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印发《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59-2019)。标准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0mg/m3、280mg/m3和550mg/m3。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二是新建企业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 仍按现行 GB2645 、GB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 相关标准执行 相关标准执行 相关标准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645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 固定污染源烟气( 固定污染源烟气(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方法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5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 glass industry glass industry glass industryglass industry
本标准玻璃工业仅指制造平板和电子玻璃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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