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决定面向社会各界公开遴选相关专业专家,发布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的公告,详情如下:山西省各相关厅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履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职责的科学性,保障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审查,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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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遴选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

2019-07-17 10:03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0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决定面向社会各界公开遴选相关专业专家,发布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的公告,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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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相关厅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履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职责的科学性,保障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审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方案审查、评估论证、规划设计、验收入库等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规范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全过程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优势,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和综合水平,我厅决定面向社会各界公开遴选相关专业专家,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生态修复专家的专业类别

本次遴选进入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的专家主要指导和服务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工程项目各类技术文本、项目验收的评定审查。

专家库按专业类别分为土地资源管理类、地质矿产类、土地规划类、产业及土壤类、农田水利类、水土保持类、生态环境类、工程类和经济财会类。

二、遴选标准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自觉遵守评审纪律,自觉接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事业。

(二)年龄在35-70周岁之间,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满十五年;相关行业需获得国家级执业资格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三)熟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相关专业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本专业所属领域的发展状况及前沿方向。

(四)自愿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的委托,参加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活动并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管理。

(五)无违法违纪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等不良记录。

三、遴选方式

(一)专家委员会的遴选采取单位集中推荐和个人自主申报方式,在职人员需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凡符合遴选标准的人员,填写《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备案表》,请于2019年7月31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纳入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

(二)需准备的材料包括:

1.个人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技术水平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2.个人填写《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审批表》,一式两份;

3.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以山西省省内专家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或邀请省外有关专家。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被邀请列席自然资源厅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自然资源厅组织的各类咨询及相关专题培训活动;

2.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有组织地查看工程现场,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向委托部门提出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3.专家提出咨询论证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项目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活动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4.专家有权向自然资源厅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及咨询活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由于客观原因或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评审等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在参加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各种技术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进行技术活动;

2.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等相关涉密信息,对所知悉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事项资料及部分评审活动严守保密规定,不向与咨询等活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人员透漏活动信息;

4.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等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5.遵守自然资源厅厅委托的工作安排,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不参加自然资源厅邀请参加的咨询、评审等技术活动,不得随意变更活动安排日程和项目要求内容,对要求提出项目书面咨询等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6.未受省自然资源厅的委托,专家不得以省自然资源厅的名义参加其他行业或部门的咨询、评审等技术活动,不得发表代表省自然资源厅的意见;

7.专家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审查单位、邀请单位及相关人员索要财物、提出额外利益等要求;

8.专家在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业务期间,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的培训、监督和管理。

五、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一)山西省生态修复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厅组建管理,负责对专家的培训、考核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补充更新,对辞退及增补专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备案。

(三)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提出申请,可以退出专家库。

(四)咨询事项与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回避。

(五)选取专家时,按实际需要等额选取。专家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另行抽取专家增补。

(六)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评审或重要活动时,确有必要时可在专家库之外邀请行业领域专家。

(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所从事的各种技术活动可按委托方的要求采取工程现场查看、召开评审会议或审阅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也可综合以上方式工作。

六、专家的考核、评价与监督

(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建立专家咨询信息反馈制度。由厅业务主管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和考核评价,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应进行记录和核实。

(二)加强专家信用体制建设。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并终止其参与咨询、评审等活动:

1.损害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正当权益,或违规干涉工程建设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者;

3.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情况或其他信息者;

4.自行以省自然资源厅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专家名义从事有关活动者;

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者;

6.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评审工作任务,阻扰或影响咨询论证评审工作按计划进行者;

7.因工作及技术等客观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咨询、论证等事务者。

(三)专家在从事咨询、评审等活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给咨询对象及有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未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专家自行出席咨询等活动,发表咨询意见,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用者,责任自负。

联系人及电话:李强13453418952

电子邮箱:sxsstxf@163.com

地址:太原市望景路3号邮编:030024

附件:

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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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遴选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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