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发改委印发《湖南省县以上城市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到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以及洞庭湖区域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21年,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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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以上城市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1年)

2019-08-01 10:47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发改委印发《湖南省县以上城市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到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以及洞庭湖区域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21年,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建立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长效管理机制,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在2018年基础上分别提高15个、12个百分点,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30%,地级城市进水BOD浓度小于100mg/L的污水处理厂提升至100mg/L的规模占比不低于30%,洞庭湖地区城市应适当提高增长幅度,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2%。详情如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县以上城市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县以上城市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4日

湖南省县以上城市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1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等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县以上城市(含县城)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以及洞庭湖区域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21年,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建立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长效管理机制,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在2018年基础上分别提高15个、12个百分点,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30%,地级城市进水BOD浓度小于100mg/L的污水处理厂提升至100mg/L的规模占比不低于30%,洞庭湖地区城市应适当提高增长幅度,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2%。

二、主要任务

(一)系统排查污水处理系统。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及相关权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系统、处理系统、配套污泥处置设施排查(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以污水处理系统服务片区为单元,摸清各类排水接入情况,分析梳理排水户数量、性质结构、用水规模、排水水质、纳管等情况。以片区内市政排水管道为单元,全面排查错接混接、老旧破损、倒灌溢流等问题,根据排查结果绘制现状排水分区图和污水收集管网图,并制定排水系统现状问题清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确认排水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单位。开展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单位确认工作(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明确市政污水管段和设施权属。对于权属不清的市政污水管段或设施,应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由设施权属单位或委托代管单位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应明确每个区域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提高市政排水系统信息化管理能力。根据排查结果及管网普查数据等,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建成区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水治理信息系统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科学制定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各地根据污水治理系统现状,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明确工程内容,列出项目清单,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路由、用地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加快设施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制改造,积极推进合流制管道溢流污染的管控。实施混错接、老旧破损管网改造及检查井改造等工程,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要围绕污水厂服务片区制定“一网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年度整治具体目标任务和措施。人口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片区,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污水处理设施。各市州2019年12月31日底前制定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实施进度。各地要根据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将各项工程内容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建设时序、建设期限,明确分期分步实施计划。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质量要求、资金保障等,保证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管控机制。严格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加强排水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强化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项目后评价制度,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排水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工程施工排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各地排水、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规范工业企业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地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包括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监督。各地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根据河湖水体水位情况,合理调整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健全管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鼓励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和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委财经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作用,建立“省级统筹组织、市县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筹安排,各相关省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通过专题培训、典型示范等方式,强化指导支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实施。(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构建覆盖污水治理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相关部门要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及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财经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资金保障。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对接,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整合相关资金,统筹用于污水提质增效设施建设。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财政预算,加强资金整合,保障建设运行资金足额到位。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全面开放市场,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适合市场运作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省财政厅、省委财经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宣传引导。借助电视、广播、网络、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宣传引导,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增强群众、企业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馈问题,以实际行动参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形成全社会爱水、护水、惜水的浓厚氛围,助力全省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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