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住建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印发《甘肃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甘肃省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处置,加快补齐城市(县城)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大力提升城市(县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尽快实现全省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
《方案》明确,到2019年底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达到68%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原则上不低于现状底数;到2020年底,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原则上不低于现状底数;各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1年底,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达到72%以上;各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或在现状基础上增长10个百分点,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原则上不低于现状底数;各县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或在现状基础上增长10个百分点,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临夏市、玉门市、华亭市、敦煌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原则上不低于现状底数,合作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力争达到100毫克/升。
甘肃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处置工作,督促各地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设施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处置工作,加快补齐城市(县城)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大力提升城市(县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尽快实现全省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
(二)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达到68%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原则上不低于现状底数。
到2020年底,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原则上不低于现状底数;各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1年底,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达到72%以上;各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或在现状基础上增长10个百分点,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原则上不低于现状底数;各县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或在现状基础上增长10个百分点,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临夏市、玉门市、华亭市、敦煌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原则上不低于现状底数,合作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力争达到100mg/L。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污水管网排查及检测工作
各地要制定污水处理设施排查及检测方案,对建成区内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进行排查,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居民小区及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要统筹安排、分步推进,排查工作要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地级城市要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地理信息(GIS)系统,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各地要于2019年底将排查及检测系统建立情况上报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条列出)
(二)推进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对年久失修、淤积漏损严重的污水管道、排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改造,确保收集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的稳定。要有计划的对老城区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应采取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控制雨污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要全面推进管网配套建设,加快污水收集支管及小街巷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对错接混接严重、整改时间较长的市政管网和居民小区内部管网,有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减少错接混接对水环境的影响,并加快落实改造任务。(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三)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
各地要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禁止使用低劣管材,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污水管网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联合检查,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管网运维管理长效机制
城市排水管网运营维护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根据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和经费保障。全面推进以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联动“厂网一体”的方式运营维护管网,从运营机制上保障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的系统性。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委托市场专业化公司对单位内部管网进行维护和管理。排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省住建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五)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
各地要加强生活污水接入服务,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生活污水应当依法依规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要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要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各市、县市政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六)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
各地要结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科学制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与布局,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要与服务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现有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要的地区,要加快新建、扩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存在污水处理设施低负荷运行的地区要加强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及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敏感地区以及渭河、泾河等重点流域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要积极推进设施提标改造,提升污水集中处理水平。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长期低于100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规划与建设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措施。(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七)强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地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置,对已建成投运但尚未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各地应加大推进力度,尽快配套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要依据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统筹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要加强污泥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实施严格的登记和管控制度,强化污泥运输环节的管理,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到2021年,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八)促进再生水利用
各地推进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按照“优水优用,就近利用”的原则,进一步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1年,地级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九)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
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严禁未经处理的废水接入市政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及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要先退出再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各地要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和生产经营性企业的监管,健全高效执法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工业排水户。(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十)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
各地要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协调和优化排水口的水位标高与地表水体水位关系,防止地表水体水倒灌进入污水收集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省水利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要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2019—2021 年)行动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体制机制,优化营商发展环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各地实施计划,务必于2019年7月10前报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自2020年起,各地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城市(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加大资金支持
各地要坚持投入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和财政补贴,确保设施运维费用,特别是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和维修经费以及管网周期性检测费用。要继续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收费机制
各地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贴,要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以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考核问责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城市要将城市(县城)污水提质增效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五)鼓励公众参与
各地要做好城市(县城)污水提质增效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积极宣传提质增效措施和成效,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媒介,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的治理氛围。(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污水处理厂现状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
2.各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细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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