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印发《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现有建成企业2019年10月1日前未完成国标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以及2020年10月1日前未完成地方超低排放标准改造的企业,由当地市政府依法整治,对经整治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关停。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关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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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9-05-28 08:56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河北印发《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现有建成企业2019年10月1日前未完成国标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以及2020年10月1日前未完成地方超低排放标准改造的企业,由当地市政府依法整治,对经整治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关停。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焦化调整〔2019〕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

2019年4月12日

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河北省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2018-2020年)》(冀传〔2018〕1号)要求,推动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科学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坚持控制总量,严禁新增焦炭产能。各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建设焦炭产能,严禁已压减退出的封停设备复产,要完善监管巡查长效机制,发现违规建设或封停设备复产的要立即处置并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坚持有保有压,清理整顿违规产能。对已建成手续不齐全但符合规划布局的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捣固焦炉和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经当地市级(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同意,允许企业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申请办理环评、能评、土地、取水、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其中,自2013年起开工建设的,必须落实煤炭替代量,补充办理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手续;自2015年起开工建设的,在补充办理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手续基础上,还应依据环保有关要求,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处罚并依法依规处理;自2016年起开工建设的,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还必须按1.25:1的比例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对已建成手续不齐全的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各级各部门不再受理补办相关手续,倒逼企业退出或转型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市政府)

三、坚持依法依规,坚定不移化解产能。注重运用法治化手段推动焦化行业去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倒逼产能退出。对位于国家和省依法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焦炭产能,各市政府要制定退出方案,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对现有建成企业2019年10月1日前未完成国标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以及2020年10月1日前未完成地方超低排放标准改造的企业,由当地市政府依法整治,对经整治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关停;对于承担居民供热供气的焦化企业,在规定关停期限内,由当地市级(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气源热源替代。(责任单位:有关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坚持扶优汰劣,推动产业集约聚集。鼓励采取市场化手段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产能交易,推动焦化企业向符合规划布局的煤化工基地、产业园区转移,支持焦炭产能随钢铁产业布局调整而调整;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推动焦炭产能向钢焦一体化发展。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转型升级,推动焦炭产能聚集发展。(责任单位:有关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坚持关小促大,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用于置换产能的焦化设备须在2017年各市政府上报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清单内,2017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也可用于置换;列入省焦化去产能任务的、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退出的、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建设项目必须按不低于1.25:1的比例实施减量置换,必须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监管,用于产能置换的焦炉在建设项目投产前由当地市级(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监督拆除(封停)到位。

对于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2019年底前相关企业要提出改造升级或压减方案,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其他企业经当地市级(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底前未提出改造升级或压减方案的焦化企业,相关部门撤销(吊销)备案、排污许可、取水、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全部关停;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提前关停、淘汰计划。

产能置换确认后的新建设项目,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达到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达到6.98米及以上(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产能规模达到100万吨/年以上,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和煤气利用设施,并明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精深加工方向,配套干熄焦装置,建设废水深度处理设施,其他条件应满足《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的要求。鼓励焦化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传统(湿法)工艺实施改造,建设并运行污染源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加快推进焦化企业的绿色化改造。(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

六、坚持生态红线,严格环境准入。焦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选址应严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须符合国家、省及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焦化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坚持政策激励,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和位于城市主城区的焦化企业积极压减产能,按规定给予省级压减产能奖补资金支持,在完成本地区煤炭消费指标压减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企业交易腾退出的煤炭消费指标。各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技术改造)大力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延伸产业链条、提升节能减排水平。发挥省级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作用,积极支持焦化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焦化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有关市政府)

八、坚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差别化电价、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实施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焦化企业,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违反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屡罚屡犯的企业,报当地市级(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批准,责令关停。进一步规范焦化行业准入管理,全省焦化企业2020年底前须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对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已公告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销准入资格,未获得公告的不予申请公告。(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政府)

九、坚持分工协作,加强监管考核。各市政府对本地焦化去产能工作负总责,科学制定本地焦化去产能具体实施计划,要落实到县(市、区)、企业和装备,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层层抓好落实;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未按要求期限退出的,当地市级(含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法依规强制拆除或关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吊销)相关手续。省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做好奖补资金下达、补办或撤销(吊销)有关手续、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工作;做好信息公告公示工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加大对已压减产能和封停设备的监督。省有关部门将焦化去产能工作列入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市的调度,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未完成任务的依纪依规予以问责。(责任单位:有关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十、附则。本文件即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此文件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本文件由河北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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