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于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201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详情如下:
2018 年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把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围绕“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建言资政。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同时,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增强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两手发力、点面结合、求真务实,稳扎稳打,有力有序,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局良好。
一是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国务院印发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重点区域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向地方政府新交办涉气环境问题2.3 万个,2017 年交办的3.89 万个问题整改完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企业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国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约8.1 亿千瓦,占全国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0%。非石化能源消费比重达14.3%,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由12 个增加到35 个,完成散煤治理480 万户以上。煤炭等大宗物资运输加快向铁路转移,铁路货运量比2017 年上升9.1%。进一步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推进岸电建设与使用。出台《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制定发布重型柴油车国六标准,全面供应国六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积极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在“2+26”城市、汾渭平原和雄安新区推广“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模式。积极推进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治理,做好从发电行业率先启动全国碳市场的准备工作,开展各类低碳试点示范,推进适应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二是着力推进碧水保卫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完成长江干线1361 座非法码头整治。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组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发布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提高船舶污染控制水平,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36 个重点城市1062 个黑臭水体中,1009 个消除或基本消除黑臭,消除比例达95%。支持300 个市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完成2.5 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荣获2018 年联合国地球卫士奖。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推进海洋垃圾(微塑料)污染防治和专项监测,开展“湾长制”试点。推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1586 个水源地6251 个问题整改完成率达99.9%。全国97.8% 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完成比例达78%。
三是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31 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6 个省份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污染耕地风险排查整治,一些地区耕地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和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建成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推进6 大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先行区建设和200 多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坚定不移推进禁止洋垃圾进口工作,全国固体废物进口总量2263 万吨,比2017 年下降46.5%。推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存在问题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全部完成整改,涉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显著提升。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清废行动2018”挂牌督办的1308 个突出问题中1304个完成整改,比例达99.7%。
四是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初步划定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宁夏等15个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山西等16 个省份基本形成划定方案。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推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增至474 处。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工程。整体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成造林绿化1.06 亿亩。恢复退化湿地107 万亩,56 处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总体良好。推进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完成2010—2015 年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命名表彰第二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第二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五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等文件。研究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分两批对河北等20 个省份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公开通报103 个典型案例,同步移交122 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一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推动解决7 万多件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推动解决一大批长期难以解决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 万件,罚款数额152.8 亿元,比2017 年上升32%,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2014 年的4.8 倍。各地侦破环境犯罪刑事案件8000 余起。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00 多件。持续组织开展全国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
六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印发《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15 项重点举措。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布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全年压减粗钢350 万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2.7 亿吨,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加快环评审批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修改噪声污染防治法,取消噪声环保设施验收行政许可。制定《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部分内容的决定》,简化35 类项目的环评文件类别。完善绿色通道,重大基础设施类项目审批时间原则上压缩至法定时限一半以内,全国完成22.1 万个项目环评审批,总投资约26.8 万亿元。编制长江经济带11 省份及青海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有序推进,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7 年下降3.1%。
七是落实生态环境改革措施。完成生态环境部组建工作,整合7 部门相关职责,贯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推动设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和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健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全面推开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累计完成24 个行业3.9 万多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前一年完成36 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完成1881 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站新建和改造工作。空气质量排名范围扩至169 个城市,定期发布空气质量及改善幅度相对较好和较差城市名单。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查处通报山西临汾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和多起喷淋人为干扰案例。
八是防范化解环境风险。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部署开展垃圾焚烧发电、PX 项目自查,依法推进项目建设。推进全国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长江经济带11 省份开展沿江涉危涉重企业应急预案修编及备案。全国“12369”环保举报平台受理群众举报71 万余件,基本按期办结。全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286 起,其中生态环境部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50 起。扎实开展核安全法实施年活动,高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依法严格核设施安全监管,45台运行核电机组安全运行记录良好,11 台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19 座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安全运行。
九是全面提高支撑保障能力。中央财政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资金2555 亿元。高分五号卫星成功发射。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实现生态环境部系统在用生态环境信息系统接入生态环境云平台运行。扎实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建库、入户调查工作进展顺利。抽测工业源废水排污单位11510 家,污水处理厂4343 家,工业源废气排污单位10173 家。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达1970 项。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卡托维兹大会取得成功,达成一揽子全面、平衡、有力度的成果。扎实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启动“中法环境年”,推进中非环境合作中心建设。成功举办国合会2018 年年会。大力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启动“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六五环境日庆祝活动、全国低碳日宣传活动。制订《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全国首批124 家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5218 次。2018 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达到“十三五”规划序时进度要求。
2018年全国近岸海域海水中锶-90和铯-137活度浓度分布示意图
公报数据来源及评价说明
本公报以生态环境部监测网络数据为主,同时吸收相关部委环境状况内容。生态环境部监测网络包括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1436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471 个市(区、县)(含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部分县级城市)的约1000 个降水监测点位,978 条河流和112 座湖泊(水库)的1940 个地表水水质评价、考核、排名断面(点位),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906 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1649 个海水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31 个省份的2583 个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县域,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约80000 个城市声环境监测点位,1410 个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点位和44 个环境电磁辐射监测点位。10168 个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水质、土地资源及耕地面积、海平面、海洋灾害由自然资源部提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运输部提供,省界水体水质、2833 处地下水监测井水质、水土流失、洪涝干旱灾害部分内容由水利部提供,内陆渔业水域水质、海洋渔业水域水质、农业面源由农业农村部提供,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由应急管理部提供,能源由国家统计局提供,气温、降水、气象灾害大部分内容由中国气象局提供,荒漠化和沙化、自然保护区、森林生物灾害、草原生物灾害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供。本公报中,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试行)》(HJ 663—2013)和《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评价指标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地表水水质评价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评价指标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共21 项;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为叶绿素a、总磷、总氮、透明度和高锰酸盐指数。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评价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水质评价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评价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 中除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外的37 项常规指标。管辖海域海水水质评价依据《海水质量状况评价技术规程》(试行)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评价指标为无机氮(亚硝酸盐- 氮、硝酸盐- 氮、氨-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溶解氧、化学需氧量、pH、汞、镉、铅、砷和铜;近岸海域水质评价依据《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评价指标为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无机氮、非离子氨、活性磷酸盐、汞、镉、铅、六价铬、总铬、砷、铜、锌、硒、镍、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石油类、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苯并[a] 芘、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共29 项。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依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声环境质量评价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数值修约依据《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
审图号:GS(2019)24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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