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康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
报来的《蚌埠市康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18-340302-77-03-030388)收悉。项目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蚌埠市康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2012年6月,我厅以环控函〔2012〕672号文批复了蚌埠市可燃性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环评文件。本次为扩建,不新增占地,危险废物处置规模由25吨/日扩至50吨/日(其中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规模40吨/日、医疗废物处置规模10吨/日,项目优先处置医疗废物)。项目保留原焚烧车间,其余构筑物拆除,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一套50吨/日的焚烧系统(包括尾气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微波应急处理间、原料危废暂存库、灰渣暂存库、废液罐区、污水处理站及公辅工程等。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可适度解决蚌埠及周边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现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及服务期满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在转运、暂存及处置过程中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并预留焚烧烟气深度治理改造的空间。回转窑焚烧烟气采用 “SNCR炉内脱硝+急冷+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湿法脱酸”处理后经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原料危废暂存库、废液罐区废气、配伍区废气、污水站废气收集后采用“水喷淋+UV光解+纳米处理”工艺处理后排放。项目建成运行后,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镉、铅、砷、铬、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中表3标准。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表2排放标准值;VOCs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14)中相应排放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厂区改建原有污水处理站,采用的工艺为三效蒸发+絮凝沉淀+厌氧+好氧+炭滤+消毒,处理规模为100吨/日。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相应的标准限值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处理达标后排入杨台子污水处理厂处理;软水制备及余热锅炉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杨台子污水处理厂。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厂区防渗。原料危废暂存库、灰渣暂存库、焚烧车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及污水站等区域应进行重点防渗。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严格按照设计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进行收集和处置。焚烧炉渣、飞灰、废气治理产生的废盐、废滤袋、污水站污泥、配料区渗滤液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其中焚烧炉渣、飞灰、废盐、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滤袋、渗滤液送至焚烧炉焚烧)。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四)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2标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拆除现有事故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池,在厂区南侧新建54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及12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和应急事故水池,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强化现有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并及时进行公开。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八)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九)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厂区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屏幕,实时公布在线监测数据,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十)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十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及龙子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五、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和龙子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评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695059)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蚌埠市康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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