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详情如下:
大政办发〔2019〕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附件:
大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为贯彻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号)的要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渤海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坚决整治污染排放,全面规范海域开发管理秩序,坚决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确保我市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渤海综合治理见到实效。
(二)治理范围。我市开展渤海综合治理区域以旅顺口区老铁山角至瓦房店市浮渡河入海口为界线,涉及全市6个行政区(先导区),包括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金普新区、普兰店区、长兴岛经济区、瓦房店市。根据全省工作安排,治理范围适当延展至黄海区域。
(三)主要目标。陆源入海污染物总量持续降低,海域开发利用秩序规范有序,海域综合治理与保护体系基本形成。重点河口海湾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得到改善,渔业资源逐步恢复。海洋环境风险与应急保障能力基本完善。到2020年,我市渤海海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6.1%,近岸海域消除劣四类水体,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5%。
陆源污染治理目标。国控入海河流总氮在2017年基础上削减10%。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对所有入海排污口的溯源排查,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
海域污染治理目标。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严控围填海行为。健全港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实现各环节高效运转、无缝对接。“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海水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比例不减少,恢复海湾滨海湿地不少于800公顷,整治修复岸线不少于13公里,重点河口海湾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得到改善,渔业资源逐步恢复。
海洋风险防控目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和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主要陆源入海污染物状况能够得到实时监控,超标排放监测预警体系基本建立,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响应机制和海洋生态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陆源污染治理行动
1.入海河流污染治理
按“一河一策”要求,编制实施国控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方案,加强汇入渤海的国控入海河流和其他入海河流的流域综合治理,减少总氮等污染物入海量。
深入开展国控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对复州河重点实施综合整治,加强各类污染源日常监管,2019年底前完成太阳街道、复州城镇、老虎屯镇和三台乡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河流水质稳定达标。2020年底前,复州河三台子断面总氮浓度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10%左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瓦房店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所有任务均需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2019年3月底前,完成30条其他入海河流监测断面选点,纳入2019年监测工作计划,明确监测指标(含总氮指标)和监测频次,并开展水质监测。根据河流水质监测结果分类开展河流水质管理和污染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2.直排海污染源整治
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在清查入海水流和清理两类排污口工作基础上,对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溯源排查,查清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包括直接向排污口排污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逐一登记;加快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已实施排污许可的行业和范围,实行依法持证排污。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一口一册”管理档案建立和两类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按要求开展好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提高污(废)水处理能力,保证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有效性和稳定性,督促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业集聚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标准和表2中的排放限值,并根据接纳工业废水的特点,执行表3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我市水质状况和治理需求,确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指标和时限。2019年6月底前,制定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3.“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清理整治工作。对上述企业中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生产装置,依法予以淘汰。持续加强监管,防止新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按照我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方案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推动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5.城市生活污染防治
按照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方案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推动落实。(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6.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
加快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逐步建立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系统梳理入海污染源信息,估算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构成,按区域、流域、行业完成主要污染物入海量和贡献率评估,科学统筹入海污染物减排任务和流域、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按照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进16个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制定计划开展依排污许可证排污执法,并根据排污许可证确定对应涉氮重点行业总氮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沿海行业总氮总量控制。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7.严格环境准入与退出
完成“三线一单”编制,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严格控制用海项目环评审批,防止借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加强规划环评工作,深化沿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海域污染治理行动
8.海水养殖污染治理
对辖区内海水养殖布局开展摸底调查,以普兰店湾等为重点,摸清存在无海域使用权证、不缴纳海域使用金、到期不清退等问题的海水养殖,掌握其位置、规模、责任主体等信息。根据掌握的海水养殖分布情况,对照渤海生态红线和养殖用海规划明确的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生态红线区的范围,规范和清理滩涂和近海滩涂养殖。根据海洋环境监测结果,确定辖区内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的名录和范围,在上述区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开展海域休养轮作试点。明确辖区内依法划定的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水浴场的名录和范围,明确上述区域周边需开展海水养殖区清理的边界,开展清理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对非法海水养殖的清理整治。2019年底前,完成海上养殖使用环保浮球等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研究制定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布局景观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推进沿海区市县(先导区)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鼓励出台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实现尾水达标排放。(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9.船舶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通过日常检查、抽查、专项检查等规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冲滩拆解。开展超过使用年限运输船舶的依法报废工作。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继续实施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建立大连市船舶污染治理工作台账。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对不达标船舶制定限期淘汰方案,依法限期淘汰。(市交通运输局、大连海事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10.港口污染治理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掌握环渤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厂的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及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情况,并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建立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台账。2020年底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大连港开展绿色港口创建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连海事局参与)
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渔港(含综合港内渔业港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和处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等工作进展情况台账,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2019年底前,完成沿海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名录内渔港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11.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做好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禁止垃圾入海。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2019年底前,建立垃圾分类和“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完成沿岸一定范围内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大连海事局参与)
12.建立实施湾长制
强化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区域协同,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实施湾长制,研究制定湾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构建我市湾长制制度体系,建立完善海洋资源环境监管机制、监督考核机制、巡查执法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开展近岸海域水质标准与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标准的衔接研究,从制度和技术上保障湾长制工作的执行落实,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2020年底前,指导区市县(先导区)全面实施湾长制,进一步加快湾长制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制定相关指导规范和标准,夯实技术标准保障。构建湾长制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对我市近岸海域综合治理重大工程的实施与治理成效进行监督,保障全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13.海岸带生态保护
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建立我市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视巡查,开展常态化监测评价,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划得清、管得严、守得住”。2019年底前,完成渤海生态红线区内围填海项目核查,建立核查名录台账。2020年底前,依法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审批,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合理处置,对存量围填海区域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资源,优先支持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项目以及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海洋特色产业。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采取岸线巡查、海上巡航、卫星监控等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强化渤海岸线保护。编制实施大连市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划分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岸线,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海岸线保护格局。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统筹岸线、海域、土地利用与管理,严格控制岸线周边开发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至2020年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5%。加强海岸线日常巡查,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海岸线或破坏自然岸线的行为。(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加快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开展斑海豹保护区、蛇岛-老铁山保护区、仙浴湾海洋公园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自查、综合评估及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分批确定重要湿地名录和面积。2019年底前,完成滨海湿地资源与生态环境本底调查。2020年底前,将具备条件的重要湿地生态系统选划为自然保护地。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非法采挖海砂,加强监督执法,2019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行为。(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14.生态恢复修复
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以普兰店湾、复州湾等海域为重点,按照“一湾一策、一口一策”的要求,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实现水质不下降、生态不退化、功能不降低,重建绿色海岸,恢复生态景观。2019年6月底前,完成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编制,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整治修复海湾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800公顷。(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加强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依法清除岸线两侧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和拓展海岸基干林带范围。因地制宜实施受损岸线治理修复工程,对基岩、砂砾质海岸,采取海岸侵蚀防护等措施维持岸滩岸线稳定;对淤泥质岸线、三角洲岸线以及滨海旅游区等,通过退养还滩、拆除人工设施等方式,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渔船码头等;对受损砂质岸段,实施海岸防护、植被固沙等修复工程,维护砂质岸滩的稳定平衡。2020年底前,落实岸线岸滩整治修复目标,整治修复岸线不少于13公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15.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建设渔业装备现代化与安全保障工程,加强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实施差别化监管。支持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标准化改造,积极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优先支持压减海洋捕捞渔船中老旧、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摸清现有捕捞作业结构,继续深入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坚决取缔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用渔具以及对资源破坏严重的“绝户网”,建立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台账。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对依法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可核查、不可逆”原则,通过定点拆解、销毁、改作鱼礁等方式,统一集中处置。进一步完善捕捞作业分区管理制度。按照相关工作安排,推进禁捕、限捕工作。到2020年,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减10%以上,海洋捕捞产量较2015年减幅不低于24%。(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建设海洋牧场示范区和监测平台,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并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做好增殖放流的台账记录工作,在沿海形成一系列人工鱼礁区、海藻场和海草床,为鱼类生产、繁殖和索饵创造良好的栖息环境,修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建立由陆上岸站、浮标、潜标、无人机、高频地波雷达和环境遥感卫星等组成的实时立体监测系统。完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繁衍场所及繁殖期、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的保护。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定期开展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休渔期,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环境风险防范行动
16.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
开展渤海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区域环境事件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全面排查各类风险源企业,建立风险源基础信息库。2019年底前,完成涉危化品、重金属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以及核电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政府(管委会)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17.海上溢油风险防范
2019年底前,建立沿岸原油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大连沿岸溢油重点风险源情况,编制重点风险源清单,完成大连近岸溢油污染风险等级评估,提升溢油指纹鉴定能力,建立区域油指纹库和样本库。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配置大连市区域溢油应急库。2020年底前,建立天地一体化海上溢油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溢油情况。建立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溢油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大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18.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
完成确定辖区内海洋生物灾害重点海域名录,建立起海洋生态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开展海洋水产品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域溯源工作。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灾害(赤潮、水母、浴场病原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及信息发布体系,进一步加强海洋水产品中贝毒与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工作,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履职尽责,按职责分工加强承担任务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抓,层层抓落实,认真研究对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完善重点工作台账,编制任务清单,分期分批下达工程项目清单和整改清单,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实施精准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成立大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工作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渤海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上报和通报。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工作动态宣传报道,接受社会监督。沿海各区市县(先导区)成立相应组织,推进本辖区内渤海综合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二)强化执法监督。根据任务需求和行业部门管理要求,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专项执法和定期检查。对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未能完成终期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及各执法机构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污染治理投资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各级专项资金对涉及渤海综合治理项目的支持,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加快渤海治理相关资金的拨付。沿海各区市县(先导区)积极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加大对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市场投融资机制,吸引多方面资金向渤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集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海洋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前沿技术的转化、应用、集成,为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科技支撑。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海上油污处理、船舶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工业企业污染物处理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海洋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五)强化规划引领。市直各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时,要考虑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需求,并加以细化落实,引导相关地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在制定海洋经济、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有效统筹衔接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综合治理攻坚一体推进。(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六)完善监测监控体系。理顺陆海生态环境监测体制,统一行使陆海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渤海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渤海海洋生态风险监测,加强对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配合国家启动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本底调查和第三次环境污染基线调查,为长远治本打下坚实基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七)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建立健全渤海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公众、社会组织等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意识。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征求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对取得较好治理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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