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铜川印发铜川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详情如下:铜川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铜川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优化六项政策、打好七场硬仗,强化五项保障措施,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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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

2019-07-24 09:19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陕西铜川印发铜川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铜川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铜川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六项政策、打好七场硬仗,强化五项保障措施,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52微克/立方米,确保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优化六项政策

(一)强化源头管控。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实施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对已明确但逾期未退城的企业予以停产。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石油化工、防水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行业企业产能。(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因地制宜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在夏季(6月1日至8月31日),对石油化工、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实施限产,对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在冬防期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对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其他建材行业(不包括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限产5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计;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铸造、化工、有色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蓝天保卫战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市级铁腕治霾奖补办法,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严格落实《陕西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加快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和清洁化改造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落实国家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对秸秆等生物质资源进行消纳处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等参与)

(五)配合做好区域联防联控。按照国家建立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六)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三、打好七场硬仗

(一)打好结构调整硬仗

1.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 强化“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完成已排查出尚未完成整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以四级网格为依托,聚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落实“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综合整治和监管责任,不断完善“散乱污”工业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发现一户,整治一户,坚决杜绝“散乱污”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异地迁移、死灰复燃。(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打好工业污染治理硬仗

3.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严格执行《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持续推进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重点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完成全市重点行业涉气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水泥、有色、陶瓷、砖瓦等行业执行新修订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火电企业按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完成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建立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参与)

5.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以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业炉窑的排查力度,完善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和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6. 实施VOCs专项整治。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全面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每半年对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进行一次VOCs排放监测和空气质量监测,夏季应加密监测频次,对石化和大型储油场采用走航车监测。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打好煤炭管控硬仗

7.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8.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煤炭消费实现负增长,继续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和燃油,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9.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市不再新建35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对已排查出的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9月底前基本完成80%的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年底前全部完成。新排查出属于拆改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发现一台拆改一台。加大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改造力度,各项污染物执行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四)打好清洁能源替代硬仗

10. 提高清洁取暖率。2019年底前城市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达到7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40%以上。积极发展地热能,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积极采用地热能供暖。(市能源局牵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参与)

11. 深入推进散煤治理。继续整村推进农村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宜煤则煤,深入推进散煤治理。5月底前完成农村散煤治理定村确户清单,暂未落实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和集中供热区域外的居民,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或兰炭+兰炭专用炉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组织开展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煤符合标准。要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实现城乡集中售煤点煤质监督抽查的全覆盖,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2. 对火电企业进行改造。严格落实省上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按照煤耗能效、排放绩效综合水平对电力行业精准实施错峰生产,现有火电燃煤机组在保证居民、企业正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发电,禁止超负荷发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积极落实替代热源,优化热电机组运行方式,严格落实“以热定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13. 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向合理半径延伸,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集中供热站全部退出,覆盖范围外的统筹布局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取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硬仗

14.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电力、电解铝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连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15. 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按照《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2018-2020年)》要求,完成2019年营运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淘汰任务。(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16.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城市建成区公交车中新能源车的占比达到80%。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充电便利。(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17. 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和市级监控平台。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实现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开展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和维修造假企业。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18. 加大油品质量监管。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燃油的行为。(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19.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等违法行为。7月1日起,全市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0.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在用工程机械,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6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使用,10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于10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秋冬季期间重点加强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

(六)打好扬尘污染治理硬仗

21.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施工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三标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并符合现行在用车排放标准,实行错时运输,划定避让区域。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22.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全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沙尘暴影响大的月份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3. 加强采暖期间施工监管。采暖期间,城市中心城区(由当地政府划定,报市政府备案),除地铁(含轻轨)项目、城际铁路项目、市政抢修和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需施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扬尘管控和环境保护措施,经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对采暖期施工的工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对达不到扬尘管控要求、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或有扬尘违法违规问题的工地,责令停止施工并从重处罚。(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4. 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继续开展物料堆场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

(七)打好秋冬季污染治理硬仗

25. 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行业、企业,着力降低PM2.5浓度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6.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执法检查情况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并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四、强化五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大气污染季节特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在春季开展扬尘和工业无组织排放、夏季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夏秋季开展秸秆禁烧、秋季开展工业炉窑、冬防期开展以涉煤污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等为重点的专项执法工作,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持证排污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夯实排污者责任,促进自觉守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三)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特殊功能区域的“4+1”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人社局参与)

(四)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乡镇(街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加密建设区县空气自动站,建设重点工业园区自动站。所有区县全面开展降尘监测。区县开展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将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导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和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政府公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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