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印发《进一步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生态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全文如下:
进一步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
生态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部署,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9〕1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以下简称经济带)生态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建成珠江—西江生态廊道为目标,深化区域合作,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文明示范省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道路。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查摆亟待解决的生态环境问题,明确对策措施,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优化、不能恶化。
坚持项目分类、有序实施。谋划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等重点项目,按照前期工作进度分期分批实施。
坚持区域合作、形成合力。加强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合作,构建完善生态环境共治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1年,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合作持续深化,珠江—西江生态廊道(广西)基本建成,生态环境更加美好。
二、多措并举加强生态系统保护
(四)加强生态空间管控。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管控,完成经济带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修订《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继续争取国家转移支付支持,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及考核。加强经济带流域岸线保护,实施分区管理;严格沿海自然岸线保护和利用审查,保护优质沙滩、红树林、珊瑚礁等敏感区域;整治修复海岸生态功能。(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海洋局等,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森林生态系统建设。
加快实施第三期珠江—西江防护林工程;进一步提升森林品质,优化森林结构;推进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推进岩溶地区和湿地生态系统修复。
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实施封山育林育草、造林等工程。建设湿地公园,推动湖泊、河流、沼泽型湿地建设。扎实推进左右江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争取国家支持漓江流域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整治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活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实施广西“千万种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统防统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八)深化流域制度和目标管理。
全面落实《广西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加强流域目标管理,强化水质监测预警,确保经济带流域水质优良,其中九洲江广西广东交接断面水质达到补偿协议要求;确保近岸海域水质不下降。(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重点流域环境治理。
深化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加强干流及洛清江、柳江、下雷河等支流水污染治理,继续推进水质良好湖泊保护。加强漓江流域干支流截污、畜禽养殖污染等综合治理,实施流域湿地、生态景观等生态系统修复。全面落实《南流江—廉州湾水体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加强流域工业、畜禽养殖等污染整治,逐步改善南流江水质。继续实施《粤桂两省区九洲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巩固并扩展九洲江流域环境治理成效。(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水利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整治沿江11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黑臭水体消除率达到90%以上;到2021年,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稳定运行,防止反弹。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整治县城黑臭水体。(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实施重点领域水污染整治。
加强工业污染整治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造纸、印染、有色金属、氮肥、制革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达标排放计划,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力争全区105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并纳入监控;加快污水直排口截污、老旧管网改造;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管网建设,力争完成224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争建成不少于1800座农村公厕和20000座户用厕所;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深入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建设。
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到2019年底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地表)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单一水源供水的桂林、贺州、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市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三)陆海联动治理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
全面落实《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三五”专项规划》,以廉州湾、茅尾海、防城港湾、铁山港湾为重点,推动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加强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提升改造。严控水产养殖污染、港口码头船舶污染,严格管控围填海和岸线开发,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广西海事局等)
四、综合施策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
(十四)推动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全面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明确沿江11市目标,严格监督考核。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区域协作和部门联动,抓好秋冬季和初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气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调整结构实现能源利用清洁化。
开展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控煤炭消费,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力争75个县(市)通达天然气并实现天然气利用。全面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展到近郊和重点乡镇(街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六)实施工业企业综合治理。
以钢铁、火电、水泥等行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为重点,持续推进工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燃煤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糖厂蔗渣锅炉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及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加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七)深化移动源污染综合防治。
加强车辆的尾气排放、注销、行驶等监管,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不符合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任务。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防治,推进能源清洁化改造和升级。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建成电动汽车充电站约300座、充电桩7.6万台。优化全区高速铁路网、城市公共绿色交通网。(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八)严控大气环境面源污染。
健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道路、露天堆场和矿山等扬尘污染整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以及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管控。对城区露天烧烤摊点实行“集中布局、进店经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禁燃限放管控。(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严防严控治理土壤环境污染
(十九)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
控制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严格涉重金属行业准入及企业环境监管,定期更新重点企业名单。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范围内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促进源头减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农用地和污染地块管理。
完成全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开展分类管控试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加快推进河池市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实施环江流域、刁江流域等区域重金属污染的整治和土壤修复。支持柳州市创建自治区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试点。推进恭城瑶族自治县、昭平县、大新县及钟山县等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等)
六、强化监管防范流域环境风险
(二十二)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加强环境安全形势分析,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加快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完善跨部门、跨流域的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强化航运、海运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广西海事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整合优化和改建大气、地表水、土壤、辐射等监测设施,新建一批地下水、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和新建一批气象风廓线雷达。(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物质风险管控。
补齐危险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能力短板,推动市县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洋垃圾”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危险化学物质风险防控,加快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位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卫生健康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提高固体废弃物处置能力。
推动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河池、梧州、北海、桂林、钦州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城镇和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七、深化合作共治共享生态环境
(二十六)加强跨省区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落实桂滇、桂黔跨省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框架协议,完善省际环境共治、生态共建、污染联控、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平台,实施粤桂两省区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推进省际合作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快建立省际和区内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进九洲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开展区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等)
(二十八)促进与粤港澳大湾区对接融入为重点的区域合作。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开放与合作机制建设,办好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加快中国—东盟环保合作示范平台和广西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合作,积极参加香港、澳门国际环保展览会,推动广西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对接融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
八、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年度工作重点,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任务,适时开展实施情况评估。
(三十)健全体制机制。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环境保护督察、排污许可等制度改革,完善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机制。
(三十一)优化营商环境。
推进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对承接产业转移、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重大项目专人跟踪、定期对接,依法依规加快审查工作。
(三十二)严格项目管理。
明确重点项目,加快前期工作,拓展资金渠道,监控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尽快建成并发挥应有效益。
经济带流域各优先控制断面表、经济带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园区清单、进一步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生态建设重点项目表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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