿出一部分补贴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开票公司”。形成特定的地方特色,如天津、江西等地。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开票公司”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开票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以设立分公司进行,通过分公司的设立,将业务转移至分公司承担,享受当地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
增值税: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的(地方留存50%)50%-90%;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开票公司”的开票逻辑是先定废品物价和让利的税点。
计算如下,假设支付废品物价为100元,给客户让利5个的税点,就可以反推出客户支出的含税废品物价。
含税废品物价=100元+100*(13%-5%)元(从13%的税率降低5%的税率)=108元。
那么实际增值税票面上的税金就为12.42元,
再用含税废品物价-税金=票面含税废品物价=95.58元。
而平台端,合计支出=废品物价+税金-税返=100+12.42-5.589(地方留存增值税返还90%)=106.831元,
比客户支出的108元,低1.169元。平台在让利5个点的基础上,依然可以保持微薄利润。
物流行业无车承运人模式
那么什么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呢?且看文件的规定: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看到这,是不是有些疑惑,没有运输工具,还能做承运人,这不就是货运代理吗?其实这个新业务与货运代理还是有区别的,分析如下:
根据36号文件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运输工具所有人(或承租人/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以及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说白了,货代业务就类似中介或居间业务,本身不属于主业务当事人,相当于负责办理各种手续。
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在该业务中,参与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作为主业务当事人的。
以下用图来说明两者的区别:
假设两业务的参与者为甲
在上面业务中,代理人甲提供的服务属于货运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而承运人B提供的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1%。
在上面业务中,承运人甲其实是“空手套白狼”,本身自己没有运输工具,却与托运人A签订运输合同,甲将运输发票开给A;然后甲又找到有运输工具的B,以甲的名义让B来完成运输服务,B再将运输发票开给甲。在该业务中,甲给A提供交通运输服务,B给甲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11%。
因此,无论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还是管道运输,如果出现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则该业务不属于货运代理服务,而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为何无车承运人能得以试点?
(1)由于交通部对于无车承运人管理的规范化,推动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协同努力,得以实现互联网+大数据+税务”实现平台远程监管和联网开票。
(2)资金流水匹配,作为无车承运人必须有资金往来账目,这也是无车承运人的核心所在。
再生资源税务问题是否可以借鉴物流行业无车承运人模式呢?
随着汽车衡无人值守系统的发展、互联网的渗透、银联等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如果能有再生资源主管部门(可笑的是现在主管部门算是哪门那户也是未知的)的顶层设计参与进来,协同行业协会、地方主管部门,是否可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税务”实现平台远程监管和联网开票。实现快速检索,用废企业磅单号关联到物流单号-打包站出库单单号,实现关联对照,资金流水匹配,可控可追溯。
参考资料:
透视-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二十年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扣除凭证”面临三大涉税风险
起底废旧物资行业税负情况,回收经营企业应当随机应变
那么什么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呢?
无车承运人平台的开票逻辑是什么?
分析丨物流无车承运人,你该知道的:起源、利润、运营和营销模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葛洲坝百亿级环保产业毛利率不足1%
原标题:行业探讨 | 再生资源税务问题能否借鉴物流行业无车承运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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