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咸阳印发《咸阳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水泥、玻璃、陶瓷、砖瓦等行业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按期达到新修订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火电企业按照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4月底前,建立建材、火电、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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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

2019-05-14 10:13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陕西咸阳印发《咸阳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水泥、玻璃、陶瓷、砖瓦等行业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按期达到新修订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火电企业按照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4月底前,建立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完成省上下达的重点行业涉气固定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全文如下:

咸阳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咸阳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为重点,通过调结构、强措施、严管理,全力冲刺省政府下达的优良天数不少于264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7微克/立方米等考核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综合治理

1.强化源头管控。按照省上统一安排,配合完成市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的编制(“三线一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包含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管委会、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以下任务中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的,不再列出;如仅涉及部分县市区(管委会)的,明确具体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称)

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不再新增燃煤炉窑;对砖瓦行业建设规模和数量进行合理控制。关中核心防治区域(见陕政办发〔2015〕23号)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牵头)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10月底完成陕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光伏玻璃厂等城市建成区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逾期未退城予以停产。关停或淘汰彬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小燃煤机组。对煤炭、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和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防水材料、陶瓷、玻璃、保温材料等行业企业进行排查,结合实际,制定出严于国家及省上标准的产能压减和淘汰方案,并严格实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等参与)

3.严格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制定错峰生产专项实施方案,在夏防(6月1日至8月31日)和冬防期间(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实施错时错峰生产。如出现空气质量恶化或与考核目标差距较大时,可视情况提前或延长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对已纳入错峰生产方案而未落实错峰生产措施的企业,在冬防和夏防期间一律实施停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4月底前拿出详细名单并在咸阳日报向社会公示。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4.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蓝天保卫战的财政支持,落实冬季清洁取暖购买设备补贴和使用补贴政策。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完善并落实《咸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和清洁化改造激励政策。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加快我市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各县市年内至少建成一处满足规范要求的调峰设施。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电价。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国家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5.加强联防联控。预测到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结合省上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一市一策”团队等与西安、西咸新区强化联动,完善并严格执行会商流程。市气象局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6.控制农业源排放。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扩大利用有机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大力推进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有效减少秸秆储存量,削减因自然分解造成的氨等污染排放,改变农村生物质取暖、做饭、煨炕等现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机管理中心参与)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生物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深化工业治理

7.强化“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完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包括上年剩余的790家)。以四级网格为依托,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以“污”为主实施综合整治,发现一户,整治一户,坚决杜绝“散乱污”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工业企业低水平异地迁移、死灰复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8.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水泥、玻璃、陶瓷、砖瓦等行业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按期达到新修订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火电企业按照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4月底前,建立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完成省上下达的重点行业涉气固定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9.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工业炉窑排查,建立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5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10月1日前完成安兴玻璃煤气发生炉清洁能源改造,完成工业炉窑年度综合整治任务。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10.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对石化、化工、涂装、橡胶、塑料、木质家具等重点行业开展综合整治。在石化、煤化工行业继续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强化监测,夏季采用走航监测,及时发现并管控污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大汽修行业监管,继续实施喷涂工序有机废气污染整治。在部分汽车4S店试点机械维修车间和喷漆房废气综合治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加大印刷行业监管,实施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市新闻出版局牵头)

(三)强化煤炭管控

11.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辖区政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12.强化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管控。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以秦都区、渭城区全域和各县市建成区周边10公里范围为区域,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7月底前完成区域划分,9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控。(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13.规范和提升餐饮业油烟治理水平。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加大日常检查督查力度,重点解决因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不正常运行等原因造成的超标排放问题。(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

14.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实现负增长,继续推进清洁化能源替代燃煤和燃油,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落实《关中地区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15.开展锅炉综合整治。9月底前,完成已排查出的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除外)80%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年底前全部完成;新排查出属于拆改范围燃煤锅炉,发现一台拆改一台。加大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改造,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按时达到新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完成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军分区后勤保障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

16.提高清洁取暖率。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5月底前完成农村散煤治理定村确户清单。今年暂无法落实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偏远农村或集中供热区域外的居民,允许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或“兰炭+兰炭专用炉具”作为过渡。年内市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达到7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40%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17.积极发展地热能。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积极采用地热能供暖。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应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18.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开展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煤符合标准。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采暖期每月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实现城乡集中售煤点煤质监督抽查的全覆盖。加大散煤场点的取缔力度,严厉打击流动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替代取暖的区域,要组织有偿回收居民剩余煤炭,杜绝散煤复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煤炭工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参与)

19.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向合理半径延伸,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集中供热站全部退出,覆盖范围外的统筹布局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取暖措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完成咸阳彩虹热电有限公司、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等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清洁化改造,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供暖的燃煤集中供热站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并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等参与)

(五)严控机动车污染

20.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督促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粮食等重点行业加快提出铁路专用线接轨建设申请,积极建设铁路专用线,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完成省上下达的铁路运输增量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煤炭工业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建设咸阳中信公铁联运货运枢纽工程等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鼓励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开工建设西安地铁1号线三期项目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建设人民路彩虹桥至陇海铁路桥段公交专用道、文汇中路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21.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持续实施柴油货运车禁限行措施。启动市区城西快速干道柴油货车改线前期工作,探索将城西快速干道纳入柴油货运车禁行道路。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和市级监控平台。完成营运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淘汰任务。(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2.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换邮政、通勤等车辆必须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年内新增或更换120辆新能源城市配送物流车,市区新增200辆新能源公交车,确保新能源车在公交车中占比达到80%以上。在物流集散地、高速路服务区等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咸阳供电局、市地电分公司等参与)

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换环卫、绿化、市政等车辆必须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

23.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开展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机场巴士)、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对销售、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和维修造假企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销售市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维修企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4.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继续实施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25.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7月1日起,全市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负责登记环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销售和检验环节)

2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10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全市在用工程机械,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6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使用;10月1日起,禁止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中心等按行业分别监管)

秋冬季期间,重点加强对划定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中心等配合)。

(六)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27.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市县两级房屋建设、拆迁、水利、交通、供热、市政工地项目动态清单,扬尘管理要纳入项目管理范围。建筑工地落实“六个100%”抑尘措施,实行“红黄绿”牌管理,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符合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禁止在施工现场拌和混凝土、砂浆、三七灰土。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建筑单位要列入全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参与)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并符合现行在用车排放标准,实行错时运输,划定避让区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28.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年内,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加强对五陵塬与西咸交界处、河堤路等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清扫保洁。(市创建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主城区道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各县市政府负责县市城区道路和辖区县乡公路及国省公路、县乡公路的城镇过境段)

严格降尘考核。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沙尘暴影响大的月份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9.加强采暖期施工监管。采暖期间,市区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内,除地铁(含轻轨)项目、市政抢修和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严禁以各种借口放松采暖期间施工监管。采暖期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对发现有扬尘违法违规问题的工地,责令停止施工并从重处罚。如出现空气质量恶化或与考核目标差距较大时,可视情况提前或延长实施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

30.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对商混站、白灰场、砂石场、二灰石拌合场、砖瓦场、煤矿、矿山开采、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储煤场以及火电、水泥、玻璃、陶瓷和燃煤锅炉等工业企业开展摸排,建立清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摊点),要求手续齐全的合法企业严格落实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商混站,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河道外砂石场、白灰场、二灰石拌合场、砖瓦场、煤矿、矿山开采,市水利局牵头河道内砂石场,市煤炭工业局牵头洁净煤场、储煤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火电、水泥、玻璃、陶瓷和燃煤锅炉等工业企业)

(七)打好秋冬季污染治理攻坚战

31.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降低PM2.5浓度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聚焦重点问题,强化工作措施,将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行业企业。统筹调配全市环境执法力量,实行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参与)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执法检查情况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并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执行过程中,视具体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可采取更严格的减排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参与)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8月底前,制定应急期间错峰运输方案。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水泥、商混、化学品、煤炭、砖瓦、陶瓷、石灰石、砂石、黄土、玻璃、粮食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煤炭工业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33.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指挥协调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配套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一岗双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参与)

34.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在春季开展工业无组织排放、夏季开展VOCs污染治理、夏秋季开展秸秆禁烧、秋季开展工业炉窑、冬防期开展以涉煤工业企业污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等专项执法工作,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对应领排污许可证而未按期申领的,一律按无证排污实施停产。重点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夯实排污者责任,促进自觉守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常态化开展扬尘执法检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冬防期开展煤炭流通市场、用煤煤质等涉煤污染执法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煤炭工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做好汾渭平原大气强化督查执法配合保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等参与)

35.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4+1”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网格员,解决兼职网格员履职难以到位问题,配齐乡镇街办环保和村镇建设管理站人员、装备。6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激励、奖惩等网格化监管体系,规范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参与)

36.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继续增设乡镇、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密切关注现有69个乡镇站点数据,有效指导网格化监管。在渭城区、高新区、兴平市试点建设包含VOCs特征污染因子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开展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月底前,完成全市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煤化工、化工、橡胶、油漆、防水材料、电子、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排查,并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导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启动秸秆禁烧信息化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7.强化科技基础支撑。不断完善“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机制,深入分析重污染天气污染成因,开展污染物输送路径、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汇聚部门科研资源,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开展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源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动、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相关技术研究。(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38.严格考核问责。蓝天保卫战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政府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市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39.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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