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份文件,标准自2019年8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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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陶瓷、玻璃工业即将迎来史上最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07-16 09:33 来源: 环保圈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份文件,标准自2019年8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5464及修改单等相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陶瓷及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

3.2

日用及陈设艺术陶瓷 daily-use and artistic ceramics

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艺术欣赏和珍藏价值的各类陶瓷制品,主要品种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具文具、容具、耐热烹饪具等日用制品及绘画、雕塑、雕刻等集工艺美术技能与陶瓷制造技术于一体的术陈设制品等。

3.3

建筑陶瓷 building ceramics

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黏土和烧结瓦等。

3.4

卫生陶瓷 sanitary ceramics

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

特种陶瓷(精细陶瓷) special ceramics

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别配方的无机材料,经过高温烧结,从而获得稳定可靠的特殊性质和功能,高强度、高硬度、耐腐蚀、导电、绝缘以及在磁、电、光、声、生物工程各方面应用的新型陶瓷制主要有氧化物陶瓷、氮化物陶瓷、压电陶瓷、磁性陶瓷和金属陶瓷等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1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

4.1.4喷雾干燥塔、窑炉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喷雾干燥塔、窑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1.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有效均值平均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1 燃料控制

a) 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 原煤密闭输送,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 煤粉应采用密闭储仓,配备除尘设施。

d) 煤气发生炉气化后固体残渣,应采取覆盖、围挡等控制措施。

4.2.2 原料控制

a) 粉状物料应密闭储存,其它粘土原料、硅质原料、长石原料、钙质原料、镁质原料以及辅助原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 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 原料均化应在储库、堆棚中进行。

4.2.3 制备与成型

a) 原料的干磨、制粉等加工粉碎过程,原料筛分、混合、配料等生产环节,均应采用封闭式作业,配备除尘设施。

b) 原料粉磨过程、釉料配料过程应采用集中收尘,配备除尘设施。

c) 喷雾干燥、成型、机械吹干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 喷雾法施釉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e) 成型过程修坯、打边,高温烧成后打磨抛光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f) 模型制备、匣钵制备过程应配备除尘设施。

4.2.4 陶瓷烧成陶瓷烧成系统应配备污染治理设施。

4.2.5 厂区道路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2.6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并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4.2.7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喷雾干燥塔、窑炉启动 4 小时内、停窑 2 小时内,主要排放口(含窑炉和喷雾干燥塔混合排放的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5.1.3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4 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刻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5.1.5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采样点的设置方法按GB/T 16157执行。

5.2.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且有必要的情况下,要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进行监测。

5.2.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标准解读

一、问: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现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发布至今已超过8年,随着污染防治技术的不断进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显偏松。二是目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收严相关标准以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问: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明确要求,严格准入标准,逐步收严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问:新发布的《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标准由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6个部分组成。

目前,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及《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的公告》(2014年 第83号)。新标准对照上述现行国家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合理适当的收严。

四、问:新发布的《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范围、时限有何规定?

答:新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控制。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五、问:新发布的《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新标准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20mg/m3、30mg/m3和100mg/m3。为达到新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SNCR脱硝、湿法脱硫或干法/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协同除尘、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等技术组合进行治理。上述废气处理工艺已经在陶瓷工业企业烟气污染治理中广泛应用,技术路线成熟可靠。根据我省目前已完成上述改造的陶瓷工业企业实际情况,提标改造及综合运行的成本可控。综上所述,执行新标准排放限值在技术与经济上都是可行的。

六、问:新旧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

答: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及其修改单。

考虑到现有企业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陶瓷企业应尽快组织开展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技术参数优化等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

本标准玻璃工业仅指制造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的工业。DB 44/2159-20192

3.2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用浮法工艺或压延法工艺生产的板状硅酸盐玻璃,包括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

3.3

平板玻璃熔窑flatglass furnace

熔制平板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电子玻璃 electronic glass

CRT 显像管玻璃、平板显示玻璃、电光源玻璃等应用电子、微电子、光电子领域的玻璃产品。

3.5

电子玻璃熔炉 electronic glass furnace

熔制电子玻璃的热工设备,包括各种型式的池炉和坩埚炉。按热源来源,可分为使用天然气、重油等燃料的熔炉(含电助熔)和全电熔炉。

3.6

冷修 cold repair

玻璃熔窑、熔炉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7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

3.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 273.15 K,压力 101.325 kPa 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单位为 mg/m3。

3.9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15 K,压力101.325 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1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 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DB 44/2159-2019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对于玻璃熔窑、熔炉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 GB 26453、GB 29495 规定的公式换算为含氧量 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1.4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熔炉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气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应按GB 26453、GB 29495规定的公式计算基准排放量[3000 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 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 h, 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玻璃制造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

4.2.2 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4.3 废气收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 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环保设施检修、余热锅炉等特种设备检修及强制性检验等非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应参照 HJ 856 的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确保全年排放总量符合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总量控制要求。

5.3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或HJ 75 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 的规定执行。

5.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标准解读

一、问: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现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已发布实施了8年,随着玻璃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的不断进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显偏松。二是目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收严相关标准以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问: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要求,严格准入标准,逐步收严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问:新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标准由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6个部分组成。

目前,平板及电子玻璃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新标准对照上述现行国家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合理适当的收严。

四、问:新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范围、时限有何规定?

答:新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平板、电子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控制。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五、问:新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新标准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0mg/m3、280mg/m3和550mg/m3。现有玻璃企业目前多采用静电除尘+SCR脱硝+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静电除尘+SCR脱硝+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干法脱硫+复合陶瓷滤筒除尘脱硝一体化技术等烟气治理技术工艺路线,在现有治理设施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工艺参数等措施,可达到新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根据我省目前玻璃企业所采用的烟气处理技术工艺实际情况,增加的提标改造及综合运行成本可控。综上所述,执行新标准排放限值在技术与经济上都是可行的。

六、问:新旧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

答: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继续执行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考虑到现有企业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玻璃企业应尽快开展烟气治理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技术参数优化等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原标题:广东省陶瓷、玻璃工业即将迎来史上最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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